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送审稿注释稿第一章总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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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7条【停车场定义及类别】
第8条
本规定所称停车场,是指有管理者管理,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室外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
道路运输站场内的停车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除外。
第9条【政府及部门职责】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规范化管理,统筹指导全市停车场信息化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停车设施规划的编制、落实与调整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审核停车场设计方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工程类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职权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建停车场实施行业管理;
负责对街道两侧路内停车泊位和公共场所设置障碍物的执法工作。
市公安部门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交通影响评价,对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视频监控等安防设施的安装和路内停车泊位的审批提出意见,查处违法停车的行为,指导车辆有序停放。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并对各类停车场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各类停车场的收费规定。
财政、国土、质监、工商、人防、环保、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位)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统筹协调。
第11条【停车经营收费政策】
第12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或者市场调节价管理。
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应按照中心区高于其他区,路内高于路外,繁忙路段高于一般路段,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的定价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进行一次评估。
第13条【鼓励政策】
第14条
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
各级政府及部门应从土地供应、行政审批、税收费用减免、资金扶持等方面制定相应支持停车场行业发展的政策。
第15条【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第16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并负责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停车场管理者按照《佛山市智能停车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上传相关停车数据。
规划、住建、国土、交通运输、公安、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整理和收集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停车场信息,并进行共享。
停车场管理者应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停车场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17条【标准与设计规范】
第18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9条【行业协会职责】
第20条
停车场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制度,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认证。
停车场行业协会应协助停车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3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4章
第1条【规划编制与实施】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指导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等要求,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坚持需求管理、统筹兼顾、节约资源、综合治理的原则,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相衔接,确定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设施供给体系及停车设施布局和规模,充分考虑停车设施系统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的衔接等内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落实公共停车场的布点位置。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区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
第3条【临时停车场建设】
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政府储备、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建筑物退让空间、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路等场所,经产权单位同意可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5条【停车场工程验收】
工程联合验收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对停车场构筑物竣工的联合验收工作。
联合验收内容除一般建筑物工程验收、规划验收外,需将交通影响评价、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纳入联合验收条件。
第5章 停车场(位)管理
第6章
第1条【停车场投入使用要求】
停车场投入使用,应当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制定有关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具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性停车场应当按规范设置收费标价牌;
(二)使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等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不产生扬尘;
(三)设置监督投诉电话和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临时停车场除外;
(四)安装车轮定位器,临时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除外;
(五)室内停车场应当按照设计要求配备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六)新建停车场应按国家规定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接口。
已建停车场加装充电桩的,配套用电设备、线路应符合相关规定;
(七)大型公共场所、主要旅游景点的停车场应设置残疾人的专用车位;
(八)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安装机动车监控设备系统和停车场智能化、信息化系统。
(九)机械式立体停车场按照特种设备管理,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等手续。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依照本市商事登记相关规定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手续。
产权属于政府的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前,属地政府应明确管理单位。
第3条【停车场基本信息管理要求】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应当在其投入使用之前通过佛山市停车信息系统提交下列基本信息资料:
(一)管理者基本信息;
(二)停车位布置图;
(三)停车场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维护、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
(四)临时停车场应提供用地产权单位的意见。
(五)经营性停车场应提交商事登记凭证,停车场收费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停车场基本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5条【停车场管理者职责】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场地整洁,消防通道畅通;
(二)对进出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并指挥机动车辆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三)确保停车场不对附近居民产生扬尘、废气、噪声等影响;
(四)定期清点场内机动车辆,发现异常停放的机动车辆,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
(六)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
(七)确保机动车监控设备系统和停车场智能化、信息化系统正常使用,并向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传送实时数据。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停车场管理者职责。
第7条【停车场管理者禁止的行为】
停车场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允许车辆在漏水、漏油或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停放;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四)涂改、转让、伪造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停车场经营证照、票据;
(五)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六)允许装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七)出售公共停车位,擅自改变停车泊位的用途。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9条【车辆停放者行为规范】
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泊车辆;
(二)爱护和正确使用场内设备;
(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四)车辆应按要求安装号牌,或提供有效的法定证明。
(五)按规定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11条【路内停车泊位设置】
由区人民政府确定路内停车泊位行政主管部门,并明确职能分工。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者撤除路内停车泊位。
第13条【禁设路内停车泊位的规定】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一)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二)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
(三)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6米的。
(四)距路口渠化区域20m以内路段;
(五)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m以内的路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路段。
第15条【路内停车泊位经营者职责规定】
路内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路内停车泊位标示牌、收费标价牌、收费指引和监督投诉电话;
(二)制定路内停车泊位停车秩序巡查和监管制度;
(三)按照停车场信息化规范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上传空余泊位和收费数据;
(四)禁止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路内停车泊位月保车位,或者将路内停车泊位向固定使用者出租。
(五)对路内停车泊位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破坏路内停车泊位设施、私自占用路内停车泊位、在路内停车泊位上擅自设置障碍的行为应做好取证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17条【路内停车泊位的收费】
路内停车泊位的收费不属于机动车辆保管费。
路内停车泊位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报警处理,路内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19条【禁止违规占用路内停车泊位】
路内停车泊位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路内停车泊位作为停放车辆外的用途或者在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
对不缴纳费用且长期占用路内停车泊位的车辆,路内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告知公安机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车辆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缴停车费用。
第21条【免费使用路内停车泊位规定】
第22条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警车、军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停车费的其它车辆使用路内停车泊位的,免收停车费。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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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 停车场 建设 管理条例 送审 注释 第一章 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