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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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本专科学生,持**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因健康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3个月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两周内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应予退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期间因公派出交流学习者,均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期返校报到注册。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
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
本科生在校学习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专科加一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
本专科生提前达到毕业条件,可以提前毕业;
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大学关于本专科学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和《**大学本专科学生延长学制的暂行规定》执行。
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3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大学考试工作规定》执行。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实行补考、重修制度,补考、重修方式按照《**大学本专科生补考重修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为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学校实行学分绩点制。
百分制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关系如下:
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
100—90
A
5.0—4.0
89—80
B
3.9—3.0
79—70
C
2.9—2.0
69—60
D
1.9—1.0
59—0
E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一学期内所得学分少于本学期应修学分的50%,应予警示;
累计两次警示,应予跟班试读。
第十九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具体按照《**大学辅修本科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生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按学校规定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具体按照《**大学本专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按照《**大学本专科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按照学校规定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的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学生学业成绩和档案管理按照《**大学本专科学生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免听、免修课程,按照《**大学本专科学生免听免修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按程序办理缓考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如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专科升本科
第二十六条专科毕业生可申请专科升本科。
专科升本科学生的选拔按照《**大学专科升本科学生选拔及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按照《**大学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凡转入我校的学生,转入与原专业相同的专业学习;
转入与原专业不同的专业,原则上转入一年级学习。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次休学期限原则为一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二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十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必须办理手续离校。
申请休学学生应填写《**大学学生休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大学本专科学生复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复查,报教务处审批,方可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因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复学返校学习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退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标准学制内本科1-3学年,专科1-2学年累计受到四次警示;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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