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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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基本情况5
(一)案件数量高位运行但整体呈下降趋势5
(二)案件区域分布差异明显5
(三)收案标的额大幅增加7
(四)涉诉主体特征明显7
(五)保险公司上诉率高但胜诉率低8
(六)二审案件审理周期大幅缩短9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问题9
(一)道路交通参与人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9
(二)部分案件事故责任认定不清易引发争议10
(三)保险公司上诉较多影响理赔进程10
(四)司法鉴定机构良莠不齐11
(五)不诚信诉讼现象凸显12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的对策及建议13
(一)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降低事故风险成本13
(二)多部门沟通联动,构建道路交通事故“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13
(三)加强与交警部门的交流合作,共建广州平安出行环境14
(四)规范诉讼行为,引导公众诚信诉讼15
引言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及交通设施的不断完善,车辆保有量迅猛增长。
与此同时,交通事故呈现高发态势,严重危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颁布至今已近十五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点梳理了2014-2017年以来广州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旨在妥善处理该类纠纷,维护受害人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文明交通、平安出行,充分引导各方当事人诚信诉讼,理性维权,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高位运行但整体呈下降趋势
2014-2017年,广州法院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分别为10749件,9973件,8674件和9347件,其中一审收案分别为9555件,9022件,7582件和7863件;
二审收案分别为1194件、951件、1092件和1363件。
从案件总量来看,广州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总量仍处于高位运行,但整体已经呈现下降趋势。
(二)案件区域分布差异明显
2014-2017年,广州市基层法院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分布差异。
四年来,中心城区如越秀、荔湾法院,年均收案均不足300件;
而城郊地区如白云、番禺、花都、从化、增城法院,年均收案均超过1000件,总收案数分别占全市基层法院收案总数的15.76%、13.43%、12.48%、14.21%及12.81%;
结案数分别占全市基层法院结案总数的15.81%、13.04%、12.76%、14.58%和12.55%。
上述五区法院的收结案总数占比将近七成,主要原因在于辖区地域广,有多条高速公路穿过,重型运输车辆往来频繁,车速快、车流多;
且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外来人口较多等,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三)收案标的额大幅增加
2014-2017年,广州法院受理的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收案标的总额为58.01亿元,年均达到14.5亿元,较2011-2013年年均收案标的总额6.68亿元,增幅超过一倍。
与案件受理总量呈整体下降的趋势相反,单案收案标的额则呈现逐步上升的态势,2014-2017年分别为13.34万元、17.45万元、16.86万元和21.2万元。
这一方面是因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而提升,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随着人们法治维权意识的增强,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请求赔偿的项目及金额在不断增加。
(四)涉诉主体特征明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诉主体呈现如下特征:
一是当事人数量多且法律关系复杂。
当事人既包括受害人和肇事司机,还因挂靠、雇佣、借用、保险、租赁等法律关系涉及多个法律主体。
统计数据显示,平均每案涉及当事人约5个,导致法院送达工作量大,审理难度高。
二是受害人以外来务工人员居多。
由于部分外来务工人员交通安全意识相对淡薄,特别是城郊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和电动车现象突出,交通安全隐患大,导致外来务工人员成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主要群体。
三是肇事者中货车司机占比最大。
根据统计数据,44%的肇事司机是货车司机,货车运输方出于经济利益考虑,超载现象屡禁不止,且驾驶人长途疲劳驾驶,导致道路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成为事故频发的直接诱因。
(五)保险公司上诉率高但胜诉率低
2014-2017年,广州法院受理的二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上诉案件分别为673件、581件、726件和602件,分别占当年上诉案件总数的56.4%、61.1%、66.5%和60.3%,即超过六成的案件为保险公司上诉。
统计数据显示,保险公司上诉针对城镇/农村居民赔偿标准问题的比例最高,占34.76%,普遍以受害人一审提供的工作或居住证明不实为由,主张应适用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其次为商业险免责条款问题,占20.12%,主要理由集中在司机逃逸、货车超载、车辆年检不合格等。
与保险公司超过60%上诉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保险公司的胜诉率只有约15%。
从2014-2017年统计的数据看,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的案件中,发改数量分别为92件、83件、88件和94件,占当年保险公司上诉案件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3.7%、14.3%、12.1%和15.6%。
保险公司胜诉率低的原因主要集中在证据的证明力不足或对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六)二审案件审理周期大幅缩短
广州中院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成立了专门审判团队,实行专业化审判,不断统一裁判尺度。
大力推进案件繁简分流,采取速裁案件与普通程序案件分流机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广州中院在全市法院推广适用要素式和表格式裁判文书,极大提升了审判效率,2017年,二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66天,同比减少了32天,审理周期大幅缩短。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参与人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交通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福祉,交通事故轻则导致财产损毁,重则致人伤残死亡,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近四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显示,虽然道路设施不尽完善是交通事故发生的部分原因,但行人和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才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
部分行人抱有侥幸心理,漠视交通法规,如逆向骑行自行车、电动车或随意乱闯马路等;
部分司机随意违章变道,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
另外,事故发生后有的肇事司机缺乏保护现场意识,自行驾车离开,或者没有及时报警,导致事实难以查清,可能因此加重己方责任。
(二)部分案件事故责任认定不清易引发争议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部门处于第一线,其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相关检验、鉴定结论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高度证明力和权威性,是法院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及划分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一般而言,法院经过审查均会确认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除非当事人提交了充分证据予以推翻。
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交警部门未对部分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的情况,致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难以分清。
即使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可以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但由于事过境迁,客观上法院查明事实、厘清责任的难度更大。
另外有的事故认定书中责任认定用语不规范,容易产生争议:
如多车相撞中,事故认定书载明A司机承担主责,B司机承担主责,C司机承担次责,这容易引起当事人对责任承担的不同解读:
究竟是A、B两位司机共同承担主责还是分别承担主责,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三)保险公司上诉较多影响理赔进程
随着车辆的推广使用,购买保险已成为车辆所有人分担风险的最重要途径,保险理赔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最主要方式,然而进入诉讼程序的保险理赔进程并不理想。
有少数保险公司明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利用二审甚至再审程序拖延诉讼,迟延支付赔偿款,目的在于利用时间差换取利息等经济利益。
这既不利于受害人及时获赔,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有的保险公司调解意愿低,即使赔偿权利人愿意就赔偿数额做出较大让步,态度也比较消极,且审批程序繁琐,导致纠纷解决效率低,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存在广泛争议的疑难复杂问题较多,比如赔偿项目按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商业险是否免赔等,在法律未对这些问题统一规定之前,一定程度上也促使保险公司通过上诉来减轻或免除责任。
(四)司法鉴定机构良莠不齐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伤残等级鉴定、交通事故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鉴定等。
然而近年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不断增多,争议主要集中在鉴定委托主体、鉴定时机、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等方面。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绝大部分司法鉴定是由受害人起诉前单方委托,对方当事人通常没有参与,容易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
另一方面,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个别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不尽规范的情形,如少数鉴定机构为招揽业务,未严格按照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作出偏高的结论;
有的鉴定书在鉴定经过、鉴定方法、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记录和说明过于简略,难以让人看懂和信服。
(五)不诚信诉讼现象凸显
尽管保险公司针对城乡标准提出的上诉请求绝大部分未能得到二审法院支持,但其在上诉中提出的受害人伪造居住或工作证明现象值得引起重视。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赔偿项目的标准、数额主要取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提供在城镇生活、工作的证明。
目前城乡赔偿标准不统一且差异巨大,以2017年度为例,广州市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753686元,而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则为290244元,两者相差近两倍,金额超过46万元。
有部分受害人为获取更高额赔偿,提供虚假的居住、工资收入以及工作证明等。
经调查,上述证据所涉及的居委会、村委会或用人单位等主体,有的是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出具证明,有的则是对公章管理不严,由他人擅自加盖公章出具。
司法实践中,在个别地区甚至还出现“人伤黄牛”现象,即有的受害人被中介机构低价买断赔偿请求权,由中介机构人员等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通过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工作收入证明或者篡改病历等“一条龙服务”,索求高额赔偿以谋取不法利益。
这也是目前少部分农村户籍的外地居民就其工作、居住情况作虚假证明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既反映了受害人在索赔时诚信缺失的问题,也折射出目前流动人口管理还存在一定漏洞,需引起重视。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的对策及建议
(一)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降低事故风险成本
树立牢固的交通安全意识,既能提高预防交通事故的警惕性,也有利于降低事故风险成本。
尽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但一般社会公众应充分认识交通事故的严重危害性,关注、了解、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我做起,增强学法守法意识。
一旦发生事故,应当及时报警,保护现场。
无论是否自行协商解决赔偿事宜,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必要时配合保险公司现场勘验。
同时,人民法院将加强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宣传,以案说法,提醒人们遵守各项交通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营造遵纪守法、平安出行的良好交通氛围。
(二)多部门沟通联动,构建道路交通事故“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
为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州法院努力通过加强与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的沟通,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依法快速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如在全市法院推广的“道交案件增城模式”,由法院与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通过座谈、签署集中调解备忘录、制定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规程等方式,创立保险公司驻庭调解模式,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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