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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法规
♦消防法规是调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所发生和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是对消防工作作出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通常,我们是在广义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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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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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概念。
包括消防组织和人员的组织制度、消防监督管理及其程序规定、消防监督管理的监督救济制度,从而建立起保障人民利益的消防法律秩序,以保证消防监督管理权运行的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消防法规体系图
法律
一、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公布,1998年9月1日施行;
2009年5月1日施行)
二、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公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正)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公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会五次会议修订,2006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行政法规
国务院第235号令: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第279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02号令: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第310号令: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第344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63号令: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
国务院第370号令: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第393号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431号令:
信访条例
国务院第458号令: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地方性消防法规
江苏省消防条例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
苏州市消防条例
徐州市消防条例
常用部门消防规章
公安部30号令: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公安部35号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37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39号令: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40号令: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公安部41号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公安部60号令: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规定
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79号令: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公安部80号令: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部88号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地方性消防规章
省政府28号令:
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防火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消防产品技术标准
♦三、消防法规的效力
♦1、消防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
(1)层级冲突:
高阶位法优于低阶位法。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
(2)同级冲突: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规定优于旧规定。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同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内的不同条文对相同事项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3)特别冲突: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处于同一效力层级上)。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4)规章之间的冲突: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5)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
制定机关裁决。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制定机关裁决。
♦(6)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
人大常委会裁决。
——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7)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
2、消防技术标准的效力
技术标准不是法律渊源,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行政法律规范赋予。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3、消防法规的溯及力
♦
(1)消防行政法律规范的溯及力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
(2)消防技术标准的溯及力
应当通过制定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合理确定消防技术标准的溯及力
第四部分消防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复议主体:
同级公安机关;
♦受案范围的排除规定:
1、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3、火灾原因认定、损失核定、责任认定。
♦一、基本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申请期限——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4、申请形式——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当场记录);
(二)受理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不予受理:
书面告知申请人;
2、告知另行申请;
3、受理:
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理
1、前期工作:
(1)复议机关:
自受理之日起7日(工作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
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否则视为没有证据、依据,被撤销。
2、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
3、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4、复议申请的撤回:
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制作笔录)。
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申请复议。
5、审理方法:
书面审查。
例外:
申请人提出或复议机关认为必要,可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四)决定
1、审理与决定分离: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2、复议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3、复议决定的几种情形:
(1)维持;
(2)限期履行;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赔偿或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责令重新作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程序违法的,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不受上述禁止性规定的限制。
(五)执行
1、申请人:
(1)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或上一级机关责令限期履行。
♦二、被申请人在消防行政复议中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及法律责任
1、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被申请人有下列两种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①不提出书面答复或不提交作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②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2)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复议期间,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经受理后,如果被申请人自行来收集证据的,有权予以拒绝。
3、认为需要时,可停止原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执行。
4、被责令重新作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改变原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
但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确认为违法的,重新作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就行政赔偿问题,与申请人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6、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1)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3)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部分消防行政诉讼
♦消防行政诉讼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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