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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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
明晰产权,核实家底;
节约资源,充分利用;
规范操作,保全资产;
账内核算,账实相符。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
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总行统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全面管理固定资产。
各级机构负责固定资产日常核算和管理。
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监督,并汇总反映所辖固定资产情况。
第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工:
会计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年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审批固定资产的处置,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清查、报废等实物管理工作;
财产使用部门应按照财产管理规定,负责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处置应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其实物形态分为:
房屋及建筑物类、电子设备类、运输工具类、机械器具类和其他财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包括:
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附属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
(二)电子设备类包括:
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电子化设备及配套设备、监控报警及配套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等。
(三)运输工具类包括:
运钞车、护卫车、公务用车及其他运输工具。
(四)机械器具类包括:
机械动力设备、电器设备、发行机具设备、医疗设备、炊事设备等。
(五)其他财产类:
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其来源分为:
(一)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
(二)无偿或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
(五)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
(六)其他来源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对已征用的土地,按其土地征用费计价,并按以下情况核算:
(一)对已征用尚未施工建设的土地,在“土地使用权”表外科目核算;
(二)对已征用并已开工建设项目的土地,土地征用费由表外“土地使用权”科目转入表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对征用的土地上建有几个项目的,土地征用费应按建设项目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建设项目已完工交付使用,将应摊土地征用费与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投资,从表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转入表内“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科目核算。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原则上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具体计价方法是: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四)对固定资产进行修缮、装修,且修缮、装修费用超过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的,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加上修缮、装修费用支出,扣除修缮、装修过程中的变价收入计价;
(五)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调入调出双方协议价格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计价;
(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调入单位的安装费计价;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金额加自行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未提供相关票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九)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计价。
第十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的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或扩建;
(四)固定资产修缮、装修费用超过原值10%;
(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六)发现原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七)已出售职工住宅的价值,按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的统一规定进行价值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执行。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纳入政府采购。
在规定项目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实行集中采购,在规定项目以外及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固定资产,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
分散采购固定资产,由各级机构使用部门提出需求,会计财务部门审核,报本级采购委员会或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及其他建筑物的建设,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
已购入并由本级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由采购部门组织验收并提供购货合同、发票、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货物清单,财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会计财务部门办理账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审计后的竣工决算书等交接凭证,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和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
待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调拨是指固定资产在各级机构之间的调剂分配。
分为无偿调拨和有偿调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调出单位在调出固定资产时,由其会计财务部门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在收到调入单位返回的“固定资产调拨单”后,调出单位财产管理部门开具“出库单”,办理出库手续,会计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和“出库单”记账。
调入固定资产为本级机构使用的,由固定资产调入单位的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会计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和“入库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上级机构需将调入的固定资产再分配下级机构的,应建立“固定资产调拨登记簿”,登记固定资产的调拨事宜。
由会计财务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登记簿”,并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不必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下级机构按照固定资产调入程序办理入库及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由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原值转销固定资产账,同时按照累计折旧额转销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
调入单位依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加相关费用办理入账手续,累计折旧计入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五条
有偿调拨固定资产的,由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转销固定资产账,按照累计折旧额转销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并办理实物调拨手续;
调入单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登记固定资产账,“累计折旧”计入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
调出单位收到的调拨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下的“其他收入”账户。
调入单位支付的费用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
上级机构集中采购并分配下级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依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和相关费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同级机构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应经上级机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的,调出、调入单位均须根据上级机构批准文件和双方划转协议办理调拨手续。
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清单”转销固定资产账,同时按照累计折旧额转销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
调入单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登记固定资产账,累计折旧计入固定资产折旧的表外科目。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为反映现有固定资产净值,按规定比例分类计算折旧。
第三十条
下列固定资产计算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类设备。
第三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算折旧:
(一)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二)已计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四)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季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4%),和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计算确定。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一律采用平均年限法。
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100%
季折旧额=原值×
年折旧率/4
第三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停止计算折旧。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盘盈、盘亏、报废、转让、对外捐赠、出租和置换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盘盈和出租固定资产,由上级机构审批。
盘亏、对外捐赠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批;
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报废固定资产由各级机构行长办公会批准并报上级机构备案。
转让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经当地财监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批;
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应经当地财监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上级机构审批。
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机构置换房屋及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应报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批;
县支行置换房屋及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其他类别固定资产的置换,由上级机构审批。
第三十七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同意后,按重置完全价值估价入账。
第三十八条
盘亏的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盘亏报告单”,报送会计财务部门;
由本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批同意后注销固定资产账及其累计折旧。
第三十九条
超过折旧年限并经相关部门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审批同意后予以报废处理。
对报废的固定资产注销固定资产账及其累计折旧并将残值净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的“其他收入”账户。
相关部门鉴定是指:
房屋及建筑物类的报废由当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电子设备类及机械器具类的报废由财产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运输工具类的报废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执行。
除运输工具类超过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需强制报废外,超过折旧年限但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使用。
第四十条
对未超过折旧年限但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管理不善和耗能等原因造成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鉴定,经审批同意后可提前报废,报废时注销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及累计折旧。
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净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的“其他收入”账户。
第四十一条
不需用、未使用或其它原因需要转让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进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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