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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顶峰——古罗马:
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
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
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
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
出现法权世界观,自然法学派:
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
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
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振兴——20世纪50年代:
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
二、中国法学历史
1)夏、商、西周:
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
2)春秋战国:
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一度非常昌盛。
3)西汉至清中:
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
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特殊联系的原因:
a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
b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学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它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c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
1.哲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2.法学和政治学互相依赖,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
3.法学与历史学关系
法律是凝结的历史
法律的生命更重要的是经验
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
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法学方法论
1法学方法论释义
法学方法论:
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两个层次:
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②各种法学方法
2、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因此没有永恒的正义标准,正义的标准是发展的。
二、阶级分析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
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三、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
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和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四、实证研究方法
1、实证研究方法释义
实证研究方法:
在价值中立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2、实证研究方法的类型
(1)社会调查方法:
研究者提出具体问题,拟定研究方案,通过观察实验,采集资料数据,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性命题的方法。
(2)历史研究方法:
对所研究现象进行纵向观察,在法学领域一般借助于文献研究方法。
(3)比较研究方法: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研究。
(4)逻辑分析方法:
逻辑推理。
(5)语义分析方法:
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和语境来揭示词语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一、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1、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
1)引进初创(1949~1957)建立政法院校,从苏联引进教材,聘请苏联专家任教。
2)遭受挫折(1958~1966)文化大革命。
“左”的思想兴起,法学教育急剧萎缩和衰败。
3)恢复重建(1978~1991)十一届三中全会,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4)改革发展(1992~)法学教育改革。
2、法学教育体系
1)形式上,分为普通法学教育和成人法学教育。
2)层次上,中等专科教育、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二、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
1、主体意识。
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而不是臣民
2、权利意识。
意识到自己有与生俱来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
3、参与意识。
公民的本质在于参与。
4、平等意识。
意识到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
5、宽容态度。
承认他人有权利选择与自己不同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发表不同见解。
6、法治观念。
意识到法治优于人治,尊重和遵守法律规则。
7、义务观念。
意识到负有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8、理性精神。
能够从实际从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被个人情绪和偏见左右。
9、人本观念。
以人为本的观念和理念。
10、全球意识。
全球化时代,要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思维。
三、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
(一)基础素质
1、思想素质。
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素质;
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
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
认同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
2、文化素质。
广阔的知识背景;
工具性技能;
人际沟通能力。
3、身体心理素质。
正当的动机和兴趣;
恰当地进行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能力;
控制和稳定情绪的能力、抗挫折能力和压力承受能力;
具有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断的性格。
(二)法律素质
1、法律思维能力。
2、法律表达能力
3、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一、概念:
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三、法理学的性质与地位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2.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3.是法学的方法论
4.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第二节中国法理学
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
(1)词源——“法理学”一词来源于日本
(2)最早使用——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3)普遍使用——20世纪90年代
(4)课程开设——旧中国少数
(5)词禁阶段——建国后,法理学被认为是资产阶级专有名词而禁止使用
(6)替称阶段——78年后,“法学基础理论”
(7)解锢阶段——80年代中后期,有人开始正式使用
(8)普遍接受——90年代后
二、中国法理学的体系
(1)本体论问题——法是什么——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
(2)价值论问题——法应当是什么——法的价值概念、法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等
(3)历史问题——法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
(4)运行问题——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职业、法律方法、法治国家等
(5)社会问题——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技、法与生态文明
三、中国法理学的未来
(1)科学形象的确立
(2)实践指向的增强
(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
(4)科际互动更加深入
(5)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
(6)理论创新与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
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一、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理论素质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二、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1)善于从生活中具体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检验法理学理论。
(2)联系其他学科知识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
(3)了解法理学发展史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
(4)联系、比较中西方法理学来学习法理学。
(5)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讨论。
(6)注意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的学习相结合。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
马克思生活的年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时代,反思精神活跃、资产阶级政治革命风起云涌的时代
康德主义-黑格尔主义-《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第一次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共产党宣言》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诞生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①《共产党宣言》新发展
②对欧洲革命失败总结,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的现象的决定性作用
③《资本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新高峰
④对巴黎公社经验总结,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
⑤同拉萨尔主义论战,《哥达纲领批判》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权现象的决定性作用
⑥“人类学笔记”揭示国家和法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
⑦恩格斯捍卫,推进了新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1)把法的现象放置于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2)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3)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
(1)是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
(2)是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
(3)是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1)是研究方法,“从具体到抽象”。
(2)是叙述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第二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
一、列宁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确立
1、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揭示了法的现象的基本性质
2、列宁探讨了意志自由与历史必然性的关系
3、辩证地考察了近代俄国社会法权关系变动的历史规律及其特点
二、俄国革命与列宁法律思想的发展。
1、科学概括了无产阶级革命政权的鲜明的民主特点
2、分析了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无产阶级法权要求的基本特点
3、论述了社会主义法制对于保障人民权利的极端重要性
三、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1.丰富和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内容。
2.系统阐述了马克思的国家学说。
(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学说)
3.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
第四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一、毛泽东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
为新民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重要的理论基础,新民主义宪政和法制运动,确立一系列法律原则。
二、邓小平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与发展
1、精辟分析了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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