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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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介护老人undernursingagedpeople
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主要指失智和失能老年人。
3基本规定
3.0.1各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其中,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和室外活动场地及停车场等;
附属设施应包括供电、供暖、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及污物收集等。
表3.0.1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
3.0.2养老设施建筑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进行分级,且等级划分宜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养老设施建筑等级划分
3.0.3对于为居家养老者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社区老年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活动等养老设施建筑,其建筑设计宜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3.0.4养老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临近公共服务设施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3.0.5养老设施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且独立设置。
小型养老设施可与居住区中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设置,其交通系统应独立设置。
3.0.6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宜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
3.0.7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
3.0.8养老设施建筑的地面应采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3.0.9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色彩与标识设计,且色彩柔和温暖,标识应字体醒目、图案清晰。
3.0.10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3.0.11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无障碍设计具体部位应符合表3.0.11的规定。
表3.0.11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无障碍设计的具体部位
3.0.12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老年人用房地面应避免出现返潮现象。
4总平面
4.0.1养老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养老设施的不同类别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标识系统应明晰、连续。
4.0.2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布置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h。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宜与居住用房就近设置。
4.0.3养老设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
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4.0.4总平面内的道路宜实行人车分流,除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外,还应保证救护车辆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
4.0.5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且无障碍停车位应与人行通道衔接,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4.0.6除老年养护院外,其他养老设施建筑的总平面内应设置供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不应低于1.20m2;
2活动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场地范围应保证有1/2的面积处于当地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之外;
3活动场地表面应平整,且排水畅通,并采取防滑措施;
4活动场地应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和休息座椅,宜布置在冬季向阳、夏季遮萌处。
4.0.7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场地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
绿化种植宜乔灌木、草地相结合,并宜以乔木为主。
4.0.8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的水池水深不宜大于0.6m,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
4.0.9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且应配置无障碍厕位。
4.0.10总平面内应设置专用的晒衣场地。
当地面布置困难时,晒衣场地也可布置在上人屋面上,并应设置门禁和防护设施。
5建筑设计
5.1用房设置
5.1.1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应包括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
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宜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
5.1.2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5.1.2的规定。
旧城区养老设施改建项目的老年人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其他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低于表5.1.2规定的70%。
表5.1.2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最小使用面积指标
注:
对于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共活动用房,表中的使用面积指标是指独立设置时的指标;
当公共活动用房与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时,可以不考虑其面积指标。
5.1.3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老年人生活用房中的居住用房和生活辅助用房宜按养护单元设置,且老年养护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不大于50床;
养老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为(50~100)床;
失智老年人的养护单元宜独立设置,且规模宜为10床。
5.2生活用房
5.2.1老年人卧室、起居室、休息室和亲情居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
5.2.2老年人居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0m2/床,且单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m2,双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6.00m2;
2居住用房内应设每人独立使用的储藏空间,单独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储藏柜高度不宜大于1.60m;
3居住用房的净高不宜低于2.60m;
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住用房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低于2.6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居住用房内宜留有轮椅回转空间,床边应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
5.2.3老年养护院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
养老院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为每间4人~8人;
失智老年人的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并宜进行分隔。
5.2.4失智老年人用房的外窗可开启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房间门应采用明显颜色或图案进行标识。
5.2.5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老年人居住用房宜设置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养护院相邻居住用房的阳台宜相连通;
2开敞式阳台栏杆高度不低于1.10m,且距地面0.30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3阳台应设衣物晾晒装置;
4开敞式阳台应做好雨水遮挡及排水措施;
严寒及寒冷地区、多风沙地区宜设封闭阳台;
5介护老年人中失智老年人居住用房宜采用封闭阳台。
5.2.6老年人自用卫生间的设置应与居住用房相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养老院的老年人自用卫生间应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洗浴的需要;
老年养护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老年人自用卫生间应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的需要;
卫生洁具宜采用浅色;
2自用卫生间的平面布置应留有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
3自用卫生间宜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
4自用卫生间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应有高差,地面应选用防滑耐磨材料。
5.2.7老年人公用厨房应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5.2.8老年人公共餐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餐厅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2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公共餐厅宜结合养护单元分散设置;
3公共餐厅应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稳定的单人座椅;
4公共餐厅布置应能满足供餐车进出、送餐到位的服务,并应为护理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
当采用柜台式售饭方式时,应设有无障碍服务柜台。
表5.2.8养老设施建筑的公共餐厅使用面积(m2/座)
1老年养护院公共餐厅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60%测算;
养老院公共餐厅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70%测算;
老年日照料中心的公共餐厅座位数按被照料老人总人数测算。
2老年养护院的公共餐厅使用面积指标,小型取上限值,特大型取下限值。
5.2.9老年人公用卫生间应与老年人经常使用的公共活动用房同层、邻近设置,并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每个养护单元内均应设置公用卫生间。
公用卫生间洁具的数量应按表5.2.9确定。
表5.2.9公用卫生间洁具配置指标(人/每件)
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公用卫生间洁具数量按其功能房间所服务的老人数测算;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用卫生间洁具数量按老人总数测算,当与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时应相应增加沽具数量。
5.2.10老年人专用浴室、公用沐浴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专用浴室宜按男女分别设置,规模可按总床位数测算,每15个床位应设1个浴位,其中轮椅使用者的专用浴室不应少于总床位数的30%,且不应少于1间;
2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每15~20个床位宜设1间具有独立分隔的公用沐浴间;
3公用沐浴间内应配备老年人使用的浴槽(床)或洗澡机等助浴设施,并应留有助浴空间;
4老年人专用浴室、公用沐浴间均应附设无障碍厕位。
5.2.11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每个养护单元均应设护理站,且位置应明显易找,并宜适当居中。
5.2.12养老设施建筑内宜每层设置或集中设置污物间,且污物间应靠近污物运输通道,并应有污物处理及消毒设施。
5.2.13理发室、商店及银行、邮电、保险代理等生活服务用房的位置应方便老年人使用。
5.3医疗保健用房
5.3.1医疗用房中的医务室、观察室、治疗室、检验室、药械室、处置室,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务室的位置应方便老年人就医和急救;
2除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外,小、中型养老设施建筑宜设观察床位;
大型、特大型养老设施建筑应设观察室;
观察床位数量应按总床位数的1%~2%设置,并不应少于2床;
3临终关怀室宜靠近医务室且相对独立设置,其对外通道不应与养老设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合用。
5.3.2保健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健室、康复室的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弹性,房间平面布局应适应不同康复设施的使用要求;
2心理疏导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m2。
5.4公共活动用房
5.4.1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条件,东西向开窗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5.4.2活动室的位置应避免对老年人卧室产生干扰,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合老年人活动需求,并应满足多功能使用的要求。
5.4.3多功能厅宜设置在建筑首层,室内地面应平整并设休息座椅,墙面和顶棚宜做吸声处理,并应邻近设置公用卫生间及储藏间。
5.4.4严寒、寒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宜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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