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丰矿业地下采矿安全技术措施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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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通风管理,局部通风机必须有兼职人员留名挂牌管理,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停开。
2、风筒吊挂平直,无脱节、无破口、无反接,矿车和支架不得磨擦挤压风筒,风筒口距迎头不大于5m,以保证迎头有足够的风量,漏风率不超过3%。
3、管理好为本工作面调风的风门、风窗等设施,不准随意打开风门和挪动风窗位置。
4、局部通风机要正常运转,任何人不得随意关停。
检修设备或自动停电时,要全部撤出工作的人员,待恢复供电、供风后,由瓦检员检测沼气、二氧化碳含量,在确认不超限的情况下方允许工作。
5、巷道贯通预透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掘进巷道贯通预透前20m,通风部门必须设计贯通预透后的通风系统,做好贯通预透后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贯通前20m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
(2)贯通预透时,必须有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预透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
每次爆破前,回风巷预透地点的两端入口处必须有专人警戒。
第三节
顶板管理
1、掘进中,施工人员应坚持每15分钟一次的敲帮问顶制度,特别是在打眼定炮过程中应清除危岩、排除隐患。
2、找顶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找顶工作应有名有经验的人员担任,一人找顶、一人观察顶板并清理好退路。
找顶人应站在安全地点,观察人应站在找顶人的侧后面,并保证退路畅通。
(2)找顶应从有完好支护的地点开始,由外向里先顶部后两帮,依次进行,找顶范围内严禁其他人员进入。
(3)找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用长把工具找顶时,应防止岩石顺杆而下伤人。
(4)顶帮遇有大块断裂岩石或岩石离层时,应首先设置临时支护,保证安全后再顺着裂隙、层理慢慢地找下,不得硬刨强挖。
4、每次爆破后,迎头工作人员要等迎头炮烟被吹散视线清楚后,必须由爆破工和班组长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拒爆、残爆情况,并由外向里检查顶板、锚杆等情况,敲帮问顶,清除顶帮悬岩危岩。
5、在顶板破碎、压力大或地质变化带作业时,应使用木棚支护,打眼深度不超过0.8m。
6.迎头严禁空顶作业。
第四节
爆破管理
1、掘进工作面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矿山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严格执行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
3、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三遍哨子制”(一响撤人、二响爆破、三响解除)“三保险”(拉线、设置警标、吹哨)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4、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5、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炸药及雷管。
6、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性起爆。
严禁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7、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避开机械、电气设备,不潮湿的地点。
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8、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9、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10、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掘进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1、炮眼封泥应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严禁用块状材料和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祼露爆破,严禁放糊炮非发爆器起爆。
12、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
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每孔装药量不得超过150g;
b、炮眼必须封满炮泥;
c、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顶板及围岩情况;
d、爆破时,必须站好岗并有班组长在现场指挥;
(2)炮眼深度为0.6~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确1/2。
(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13、爆破前,必须加强对固定机械设备和电缆的保护,并将移动设备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14、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
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4)电缆、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信号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护0.3m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7)爆破工使用的爆破母线要符合标准要求,不得有接头,严禁采用固定母线爆破。
15、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
16、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引爆前,把两条爆破母线用手指压在两个测量端子上,如测量灯亮说明各雷管线联结良好,否则会出现哑炮,应检查线路排除故障,测量合格后再起爆)。
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
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17、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
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直线不少于100m,并有掩体,曲线75m。
18、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
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19、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
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待清楚。
20、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顶板、拒爆、残爆等情况。
2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原因。
22、处理拒爆、残暴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待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
严禁用压用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矿石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23、爆破后,担任警戒人员接不到或听不清撤岗信号,不准私自撤岗。
24、严格执行爆炸材料领退制度,领退要有记录、签字做到用多少领多少,剩余部分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严禁乱扔乱放。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25、每次定药爆破前班组长应指定专人到所有通往爆破地点的安全通道站岗,站岗距离直线100m并有掩体,曲线75m。
爆破结束吹解放哨后方可撤岗。
26、巷道预透前20m,每次定药爆破前班组长应指定专人到所有通往预透处的安全通道站岗,站岗距离直线100m并有掩体,曲线75m。
并有专人负责联络,爆破工在接到站岗人员到位的通知后方可爆破,爆破结束站岗人员接到联络人员允许撤岗的通知后方可撤岗。
第五节
机电管理
1、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查,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控制设备内部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2、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的绝缘。
3、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4、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5、电钻必须使用设置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6、掘进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
7、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水平差相适应。
(2)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3)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8、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缆吊挂必须用电缆钩。
(2)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
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3)电缆钩的悬挂间距不得超过3m。
9、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10、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其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2)不同型号电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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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业 地下 采矿 安全技术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