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docx
- 文档编号:1331526
- 上传时间:2022-10-20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32.47KB
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docx
《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
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
国家司法考试司
2015年10月
司考通[2015]18号
关于印发《法律职业资格
审核认定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国家司法考试处(室):
为贯彻司法部关于落实国务院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方案,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规定,有效推进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现将《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发送你处(室),请认真学习,正确使用。
各地在使用工作规范过程中,应对《服务指南》进行细化和完善,并以网上发布和现场告示等形式,履行向服务对象的告知义务。
使用中遇有相关问题及时报我司。
2015
年10月23日
一、法律职业资格审批事项服务指南(3)
二、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8)
三、法律职业资格审批事项工作细则(9)
四、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初审经办人审查表(14)
五、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复审经办人审查表(16)
六、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审核经办人审查表(18)
七、法律职业资格审批事项服务规范(20)
八、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22)
法律职业资格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申请、审核等审批事项办理。
二、项目信息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三、办理依据
《法官法》第五^一条;《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律师法》第五条;《公证法》第十八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五、七、八条;《香港
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八条;《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八条。
四、受理机关
(一)初审机关:
地(市、州)司法局、直辖市司法局。
(二)复审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五、认定机关
司法部。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参加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
八、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XXXX年国家司
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原件
1
纸质
2
《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原件
3
纸质
申请现场打印并确认。
3
居民身份证
原件
1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公证文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没有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还应提交由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
4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原件
1
纸质
持国(境)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材料。
5
户口溥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原件
1
纸质
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申请人现场提交。
含集体户口申请人
6
照片
4
与本人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的2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7
审核机关要求的有关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
姓名或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认证(补正)材料、应届毕业生格式证明等;因“四种特殊情况”户籍迁入到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出具与本人情况相符合的证明(结婚证、退伍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文本等);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函、护照复印件(出国人员)、受委托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持中国公民因私护照的申请人,提交中国外交机构出具的中国公民有效护照证明。
适用于特殊情况申请人
九、申请受理
(一)受理方式
1.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告申请受理、认定审核工作程序、时间、地点、网址及联系方式等。
2.登录司法部网站()填报申请人信息。
3.申请人到地(市、州)司法局、直辖市司法局申请受理工作场所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时间
XX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登录网站填报信息「
十一、办理方式
(一)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具体程序包括申请人网上申请,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地(市、州)司法局、直辖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并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复审,司法部认定审核、制作《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证书》。
(二)特殊程序:
申请人因申请材料补正、违纪核查等原因,可采取特殊程序进行审核。
十二、审批时限
60个工作日办结。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十五、结果送达
公告告知、文函或电话通知。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或确认证书无效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其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二)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
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州)
司法局、直辖市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州)司法局、直辖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十七、咨询途径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告告知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告告知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告告知二十、公开查询
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查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
流水号:
事项名称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申请人信息
姓名
电话
手机:
座机:
地址
电子邮箱
受理机构
地(市、州)司法局、直辖市司法局
受理依据
《法官法》第五十一条;《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律师法》第五条;《公证法》第十八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五、七、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八条;《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八条。
申请材料
1、XXXX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2、《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申请现场打印并确认)
3、居民身份证原件
4、毕业证书原件;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咼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
的,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认证材料
5、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申请人户口簿原件,集体户口由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
6、与网上报名同底版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7、审核机关要求的有关材料
接收材料时间
年月曰
办理接收时限
在10个工作日办结
受理时间
年月曰
承诺办结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办结
审批编号
批件发放方式
受理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注:
申请人凭本受理单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审批结果。
受理机构盖章
日期:
年月日
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文:
第31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78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通知》精神(国发[2015]6号),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法律职业资格审批事项工作细则规定如下:
一、初审工作流程及要求地(市、州)司法局、直辖市司法局负责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一)审核居民身份证原件和考试成绩通知单。
要求:
对申请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验,并现场复印留存;同时,核验申请人考试成绩通知单,打印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报名信息表,由申请人核验签字确认。
(二)审核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要求:
申请表信息内容清晰完整,不得空项、漏签。
(三)审核毕业证书原件,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要求:
根据对申请人毕业证书查验结果,审核毕业证书与资格申请表所填信息是否一致,并现场复印留存;对未通过毕业证书查验的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进行学历认证。
(四)审核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要求:
根据《户籍信息确认表》对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
方申请人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信息进行核验,并现场复印留存;申请人报名户口信息与现场审核提交的户口簿信息不一致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和公安机关证明;提交集体户口的申请人,须到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户籍证明。
(五)审核彩色证件照片4张。
要求:
核验申请人与网上报名同底版照片是否一致。
(六)审核重复授予资格人员申请材料。
要求:
对已取得B类或C类资格人员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的,核验申请材料,收回其已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七)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
主要包括:
姓名或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认证(补正)材料、应届毕业生格式证明等;因“四种特殊情况”户籍迁入到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出具与本人情况相符合的证明(结婚证、退伍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文本等);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函、护照复印件(出国人员)、受委托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持中国公民因私护照的申请人,提交中国外交机构出具的中国公民有效护照证明。
要求: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遵守审核时限。
(八)提出初审机关意见,出具申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
要求:
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3份),经申请人核实确认
签字后,初审机关对同意授予资格人员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核
盖本级审核机关印章,出具申请受理单。
对需要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应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时限和要求。
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九)上报初审工作报告和申请材料。
要求:
按时向复审机关报送审核工作报告及申请材料。
二、复审工作流程及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一)复审申请材料。
要求:
对初审工作报告和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对特殊情况补录人员和各类存疑问题人员补正材料进行核验;对重点问题人员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二)提出复审机关意见,核盖印章。
要求:
复审机关对同意授予资格人员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核盖本级审核机关印章;对暂不授予、不授予资格人员情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人员,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
(三)上报审核工作报告和申请材料。
要求:
按时向司法部报送审核工作报告和同意授予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
三、认定审核工作流程及要求
司法部负责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认定审核。
(一)认定审核申请材料。
要求:
审核复审机关上报的申请材料。
对初审、复审机关报送的特殊情况补录人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律 职业资格 审核 认定 工作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