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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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集约、受控,规范有序;
(四)竞争、择优、提升,合作共赢。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部招标办)为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设在物资采购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集团公司招标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定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管理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的审核审批;
(三)组织招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
(四)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招标专业机构业务管理;
(五)指导、监督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的招标工作;
(六)协调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招标管理的相关工作。
其中:
规划计划部负责投资管理权限内招标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查和提前采购项目的批复。
法律事务部负责审查重大招标项目的法律事项,参与编制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监察部负责招标活动中违纪违规事项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审计部负责重大招标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管理权限内招标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编制本专业招标技术规格书标准文本;
(四)负责本专业招标评审专家人选的推荐;
(五)协调解决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中心(以下简称总部招标中心)为集团公司总部招标专业机构,主要从事总部和专业分公司管理招标项目的实施业务,提供招标服务保障,并承担总部招标办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所属企业应当明确招标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单位招标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
监督实施
(二)负责管理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的审核审批;
(三)负责总部和专业分公司管理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的报批;
(四)负责招标评审专家库中本单位专家的管理与信息维护;
(五)负责本单位招标专业机构业务管理;
(六)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招标工作;
九iuyongnaoshio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协调解决本单位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业具有工程、物资、服务采购权限或职能的部门、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招标,业务上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监督与指导。
第三章招标范围与权限
第十二条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
(二)单次采购估算额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工程、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物资或服务采购项目;
(三)单次采购估算额低于上述
(一)、
(二)项规定的标准,但年度范围内同类项目总采购估算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需要招标的项目。
除上述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所属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应当参照招标程序进行采购的项目范围和规模。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招标项目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而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所属企业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物资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八)与原设备配套或维修用的部件或零件的;
(九)已通过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招标并在有效期内的;
(十)集团公司战略合作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商框架协议中对工程、物资或服务采购有明确约定的;
(十一)国家和集团公司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
前款所列情形称为可不招标事项。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按照招标项目性质和单次采购估算额将招标项目划分为一、二、三类。
一类招标项目由集团公司总部管理,二类招标项目由专业分公司管理,三类招标项目由所属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一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单次采购估算额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含工程承包项目);
(二)单次采购估算额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
(三)单次采购估算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服务项目;
(四)总部机关单次采购估算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物资和服务项目;
(五)总部集中采购项目及其他应纳入总部管理的招标项目。
第十六条二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单次采购估算额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含工程承包项目);
(二)单次采购估算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
(三)单次采购估算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三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招标项目;
(二)集团公司总部授权管理的其他招标项目。
第十八条一类招标项目在招标前,所属企业应当将招标方案报总部招标办。
招标方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由招标专业机构实施的,总部招标办进行规范性审查后予以备案登记;
采用其他方式的,总部招标办会同规划计划部、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审核后予以批复。
评标结束后,所属企业应当将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报总部招标办。
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推荐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拟中标人,且招标过程规范性审查合格的,总部招标办予以备案登记;
其他特殊情形的,总部招标办会同规划计划部、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二类招标项目,所属企业应当将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报专业分公司进行审查备案或审核批复。
其中,属于本专业分公司业务管理权限以外或集团公司直属单位的,按一类招标项目报审。
三类招标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审查备案或审核批复。
第二十条所属企业报总部及专业分公司审批的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应当先履行本单位内部审批手续,并由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统一报送。
第二十一条总部机关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应当在招标人初审后报总部招标办审核同意,对于重大招标项目,总部招标办应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审批。
总部机关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物资和服务招标项目由招标人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不招标项目,在履行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不招标的事由和采用其他方式的实施方案,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过程监控。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按照招标管理权限审核后,由投资主管部门纳入项目申请报告中统一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第四章招标评审专家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对招标评审专家实行总部和所属企业两级管理,按照统一标准,建立统一的招标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总部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人选由有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或专家所在单位推荐,并经专家本人同意,报总部招标办批准。
所属企业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由所属企业招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招标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及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第二十七条招标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有关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审核工作;
(二)承担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提出评标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三)参加有关招标质疑问题的审议;
(四)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项目评审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招标评审专家参加有关招标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二)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
(四)与招标项目、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六)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二十九条招标评审专家承担的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组织对招标评审专家的能力、水平、诚信等方面进行考评。
对考评不合格者,或在招标活动中严重违规违纪者,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招标专业机构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对招标专业机构实行统一业务管理。
总部招标办参照招标代理机构国家认证制度,对集团公司内部招标专业机构实行集团公司甲、乙级资格认定,颁发统一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甲、乙级招标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机构队伍和业务建设。
第三十二条招标专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开展招标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四)具备国家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总部招标办和所属企业招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内部招标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并每年对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业绩考评,内容包括:
业绩情况、机构人员情况、质疑及有关问题处理情况、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业绩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集团公司招标专业机构认定资格。
第三十四条总部招标办每年一季度公布认可的集团公司内部及外部招标专业机构名单,作为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选择招标专业机构的依据。
第六章招标实施
第三十五条招标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实施:
(一)已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安排,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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