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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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桥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双桥区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为巩固全区安全生产良好局面,特制定双桥区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区八次党代会、九届一次人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安全生产全局,坚持安全发展原则,强化全民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创新政府监管体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巩固安全生产状况良好局面。
突出抓好“三强化、五推进”工作:
强化基层基础,委托镇街执法,开展监管队伍培训,延伸镇街、村(居)监管网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落实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者安全责任,实现全员、全过程安全标准化管理;强化“一岗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落实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监管责任。
大力推进专项整治、安全投入、监察执法、应急救援和安全文化建设。
二、主要目标
——确保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9人以内;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以上安全事故。
——全面委托镇街安全监察执法;全区安监人员培训上岗率100%;将安全监管网络延伸到村(居)。
——全面实施企业安全资质、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审查制度,完善安全资质、资格淘汰机制;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机制,推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绩效工资制;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实现全员、全过程安全管理;全面执行企业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等经济政策。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按照“行政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各级、各行业管理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安全责任。
——推进道路交通、煤矿、危险化学品、水上交通、消防、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中小学校等行业和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
——以实施“十一五”安全专项规划为切入点,加大安全投入。
——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工作措施
2007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一年,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措施的“落实年”和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的“攻坚年”。
必须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领导,攻坚克难,有效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保持全区安全生产良好局面。
(一)强化基层安全监管,形成纵向到底监管网络
1.全面落实委托镇街执法工作。
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规定,高度重视委托街镇执法工作,着力解决镇街行政执法权责不明、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等问题,增强镇街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在2007年5月底前,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销售与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水运交通安全、煤矿与非煤矿山安全、农业机械安全执法权,全面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监办)组织实施。
对不按规定及时委托,造成监管执法不到位引发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安全监管网络延伸到村(居)。
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5〕2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23号)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各镇街安监办职能,从编制、经费、装备等给予政策倾斜。
各镇街安全专管人员原则上镇街机关人员中调剂,安全协管人员具体负责包村社、包片区管理。
进一步延伸镇街安全监管网络,依托村干部、村交安办建立村级安全监管队伍,实行定人、定责、包车、包路段、包企业、包学校安全监管制度。
村(居)委会安全协管人员纳入各镇街安监办统一管理,其经费由市、区、镇街共同负责,积极推进安全城区、安全社区建设。
3.强化镇街安全监管人员培训。
加强对镇街安监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监管知识培训,通过教育培训,增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遵纪守法、公正执法。
确保培训覆盖面达到100%,做到持证上岗。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1.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安全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令贯彻落实,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推进全员、全过程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和改进安全基础管理,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全面执行高危行业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等规定,保证和增加安全投入;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规定,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严格安全“三同时”审查制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机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安全事故控制和应急处理;实施“安全与保险互动”,防范化解事故风险。
2.建立企业安全资质、从业人员安全资格淘汰机制。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把高危行业企业“准入关”。
把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到车间、班组,实行全员、全过程安全管理。
制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管理标准,作为安全评价、执法检查和资质审查的依据。
对客运企业进行定期安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道路客运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评先评优的主要参考指标和否决指标,作为客运企业新增运输经营项目、新增道路客运班线、参加道路运输经营权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凡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运企业,要根据情节给予吊销车辆线路牌或线路经营权的处罚。
在道路客运交通、煤矿、烟花爆竹等行业开展员工安全信息卡制度试点,将员工基本情况、违法违章和发生事故等信息记入安全信息档案,有效防止高危行业从业人员无序流动。
全面落实镇街煤矿安全特派员制度。
3.推行高危行业安全绩效工资制度。
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机制,运用市场和经济手段强化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责任。
在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全面推行企业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将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与安全绩效挂钩,确保在2007年底前实现60%的覆盖面。
安全绩效工资制度由企业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监督。
(三)强化“一岗双责”责任,推动安全监管责任到位
1.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
强化政府行政首长安全责任,严格执行“行政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业务)必须管安全”的“一岗双责”责任制规定,把安全监管责任按行政主管职责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由主要领导负总责。
各级和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部署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要做到分管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亲自督促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力量深入安全生产重点部位,查找薄弱环节,严格事故防范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履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职能,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有关部门承担的行业专项安全监管工作,代表区政府对下级政府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察执法;公安(含交警、消防)、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等负有专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专项监管,并对行业安全生产负总责。
2.建立考核评价体系。
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严格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政绩考核,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罢免的重要因素。
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建立逐级检查和定期汇报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3.严格事故责任行政问责制和问询制。
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对重特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坚决按照行政问责制规定启动行政问责。
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企业,由监察、安监部门牵头,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问询,并对企业领导班子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整顿学习。
严格禁止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参股经营煤矿、客运和娱乐行业。
严格执行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严惩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
(四)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突出重特大事故防范重点
继续开展道路交通、煤矿、危险化学品等安全专项整治,严格安全监管,整治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
1.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以道路客运企业为责任主体,以企业法人代表、驾驶人为重点,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加强客运企业安全监管。
严格客运企业安全评价及安全绩效考核制度,落实全员、全过程安全责任;严格客运车辆市场准入,客运车辆必须配备ABS刹车防护系统,安装GPS监控终端或行驶记录仪;运管部门、汽车维修企业要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7号)及有关技术规范,加强客运车辆维护保养,严防带病车辆上路;严格执行客运车辆报废制度,建立报废车辆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严禁报废车辆参与市场营运;客运企业发生一次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由运管部门在7天内吊销肇事车辆的营运证,收回线路牌;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的,取消经营线路的经营权,对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给予撤职处分,并依法追究责任。
加强道路交通路面管控。
加强对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监管,严厉查处驾驶人违法违章行为,对严重违法行为和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人,一律从严处罚;建设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加快区、镇街、村(居)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建设;公安交警部门要在省道区县交界处定点设置24小时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站,对9座以上客车每车必查。
同时,安排1辆以上长期流动巡逻车上路巡逻检查。
加强危险路段整治。
2007年底前,全区运行客车6米以上的高路堤道路全部安装防撞护栏。
2.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06〕2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222号)规定,认真落实煤矿整顿关闭三年规划。
区安监局等部门要确保2006年度小煤矿关闭工作的圆满完成,并对2007年度小煤矿关闭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矿井。
通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关闭煤矿“一对一”安全监管责任,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分明、措施落实;坚决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煤矿;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改扩建煤矿;坚决防止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列入关闭矿井违法生产。
全面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认真排查瓦斯隐患,深化瓦斯治理。
严格按规定做好矿井生产能力复核工作。
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切实解决煤矿布局不合理、通风不完善、监控系统维护差等问题。
建立瓦斯监测、矿井通风、井下人员、超能力生产、应急救援等监控体系,完善瓦斯监控、通风监测设施,把通风能力作为限定矿井生产能力的前置条件。
认真排查矿井水患,制定防范措施,严防透水淹井事故。
加快煤矿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瓦斯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
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和煤矿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生产现场管理。
3.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立危化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进一步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逐步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正常退出机制;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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