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_精品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3306464
- 上传时间:2022-10-09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4.70KB
通辽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_精品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通辽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_精品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通辽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_精品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是:
(一) 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支付;
(二) 负责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时上报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 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确认,并与其签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对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和管理,对其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受理参保单位、职工有关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
(五) 提出改进和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六) 注意该响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第六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较大单位可设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
(一) 认真执行和积极宣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 负责如实填报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报表,及时足额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 负责办理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结算医疗费用等有关手续;
(四) 建立本单位职工个人帐户台帐,定期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
(五) 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成立由一名领导负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以下简称"
医管办"
)、。
(一) 树立"
服务第一、质量第一"
的观念,严格执行和积极宣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 审核就诊、住院的患病职工与《职工医疗保险证》、《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银行结算卡》(以下简称《结算卡》)是否相符;
(三) 审核义务人员对患病职工做出的诊断、治疗、用药和各种辅助检查等是否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负责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四) 制定本单位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具体管理办法;
(五) 接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提供有关档案、病历资料和数据等,积极主动地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搞好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三章 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九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文革中致残并持有全残证人员的医疗待遇比照离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校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仍按原办法执行。
职工因工伤、生育支出的医疗费用,仍按有关规定由原渠道解决,不列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计入个人帐户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列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筹集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6%。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
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率作响应调整。
第十四条特殊人员缴费基数的核定
(一) 私营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员工,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 新参加工作和重新就业的职工(含刑满释放重新就业人员),以参加工作和重新就业当月的全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月缴费基数;
(三)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以接收安置单位核定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月缴费基数;
(四) 调动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由调入单位按原单位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至本年度末,从第二年起再按调入单位对本人新确定的工资收入核定基数。
(五) 内退,请长假的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平均工资作为月缴费基数。
(六) 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或工龄补贴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由个人按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为其缴纳。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能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少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纳者,从欠缴月份的11日起按日加罚应缴额2%。
的滞纳金。
具体缴费办法为:
(一) 机关、财政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部门于每年初按筹集比例从拨给各单位的预算经费中扣除,在每月10日前按核定的月缴费额,拨付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社会团体、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应越每月10日前按核定的缴费额,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经法院宣告破产或撤消、解散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在清算时,依照《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清偿其所欠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并为原在职职工缴足一年和为退休人员缴足十年所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同类人员平均医疗费用为标准计缴。
用人单位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时,由原单位或约定单位缴纳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由接收单位或继续经营者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在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补充医疗保险。
具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通辽市市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机关、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分别列支;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由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分别列支;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划为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
(一)个人帐户:
1.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2. 用人单位缴费部分,依照职工不同年龄段,按本人工资收入或养老金的下列比例计入个人帐户:
45岁以下的,按0。
8%计入;
46岁以上的,按1。
2%计入;
退休人员按3。
6%计入。
3、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实足年龄,以上年12月31日的年龄计算值为准,年初一次性核定,其个人帐户记入比例当年不作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同意调整。
4、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结算卡》。
5、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一发继承,只能用于医疗,不得提取现金。
参保职工工作调动时,其个人帐户结余额可随同转移。
(二)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数额后的部分和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等其他收入,作为统筹基金。
第二十二条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分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下列规定计息:
(一) 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 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三) 历年结存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能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医疗机构、用人单位等代表组成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下月起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因甲类传染病、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七条门诊了费用支付。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3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药费、用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由个人自负。
第二十八条住院医疗费支付。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 设定每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参保职工一年内首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三级医院为6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一级医院400元;
第二次(含以后)住院的分别降低100元。
今后随工资变化起付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二) 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职工按"
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的办法支付。
文革中基本残人员的自付比例与退休人员相同。
职工自付比例见附表。
(三) 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6000元,今后随工资表化可作适当调整。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想度额的医疗费,统筹基金补予支付,可以通过建立大病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个人负担的部分,个人帐户有结余额的,可以从个人帐户中支付。
(四) 职工住院治疗,具体计次办法如下:
1."
一次住院"
是指患者每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治疗过程;
2.门诊抢救过程与住院治疗过程不间断的,可按一次住院对待,其一次住院从住院观察之日起计算;
3. 职工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转院住院的,按一次住院处理;
4. 由定点医疗机构转向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一次住院时间计算至转出之日止;
5. 本办法实施前已住院的,其一次住院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重新计算;
6. 职工住院医疗跨年度的,按出院日所在年度结算医疗费用.
第二十九条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因工作需要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含成建制外设办事机构),其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管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核定定额,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一次性核拨给用人单位,医疗费用超支不补.
第三十条对已经参加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通辽市 市区 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 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