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个人所得税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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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本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免税所得除外,还包括下列所得额:
1、源于经营活动的所得(收入),包括:
(1)源于货物生产、贸易或服务提供的收入;
(2)源于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或者职业资格的个人,从事独立的职业活动的所得。
2、源于工资及薪金的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以及类似性质的金额;
(2)津贴,依据法律规定对立功者支付的优惠待遇除外;
国防或安全津贴;
发放给(在存在风险或者危险因素的地方开展工作,从事职业,工作于分支机构的人员的)风险或者危险津贴;
为吸引劳动者到某些部门或法律规定的特定区域工作而发放的津贴;
对突发性困难发放的补助,对发生了劳动事故或患上职业病的劳动者发放的津贴、一次性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津贴;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对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发放的津贴、一次性的退休津贴,每月生存津贴、遣散费和失业津贴的,以及与社会罪恶作斗争的津贴;
(3)各类薪酬;
(4)参与商业协会、董事会、控制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组织所赚取的款项;
(5)纳税人收到的其他货币或非货币利益;
(6)奖金,奖励,由国家或国际或国家奖授予的荣誉称号伴随的奖励除外;
国家主管机构认可的技术革新奖励,创造或发明的奖励;
侦查和向国家主管机构报告违法行为的奖励。
3、资本投资所得,包括:
(1)利息;
(2)股息;
(3)其他形式的资本投资收入,政府债券利息除外。
4、资本转移的所得(收入),包括:
(1)经济组织资本转移的收入;
(2)证券转让所得;
(3)他形式资本转移其的收入。
5、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
(1)源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资产的收入;
(2)源于转让自住或使用住宅权的收入;
(3)源于转让土地、水或土地的收入;
(4)源于转让房地产所得的其他收入。
6、获奖收入包括:
(1)彩票奖金;
(2)促销奖金;
(3)投注或赌场奖金;
(4)在有奖的游戏和竞赛和其他形式竞技中获取的奖金。
7、版权收入包括:
(1)源于知识产权对象的转让或授权的收入;
(2)源于技术转让的所得。
8、源于商业特许经营的收入。
9、源于遗产的所得,该遗产为应当进行所有或者使用登记的证券、经济组织或商业机构的资本控股,房地产和其他资产。
10、源于捐赠的收入,该捐赠为应当进行所有或者使用登记的证券、经济组织或商业机构的资本控股,房地产和其他资产。
为贯彻落实本条的规定,政府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免税所得额
1、源于夫妻之间;
父母及其子女之间;
养父母及其子女之间;
岳父或者岳母与儿媳或者女婿之间,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或血亲兄弟姐妹之间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2、源于居民住宅转让、住宅用地使用权和附着于居民住宅的资产(被仅有一处住宅的个人接受的)转让的收入。
3、源于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给个人的土地的使用权价值。
4、源于接受的从遗产或礼物的所得,该遗产或者礼物为父母及其子女之间;
岳父或者岳母与儿媳或者女婿之间,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或血亲兄弟姐妹之间房地产的收入。
5、源于直接从事农业、林业生产、制盐、水产养殖、渔业、水产等尚未加工为水产品或其他加工产品的家庭和个人的所得。
6、源于国家向从事生产的农户和个人划拨的农用地的收入。
7、源于信用机构存款利息收入或寿险保单利息收入。
8、源于外汇汇款收入。
9、支付夜班费或加班费的工资,高于按照规定支付的日班或者规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10、社会保险缴纳的退休金。
11、奖学金在内的收入包括:
(1)国家预算授予的奖学金;
(2)国内外组织依据学习促进计划授予的奖学金。
12、依据人寿保险保单、非人寿保险但支付的赔偿收入,劳动事故赔偿收入,由国家支付的赔偿,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补偿。
13、由国家机构授权或认可的慈善基金,所获得的收入,用于慈善、人道或非营利目的。
14、源于政府或非政府对外援助的收入,该援助为国家机构所批准,并用于慈善或人道的目的。
第五条减少的税款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火灾、意外事故、严重疾病等困难而严重影响其纳税能力,可以视其所遭受的损害的程度减少其相应的应纳税额,但减税幅度不得超过其应付的税额。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越南盾
1、以外币形式接受的应税所得的收入,必须按照国家银行在收入产生时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平均交易利率,转换成越南盾。
2、以产品或服务形式收取的应税所得,必须按照该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或者在收入产生时相同或相似类型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转换为越南盾。
第七条纳税期限
1、对于居民,纳税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1)年度纳税期限,其适用于经营收入、薪金和工资。
(2)在每次产生收入的期限,其适用于源于资本投资的所得;
源于资本转移的收入,单源于证券转让的收入除外;
源于房地产转让的收入;
源于奖品的所得;
源于著作权的所得;
源于商业特许经营的收入;
源于遗产的收入;
礼品。
(3)纳税年度或者每次转让的纳税期间,其适用于源于证券转让的所得。
申请年度纳税的个人,应当于年初到税务机关登记。
2、至于非居民,所得产生的每一次的计税期间,应当适用于其所有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税务管理与税款退还
1、税务登记、申报,代扣、支付、结算和退款,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以及税收管理措施,应当遵从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
2、在下列情况下,个人有权被退还税款:
(1)他们已缴纳的税款金额,大于应当缴纳的税额;
(2)他们缴纳了税款,但其所得税未达到应当纳税的标准(起征点);
国家主管机关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条约的适用
如果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缔约国的条约,包含了与本法不同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则以该条约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居民税收基数
第一节应纳税所得额和已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十条源于经营的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营业额(经营额)减去,与在营业期内产生的应税所得相关的合理费用。
2、营业额是指,源于销售、加工报酬、佣金,(在货物生产和贸易或者服务提供期间产生的)货物或服务的收费,的费用总额。
营业额的确定时间为,货物所有权转让或服务完成的时间,或者开具货物销售或服务提供发票的时间。
3、在纳税期间,源于经营的、与应税所得的产生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
(1)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报酬和其他款项;
(2)生产、经营用原材料、燃料、材料、能源和货物的费用;
(3)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定期修理和维修费用;
(4)已付的利息;
(5)管理费用;
(6)根据法律支付的并允许作为费用入账的税金、规费和费用;
(7)与收入产生有关的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规定的会计准则、标准、规章、文件和账簿,确定营业额和费用。
5、如果许多人在同一商业登记下共同进行经营活动,其每一项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之一确定:
(1)与其在商业登记中所指明的资本贡献相配比;
(2)根据业务登记表所载明的协议;
(3)根据人均国民收入情况,商业登记既不说明其出资额,也不包含任何收入分配协议。
6、就从事经营的个人,其未按照规定严格遵守会计规则,发票和单据方面的法律规定,导致无法衡量营业额、费用和应纳税所得额,为了依法确定与每一种行业或者产业范围相对应的应税所得额,主管税务机关应预先确定营业额和应税所得的比例。
第十一条源于工资或者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或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被确定为,纳税人在税收期间,所取得的、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第所规定的总收入。
2、确定源于工资或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为组织或者个人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或者纳税人领取所得的时间。
第十二条源于资本投资的应纳税所得额
1、源于资本投资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在税收期间所取得的、本法第3条第3款所规定的资本投资所得。
2、资本投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时间,是指组织或者个人向纳税人支付或者纳税人领取所得的时间。
第十三条源于资本转移的应纳税所得额
1、源于资本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出卖价格减去与资本转移产生的收益有关的购买价格和合理费用。
2、如果不能确定购买价格和证券转让相关的费用,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为证券的销售价格。
3、源于资本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时间,为资本转让交易依法完成的时间。
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的实施情况。
为贯彻落实本条的规定,支付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源于房地产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
1、源于房地产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被确定为,房地产转让时的价格减去,房地产的购买价格以及相关费用,具体如下:
(1)房地产的转让价格,为转让时的合同价格;
(2)房地产的购买价格,为购买时的合同价格;
(3)被减去的相关费用,为记录在合法的凭证和发票上的相关费用,包括与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相关的费用;
土地改造,房子装修,地面找平的费用;
建设住宅投资支出、基础设施和建筑土地的支出;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其他费用。
2、如果购买价格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费用,不能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应当被确定为房地产的转让价格。
3、在转移价格的无法识别的情况下,或者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价格,低于由省级人民委员会颁布的、在转让时有效的土地价格的情况下,政府应当规定房地产转让价格的确定原则和方法。
4、源于房地产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时间,为转让合同依法生效的时间。
第十五条源于获奖所得的应税收入
1、源于奖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在每次赢得的、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奖品的价值。
2、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是指组织或者个人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时间。
第十六条源于著作权的应税所得
1、源于著作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依据合同,转让或许可的知识产权客体,或者转让技术,获得的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收益。
2、著作权应税所得的确定时间,是指组织或者个人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时间。
第十七条源于商业特许经营的应税收入
1、源于商业特许经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依据特许经营合同获得的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收益。
2、应税商业特许经营的时间是指,组织或个人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时间。
第十八条源于遗产或礼物的应纳税所得额
1、源于继承或者赠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次收到的或者继承的资产或者礼物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收益。
2、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如下:
(1)至于源于遗产的收入,为纳税人接受遗产的时间;
(2)至于源于礼物的收入,为指组织或个人向纳税人赠与礼物或纳税人领取收入的时间。
第十九条基于家庭条件(状况)的减除
1、基于家庭条件(状况)的减除是指,从纳税人的税前经营收入、居民纳税人的工资或薪金中扣除的数额。
基于家庭条件(状况)的减税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为纳税人的减除,400万越南盾/月(4800万越南盾/年);
(2)为每个依赖纳税人生活的人(家属)的减除,为160万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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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 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