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长安镇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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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钟铭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项目主管总工)
项目负责人:
黄林高级城市规划师分院副总规划师
周俊城市规划师
项目组成员:
邱晓燕高级城市规划师
葛永军城市规划师
王泽坚高级城市规划师
覃原高级工程师
罗红波城市规划师
田长远城市规划师
王飞虎城市规划师
梁峥高级工程师
陆巍高级工程师
陈郊工程师
陈晚莲工程师
协编单位:
广东省城市发展研究中心
建设部城市交通工程技术中心、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交通研究所
长安镇规划所:
麦锦彪、温兆鸣、蔡振强、蔡超华、张岳潮、莫东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城镇发展目标与策略 5
第三章城镇性质与规模 6
第四章镇域土地利用区划 7
第一节城镇空间分区 7
第二节不准建设区 7
第五章城镇总体布局规划 9
第六章综合交通规划 10
第一节对外交通规划 10
第二节道路交通规划 11
第三节公共交通规划 12
第七章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14
第八章居住用地规划 16
第九章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 17
第一节工业用地规划 17
第二节仓储用地规划 17
第十章绿地系统与景观规划 18
第一节绿地系统规划 18
第二节景观规划 20
第十一章城镇更新改造规划 21
第一节城镇建设空间政策分区 21
第二节城镇更新改造规划 23
第十二章市政设施规划 24
第一节给水工程规划 24
第二节排水工程规划 25
第三节电力工程规划 25
第四节电信工程规划 26
第五节燃气工程规划 27
第六节环境保护规划 28
第七节环境卫生规划 29
第十三章城镇防灾规划 30
第一节城镇抗震与消防设施布局 30
第二节城镇人防设施布局 30
第三节城镇防洪工程规划 31
第十四章近期建设规划 31
第一节近期建设目标与规模 31
第二节近期重点建设地区规划 32
第三节近期土地供应计划 33
第四节近期建设用地供应指引 33
第五节重大设施项目与实施时序 34
第十五章规划实施措施 36
第十六章附则 37
附录东莞市长安镇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38
附表1长安镇现状与规划(2010、2020年)用地汇总表 46
附表2长安镇现状与规划(2010、2020年)用地平衡表 46
附表3规划高速公路及城镇主次干路一览表 47
附表4配建停车场指标 48
图纸目录
01区位图
02建设用地现状图(2003年)
03城镇土地利用区划图
04空间结构示意图
05城镇建设空间政策分区图
06近期建设规划图(近期2003年-2005年)
07用地布局规划图(中期2010年)
08用地布局规划图(远期2020年)
09城镇中心区控制范围示意图
10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图
11公共交通系统规划图
12公共设施及市政设施规划图
13居住用地规划图
14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图
15生态及景观结构图
16绿地系统规划图
17环境保护及环境卫生规划图
18给水工程规划图(方案一)
19给水工程规划图(方案二)
20雨水工程规划图
21污水工程规划图
22电力工程规划图
23通信工程规划图
24燃气工程规划图
25城镇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图
26远景用地布局示意图
27远景长安、虎门规划协调示意图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5),以及东莞市长安镇实际情况制定。
第2条编制本规划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4、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5、广东省城镇规划指引GDPG-002,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
6、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及2015年发展规划纲要;
7、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及2015年发展规划纲要;
8、东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东莞市人民政府,1999年);
9、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年);
10、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2001年);
11、长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12、长安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
13、长安镇各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周边镇区相关规划资料;
14、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3条规划区范围
本次规划的规划区范围即长安镇行政区划范围,总面积98平方公里,远景规划协调区115平方公里。
第4条规划期限
近期:
2003年-2005年;
中期:
2006-2010年;
远期:
2011-2020年;
远景:
2020年之后。
第5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执行本规划。
第6条本规划强制性内容指文本中黑体字条文。
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7条本规划由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城镇发展目标与策略
第8条城镇发展总目标
通过布局调整、结构优化、社区改造、功能强化、生态控制和特色培育,实现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快速协调发展,把长安镇建设成为城镇文明和生态文明有机结合的现代化中等工业城市。
第9条经济产业发展策略
1、构筑长安镇在珠江三角洲城镇群中的区域协调关系;
2、通过电子产业的专业化、规模化、效益化推进工业化进程;
3、围绕主导产业建立完善的科研教育人才网络;
4、以强化城镇功能为宗旨,建立完善的城镇基础设施网络;
5、通过生态保护、旧村改造双管齐下,塑造长安新形象;
6、深入挖掘和培育城镇特色要素,构筑城镇发展特色。
未来5年内,确定长安镇三大主导产业为:
以电子工业为主体的高新技术制造业,以五金、时装、玩具等为主的传统制造业,以商品贸易为主的商贸服务业。
确定未来10-20年内,长安镇两大主导产业为以电子工业为主体的高新技术制造业和以服务业为主的商贸服务业。
第10条人口社会发展策略
引导提高村镇城镇化质量,促进加快外来人口本地化进程,构筑稳定的社会人口结构。
第11条城镇空间发展策略
1、存量的管理与整合:
调整、归并现状零散的工业用地,整合集中成若干工业基地,并统一配套生活居住设施;
改造更新旧村及老工业基地,构建城镇空间格局。
2、增量的拓展与引导:
高标准建设长安城镇中心服务区;
统一规划、建设南部沿海片区;
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滨海新区。
第三章城镇性质与规模
第12条城镇性质
近中期(2003—2010年):
珠三角综合性的加工制造业基地;
中远期、远景(2010—2020年及之后):
珠三角核心圈层中的地区级中心城镇。
第13条城镇职能
长安镇从地域分工上充当深港等中心城市的加工制造业基地、生活居住基地及休闲旅游基地。
第14条城镇人口规模
1、规划总人口:
近期(2005年)78万人;
中期(2010年)86万人;
远期(2020年)100万人。
2、设施配套人口规模
2005年、2010年和2020年市政设施配套人口规模分别为78万人、86万人和100万人;
公共设施配套人口规模分别为44万人、65万人和86万人。
第15条规划期末城镇化水平100%。
第16条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
近期(2005年):
控制在50平方公里以内;
中期(2010年):
控制在57.6平方公里以内;
远期(2020年):
控制在70平方公里以内。
第四章镇域土地利用区划
第一节城镇空间分区
第17条不准建设区
城镇不准建设区域包括五点梅水库、马尾水库的水源保护区、莲花山郊野公园、北部山区和东西两侧山体,面积约30平方公里。
第18条非农建设区(城镇建设区)
规划至2010年,非农建设区为长安海堤以北扣除不准建设区之外的陆域范围,面积57.5平方公里。
规划至2020年,非农建设区还包括海堤以南农业围垦区,总面积69.2平方公里。
第19条控制发展区
规划至2010年,控制发展区为长安海堤以南的农业围垦区用地,面积约8平方公里。
第二节不准建设区
第20条基本农田保护区
严格按照《东莞市长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规划区内基本农田。
2010年前城镇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21条规划至2010年,因区域性高速公路、重要的城市主干道、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用地,必须在镇区范围内达到占补平衡。
第22条规划至2020年,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长安海堤以南基本农田保护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上报审批。
第23条生态敏感区
生态敏感区为镇域内河流与规划保留的自然山地,是影响城镇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敏感地区。
应保持其现状土地使用性质,严格限制城镇建设占用该区域用地。
鼓励集体与个人造林育林。
第24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确定水资源保护区。
以水库为水源的一级保护区范围为水库全部水域及周边水源涵养区。
水源保护区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控制,水资源陆域保护区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镇域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为五点梅、马尾水库水源保护区,面积约4.78平方公里。
第25条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现有果园应全部退果还林,通过育林改造,采取树木自然生长(不松土、不施肥),并种植对水源保护有较高价值的乔木、灌林、草地等建设水源涵养林。
第26条穿过水源保护区内的道路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过;
运输酸液、碱液、毒性液体、有机溶剂、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物质,必须采取防溢、防渗、防漏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27条水源保护区范围用地为禁止开发地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以及其他与水工程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设施。
第28条环城绿带
根据《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确定环城绿带,控制宽度为100~300米以上。
第29条特别管治区
特别管治区为长安镇水源保护区、环城绿带内应异地置换的建设用地。
特别管治区共三处,总面积为28.1公顷。
第30条控制整合特别管治区内现状建设行为,近期保留符合环保要求、截污设施完善、建筑质量较好、规模成片的村民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
这些用地应限制其新建、改建与扩建,并逐步减少该用地的建筑总量,直至完全异地置换。
第五章城镇总体布局规划
第31条总体布局原则
1、集约利用土地,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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