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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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处分细则
第五条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者,除移交司法部门或其它执法部门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或被司法机关裁决并已生效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予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以及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尚未获得非法财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所涉价值未达到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所涉价值达到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所涉价值达到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所涉价值超过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多次作案者,按其累计价值处理;
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处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因损坏公、私财物,或有其它破坏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损坏设施价值超过1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图书(包括污损、撕页、涂写、以旧换新等)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损坏图书价值超过1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物价值超过2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参照本条第l~5款给予处分。
第八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除依规定赔、补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宿舍,或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住宿,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属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因校外人员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属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使用电热器、私接电源或使用明火等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区喧哗吵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使用电炉、酒精炉、煤气灶等器具者,除按有关规定没收灶具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其它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礼堂、计算机房、办公室等)喧哗吵闹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扰乱上述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首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闹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毁学校公用标志或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通知、通报、布告、封条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在建筑物、桌椅、公共标志及其它公私财物上乱涂、乱刻、乱贴,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初犯的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重犯、屡犯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按同时犯有赌博及打架等多种违反校纪行为一并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或造成他人名誉伤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有阅读、收看、复制、传播、出租、出售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阅读、收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复制、传播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出租或出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对参与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对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以各种形式非法从事经商或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非法经商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经营价值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有本条所列违纪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者,除按本条给予处分外,另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对打架斗殴的策划、肇事、参与、出具伪证及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
1.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身体等)
1.对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对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以其它方式,致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出具伪证者
1.对目击事态发展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参与打架而又犯此款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对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对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有本条所列违纪行为并受到执法部门处罚者,除按本条给予处分外,另参照第五条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九)对殴打教职员工或在校外打架、斗殴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除给予处分外,并应负担受害人医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
第十七条对违反教育部规定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对未经批准在校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给予批评教育,屡犯且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对发生婚外性行为、破坏他人婚姻家庭、从事流氓活动或道德败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发生婚外性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发生婚外性行为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若同时有婚外性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调戏、侮辱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屡次从事流氓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参与卖淫、嫖娼等非法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对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数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时计算标准依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参加国家级考试作弊者,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学校医院有关学生公费医疗就诊规定、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劝阻不服从者,给予警告处分;
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造谣、诬陷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视证件及证明文件的重要程度及造成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因综合测评、转专业、毕业生就业、评奖及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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