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六十五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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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③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4)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5)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6)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B.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C.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D.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案】ABCD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考卷之一
考卷之二
考卷之三
单项选择题
2题3分
多项选择题
1题2分
-
判断题
1题1分
不定项选择题
4题8分
合计
4题6分
7题12分
8题14分
单元框架
考点解读
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对投资者个人或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划分标准和纳税义务
类型
判定标准
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无限(全面)纳税义务,即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又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判定
①“一个纳税年度内”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
②临时离境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
【案例1】外籍个人甲2014年9月1日入境,2015年10月1日离境;
在本案中,2014年度、2015年度,甲在中国境内居住均未满365日,不属于居民纳税人。
【案例2】外籍个人乙2013年9月1日入境,2014年10月1日回国探亲,2014年10月8日返回中国,2015年2月1日离境;
在本案中:
(1)2013年度和2015年度,乙明显未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不属于居民纳税人;
(2)2014年度,乙一次离境未超过30日(10月1日~8日),属于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满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要求,属于居民纳税人。
【案例3】外籍个人丙2014年9月1日入境,2015年5月1日回国探亲5天后返回中国,2015年10月1日再次回国探亲7天后返回中国;
(1)2014年度,丙明显未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不属于居民纳税人;
(2)2015年度,丙多次离境,但累计天数未超过90日,依然满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要求,属于居民纳税人。
(3)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①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②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③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④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⑤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一般规定
1.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奖金
①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的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②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般应将全部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包括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
(4)免税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5)保险金
①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②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税率:
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考试时税率表作为已知条件提供)。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2】“外籍”、“外派”人员,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月(“外籍”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外派”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
【例题1·
不定项选择题(节选)】王某就职于境内甲公司。
2014年7月……取得工资收入5000元,第二季度奖金6000元……(2015年)
【答案及解析】
(1)王某取得的季度奖金应当与当月工资合并;
(2)应纳税所得额=5000+6000-3500=7500(元),查找税率表,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3)应纳税额=7500×
20%-555=945(元)。
【例题2·
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居民纳税人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的是()。
A.国债利息所得
B.出租闲置住房取得的所得
C.参加商场有奖销售活动中奖取得的所得
D.单位全勤奖
【答案】D
【解析】
(1)选项A:
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享受免税的优惠;
(2)选项B:
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3)选项C:
属于偶然所得。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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