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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3-1
四、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2.6条要求;
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符合规划部门要求时允许单元间贴邻建设。
五、两个及两个以上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外墙上开口除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2.5条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邻单元间外墙上不宜正对开设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
2、相邻单元间相对外墙上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任一侧开设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数量不应超过2个,且两侧单元间相对外墙最近间距不应小于6m;
注:
设置凸窗的算至凸窗外沿
3、相邻单元相对外墙上任一侧开设2个以上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时,相对外墙距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2.2条表格中防火间距的要求控制。
图示5-1
六、公共建筑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1.3和第6.1.4条的相关规定,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一般不应小于6m,以防止火灾在不同分区间蔓延;
多层公共建筑符合下列要求时允许减小其间距:
1、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间距不小于4.5m。
2、任一侧外墙上设置乙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间距不应小于3m。
3、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间距不限。
图示6-1
七、以下无人员停留的房间和场所面积可不计入所属防火分区面积:
消防水池、生活(消防)水箱间的水箱范围、室内水体景观的水面部分、水族馆的水体水箱、以及装修材料采用A级的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
八、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将设备用房计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
1、设备用房均应按规范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且占该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应超过1/3;
3、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域分隔。
九、裙房与高层公共建筑主体之间设置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裙房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套按照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时,防火墙上开设的甲级防火门不应作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2、防火墙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40m时,开设甲级防火门的总宽度不应大于5m;
当防火墙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40m时,开设甲级防火门的总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8,且不应大于10m。
本条所指“防火墙分隔部位的宽度”可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5.3条条文说明中“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
十、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或者地下层的剧场、电影院、礼堂和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7条和5.4.8条的要求时,厅室的面积可放大至600㎡;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每个厅室的最大建筑面积可放大至1000㎡;
因特殊情况厅室面积确需超过1000㎡时,其防火设计应提交省级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快速响应喷头,且系统设计参数按严重危险Ⅱ级确定。
2、不因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降低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可设置在地下一、二层,但埋地深度不大于10米,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且应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4、剧场、电影院、礼堂设置的固定座位数不超过400个,疏散人数按座位数的1.1倍计算。
5、其室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37.5m,当设在地下室时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在不同方向设置疏散出口。
6、其他防火措施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相关要求。
十一、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疏散楼梯时,疏散距离应计算至距离敞开楼梯间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
图示11-1
十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如5层及5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等,在防火分区划分时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
图示12-1
十三、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中的老人住宿、看护部分不属于“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是指供老年人建筑中为老年人提供文化知识学习和休闲健身交往娱乐的房间,包括活动室、多功能厅和阳光厅(风雨廊),其中活动室包括阅览室、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室和教室等房间;
十四、托儿所、幼儿园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的相关规定。
十五、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所、普通康复中心等建筑类型,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有关医疗建筑的各项规定。
十六、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内的医疗建筑独立设置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对医疗建筑的相关规定要求,若与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中的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专项建设标准在部分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专项建设标准执行。
十七、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可按各自单元的总高度确定其楼梯间形式及消防电梯的设置;
当两个单元屋面高差不一致时应在较低单元屋面与较高单元安全出口之间设置室外连廊或安全通道连通(图示17-1)楼梯间。
当两个单元屋面高差不大于9m时,可设置室外疏散楼梯连通两个单元的屋面,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5条的相关规定。
图示17-1
十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11.3条: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完全开启”指门扇开启至最大有效疏散宽度,即门扇与门洞垂直时,开启的门扇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图示18-1
十九、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采用剪刀楼梯间时,除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28条的相关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层户数为5户(含5户)至8户(含8户)的住宅单元,当剪刀楼梯间采用共用前室(含与消防电梯合用)时,进入共用前室的入口应位于不同方位,所有住户不应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
(见图示19-a、19-b);
图示19-a图示19-b
2、层户数为9户及9户以上的住宅单元,当剪刀楼梯间采用共用前室(含与消防电梯合用)时,每户应有两个位于不同方位进入共用前室的入口;
(图示19-c)
图示19-c
3、进入共用前室的两个不同方位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
4、住宅单元的剪刀楼梯的两个梯段分别设置楼梯间前室(包括与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时,不应直接在两个楼梯间前室隔墙上开门连通(见图示19-d),两个楼梯间前室可通过短走道(或消防电梯前室)连通;
计算两个安全出口距离时,对于同一前室可算至相对较远一端的前室入口不小于5m(见图示19-e、19-f及图示19-g)。
图示19-d
图示19-e图示19-f
图示19-g
二十、汽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按规定已设置2个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时,允许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疏散到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汽车库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包括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
二十一、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取值,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21-2表中规定,当商业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m2时应取上限值,当商业总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0m2时,可取下限值。
二十二、商店建筑采用敞开式外廊、露台、下层屋面作为营业区公共通道时,该公共通道建筑面积的确定及疏散人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敞开外廊作为公共通道时,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相关规定要求计算建筑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室外走廊,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图示22-1);
2、采用露台或下层屋面作为室外公共通道,可通过与该露台或下层屋面直接相连的室外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疏散至地面的,该室外公共通道可不计算疏散人数(图示22-2);
3、采用露台或下层屋面作为室外公共通道,不能通过与该露台或下层屋面直接相连的室外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疏散至地面的,该室外公共通道宽度小于3m的应全部计算疏散人数,宽度大于3m的按3m计算疏散人数(图示22-3)。
图示22-1图示22-2
图示22-3
二十三、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6.4条规定,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该天桥、连廊应连通2座建筑的公共疏散通道。
(图示23-1):
二十四、建筑上、下层封闭阳台、住宅建筑外墙上的不同户之间的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2.5条要求;
建筑上、下层开敞阳台、住宅建筑外墙上同一户的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限。
二十五、避难层(间)的外围护结构为玻璃幕墙时,玻璃幕墙的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均不应低于1.00h,玻璃幕墙的可开启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二十六消防车道坡度可按照《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0.4.2条执行。
消防车道坡度不应大于11%;
当消防车道坡度大于8%时,该段车道长度不应大于200m;
坡度大于10%时,该段车道长度不应大于80m。
二十七、消防车道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车道最大坡度应按照《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2-062-2013)第4.0.4.2条相关规定执行;
2、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转弯半径(R1)应分别不小于12m、9m,消防车道弯道环形外半径(R0)应分别不小于1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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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 公安消防 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