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区住房建设规划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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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建立健全“两大体系”,即诚信、规范、透明、法治的房地产市场体系,分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始终做到“四个坚持”:
坚持住房建设与居民多层次的住房需求相适应,坚持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一致,坚持住房建设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协调,坚持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相结合。
(五)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
二、住房现状和需求
(一)规划区内住房现状。
依据我市2007年住房调查,至2006年底,城区常住人口83.08万,住房总建筑面积为2298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7.66平方米。
其中,通过基本建设及更新改造方式建造住房(含政府兴建保障性住房)1555.5万平方米,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建造商品住房474.4万平方米,通过其他方式建造住房(含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和其他自建住房)268.1万平方米。
(二)住房需求。
依据《襄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2010年全市城区常住人口达到108.5万、城镇化率由43%增至51%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的规划要求,以及旧城改造拆迁、住房自然损耗和市民改善住房条件等被动住房需求,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要求,综合确定规划期内的住宅建设总量,并与我市国民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人口等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相协调。
2008年,我市预计住宅建筑面积需求量(不包括暂住人口)约为180─200万平方米,其中,政府每年将安排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房等)约25─30万平方米,市场对商品住宅的年需求量约155─170万平方米。
三、住房规划目标和方针
(一)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调整住房结构,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和优化以满足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的住房保障体系,重点发展满足中等收入家庭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为主的商品住房供应体系。
以“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指导,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调控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市场调控能力和行业管理水平,发挥好住房建设对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
(二)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
不断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建立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房、普通商品房等组成的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居住需求的住房保障与供应体系。
(三)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2008年共建设各类住房2.27万套,总建筑面积193.8万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
开工建设26.1万平方米,约0.45万套,套型建筑面积均小于65平方米。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约0.33万套,经济租赁房0.06万套,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
廉租住房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共600套。
商品房建设目标:
开工建设167.7万平方米,约1.82万套,其中高档商品住房建设0.37万套,建筑面积46.8万平方米;
普通商品住房1.45万套,建筑面积120.9万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住房约1.015万套。
(四)住房建设结构。
廉租住房按年度商品房开发总量的2%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经济租赁房)按年度商品房开发总量的15%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按年度商品房开发总量的70%建设。
1、廉租住房重点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主要采取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保障方式,2008年对我市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租赁房主要解决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其他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
保障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为中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3、商品住宅中套型建筑面积比。
依据规划用地性质和项目地理位置,在我市中心城区,特别是商住项目、旧城改造项目,主要开发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其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5%以上;
城市沿江、沿湖、沿园(公园)、沿场(广场)、沿山和市政府认为有景观要求的房地产项目,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所占比重,原则上控制在其开发建设总面积的50%以内;
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结构比例不低于70%。
4、拆迁还房项目,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求,除拆迁安置面积因素,一律按套型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下安排。
5、积极研究探索解决进城农民工住房问题。
一是结合我市实际,因地制宜地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二是循序渐进,逐步解决;
三是政府扶持,在选址、供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具体建设地点和进度安排详见附表。
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一)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
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老城区外转移。
(二)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全市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1636.4亩。
其中,商品房用地共1398.9亩,高档商品住房用地390.45亩,普通商品住房用地1008.45亩;
保障性住房用地为237.5亩。
(三)住房用地供应结构。
1、商品住房用地。
新供应1398.9亩商品住宅用地中,72%土地即1008.45亩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2、保障性住房用地。
新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总量为237.5亩,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181.2亩,经济租赁房用地29.9亩,廉租住房用地26.4亩,廉租住房用地在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中统一调配。
五、政策与策略
(一)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2008年,应当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2、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土地开发强度。
针对我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住房建设应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对不同地段,合理确定住房建设的土地开发强度。
3、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建设供应。
(二)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1、继续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应建立并完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和住宅建筑净密度两项强制性指标的规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3、严格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
(三)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1、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设。
保障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新增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2、加强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建立和落实稳定的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国家发改委补贴资金和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资金、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没收违法建筑拍卖所得中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等组成;
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3、推动经济租赁房建设,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近期试点进行经济租赁房建设,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扩大经济租赁住房的来源,可以将政府查处没收的违建住房转为经济租赁住房;
提高经济租赁住房对产业园区的居住配套功能。
同时,按照集约用地原则,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以农民工可以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4、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
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五年内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
(四)积极稳妥的开展旧城改造。
1、为促进全市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市住房供应渠道,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实现全市旧城居住生活环境的普遍改善。
2、为落实年度住房发展规划目标,保证全市住房供应,应积极落实襄樊市旧城改造的相关措施,保证规划期内旧城区内建设规模达到开发总量50%以上的规划目标。
(五)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
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七)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
加强住房调查,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
(八)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九)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
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六、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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