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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虚增利润56704.74万元,实际亏损14940.10万元;
2001年1―6月虚增利润894万元,实际亏损2557.10万元。
(一)银广夏1998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虚假利润1776.10万元
1、银广夏控股子公司武汉世贸在1999年3月3日与购买方武汉商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签订解除1998年所售世贸大厦23―25层房产协议后,没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调减1998年销售收入,导致虚增销售收入5664万元,虚增利润2690.40万元。
按银广夏与武汉世贸权益比例计算,银广夏虚增利润1372.10万元。
2、银广夏将1995年、1997年配股资金3000万元投入广夏银川天然物产有限公司,以收取配股资金利息并冲减财务费用等手段,致使虚增利润404万元。
(二)银广夏1999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虚假利润17781.86万元
1、天津广夏1999年度采取伪造销售、采购合同和发票,伪造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伪造所得税免税文件等手段,致使银广夏虚增利润15981.88万元。
2、芜湖广夏1999年度少转玻璃制品销售成本268.23万元,少计利息33.44万元,多提固定资产折旧130万元,多计书报费56.04万元,多计营销费31.98万元,上述合计净虚增利润83.65万元,致使银广夏虚增利润35.98万元。
3、银广夏用配股资金投入广夏银川天然物产有限公司和贺兰山葡萄酒公司,分别以收取配股资金利息并以此冲减财务费用等手段虚增利润1764万元。
(三)银广夏2000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虚假利润56704.74万元
1、天津广夏2000年度采取伪造销售、采购合同和发票,伪造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等手段,致使银广夏虚增利润52287.38万元。
2、芜湖广夏2000年度采用少计销售成本、少计管理费用、少计经营费用等手段,致使银广夏虚增利润277.36万元。
3、银广夏下属海韵文化公司在不具有电视片《中国博物馆》产权的情况下,虚构该片广告收入3000万元,致使银广夏虚增利润2670万元。
4、银广夏将1999年配股资金10455万元以增资扩股方式投入贺兰山葡萄酒公司,以收取配股资金利息冲减财务费用等手段虚增利润1470万元。
(四)银广夏2001年1―6月份财务报告披露虚假利润894万元
银广夏将1999年配股资金10455万元以增资扩股方式投入贺兰山葡萄酒公司,收取配股资金利息894万元并以此冲减财务费用,银广夏虚增利润894万元。
银广夏上述行为,违反了1993年修订的《会计法》第十条及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
(五)隐瞒重大事项,披露虚假信息
1、隐瞒下属公司的设立、关停情况
(1)1997年3月17日,银广夏董事局作出对深圳广夏软盘配件有限公司、深圳广夏微型软盘有限公司、深圳广夏录像器材有限公司报停和注销的决定,但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并在1999至2001年中报中继续虚假披露。
(2)1997年3月18日,银广夏在未履行资产收购相关程序情况下,非法收购大股东深圳广夏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资产―已关停的深圳广夏软盘配件公司。
此重大事项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2、银广夏1999年、2000年年报均披露1999年配股资金30388.96万元已全部投入承诺的配股资金项目。
经查,配股承诺投资项目的投入为17816.88万元,其余配股资金被银广夏董事局及其控股子公司占用及借款,其中支付董事局经费1200万元。
3、银广夏在2000年年报中披露,以价值4351万元的超临界萃取设备作为投资,对芜湖广夏华东玻璃制品股份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在此基础上设立了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公司,公司注册资本7535万元,其中:
银广夏出资3337.59万元,持股44.29%;
天津广夏出资2637.25万元,持股35%。
经查,芜湖广夏华东玻璃制品股份公司是在2001年3月6日才更名为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仍为3184万元,股东构成及其持股比例也未发生变化,银广夏持股比例为30%,天津广夏并无出资。
广东科龙财务舞弊与审计失败案例
经查明,科龙公司2000年、2001年信息披露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未披露与容声集团的资金往来事项
科龙公司及其子公司广东科龙冰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冰箱)及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空调)与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原科龙公司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容声集团)在2000年度及2001年度存在如下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事项:
2000年度资金往来单笔3000万元以上的共42笔,累计256988万元,2001年度46笔,累计466029万元。
科龙公司对上述事项未依法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亦未在2000年中报、2000年年报、2001年中报中披露。
王国端自1999年6月26日至2001年6月18日任公司董事长、自1998年11月至2000年6月任公司总裁,徐铁峰自2001年6月18日至2001年12月23日任公司董事长、自2000年7月至2002年1月任公司总裁,王国端和徐铁峰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公司董事陈同兴、梁垣英、蔡拾贰参加了审议公司2000年中报的董事会并签字同意,公司董事陈同兴、梁垣英、蔡拾贰参加了审议2000年年报的董事会并签字同意,公司董事李振华、蔡拾贰参加审议2001年中报的董事会并签字同意,使公司存在重大遗漏的文件公开披露,上述董事是对公司2000年中报、2000年年报和2001年中报遗漏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科龙公司2000年度财务明细账和有关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2001年度财务明细账和有关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科龙公司关于资金往来及财务档案资料管理的证明材料、科龙公司没有历史明细账账簿的证据、关于科龙公司与容声集团的资金往来说明及材料、认定容声集团与科龙冰箱、科龙空调为关联方的说明、科龙公司与容声集团没有三分开的证明材料、公司审议2000年中报、2000年年报和2001年中报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公开披露的有关文件等证据佐证。
二、未按规定披露容声集团代科龙公司归还银行贷款事项。
2000年4月,容声集团代科龙公司偿还科龙公司向广东省中行的借款1亿元。
对上述事项,科龙公司未及时披露。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是当时科龙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国端。
上述事实有科龙公司对此事实承认的材料、有关记账凭证和付款凭证,科龙公司与广东省中行借款合同及公证书等证据佐证。
三、未按规定披露为容声集团进行担保及担保责任履行事项。
科龙空调分别于2001年5月31日、6月12日及6月28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容桂支行签定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容声集团提供最高额分别为3000万、1亿、1亿元人民币贷款担保,总共为容声集团提供最高额2.3亿元人民币贷款担保。
2001年12月3日科龙空调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应诉通知书,通知其佛山中院决定受理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容桂支行起诉科龙空调。
2001年12月4日佛山中院查封了科龙空调全部生产设备。
2001年12月18日至12月31日,科龙公司代科龙空调实际履行担保责任,向银行偿还本息2.11亿元人民币,其中本金2.1亿元、利息100万元。
科龙公司对上述事项未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亦未在2001年中报中披露该担保事项。
对未及时公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包括原董事长兼总裁王国端、徐铁峰;
对2001年中报未披露有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是担任科龙公司原董事长王国端、徐铁峰;
公司董事李振华、蔡拾贰参加了审议2001年中报的董事会并签字同意,使公司存在重大遗漏的文件得以公开披露,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及相应的民事裁定书、银行诉容声集团、科龙公司的民事诉状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有关记账凭证及付款凭证、科龙公司代付利息的证明材料、科龙公司关于担保事项的证明材料、科龙集团关于担保的说明材料等证据佐证。
四、未按规定披露代容声集团支付广东三洋科龙冷柜有限公司货款事项。
科龙公司根据容声集团的委托书,于2001年9月至2001年11月代容声集团承担并支付其所欠广东三洋科龙冷柜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科龙公司占有其44%的股权)之货款10,137.02万元。
科龙公司对上述事项未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为当时科龙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徐铁峰。
上述事实有委托付款书及有关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科龙公司关于此问题的说明材料等证据佐证。
五、未按规定披露收取容声集团资金占用利息事项。
因容声集团占用科龙公司的资金,容声集团于2001年11月30日、2001年12月14日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承担2000年和2001年占用科龙公司资金的利息共计5043.22万元,其中2000年576.35万元,2001年4466.87万元。
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为:
根据容声集团所占科龙公司资金月末平均余额按年利率5.85%计提。
有关资金利息已于2001年8月至12月入账,但在进行2001年年报审计时予以冲销。
上述事实有容声集团承诺函、有关会计凭证、科龙公司对上述事实的证明材料等证据佐证。
六、未按规定披露其控股子公司与容声集团签订《推广费用摊销协议》事项。
科龙公司控股子公司科龙冰箱及科龙空调与容声集团于2000年12月5日签定了《推广费用摊销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定:
鉴于“科龙”、“容声”商标所有权人为容声集团,根据科龙公司与容声集团1996年签订的协议,科龙公司无偿使用上述商标,科龙空调、科龙冰箱推广上述商标为容声集团带来利益,容声集团愿意承担部分推广费用,共计3.2824亿元,其中1999年9,324万元、2000年2.35亿元。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是当时科龙公司董事长王国端;
科龙公司总裁徐铁峰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未向董事会提议审议上述重大事项,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推广费用摊销协议书》、公司对上述事实的证明材料、公司财务资料等证据佐证。
七、未按规定披露应收容声集团往来款转为应收格林柯尔往来款事项。
2001年11月19日,科龙公司与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容声集团三方签订《债务转移确认书》,确认由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容声集团归还所欠科龙公司的5.6亿元人民币债务。
经查明,科龙电器披露的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存在以下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
一、2002年至2004年,科龙电器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其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847.05万元,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4,875.91万元。
(一)2002年至2004年,科龙电器通过对未真实出库销售的存货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为收入的方式虚增年度报告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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