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村集体增收工作意见与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意见汇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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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收途径
村集体经济增收工作应立足各自实际,因村而异,量力而行,同时要适应新常态,做到与时俱进。
1、盘活存量资源,发展村集体经济。
对村集体现有闲置的办公场所、校舍、厂房、商铺等资产通过整修或翻建后进行市场运作,提高利用率和资产收益;
对村集体所有的水面、果园等经营性、资源性资产,以公开招投标方式推行专业承包,实现收益最大化;
通过合作开发、计价入股、招标租赁、引进项目等经营方式流转土地,实现土地增值、集体增收。
2、借助地缘和人文特色,发展村集体经济。
要积极挖掘草根文化、生态文化,设法将本土资源转化为旅游资源,完善旅游设施,开发旅游项目,通过兴办农家乐、农民文化节、采摘节等途径发展旅游观光、悠闲度假产业,增加村集体收入。
3、争取项目和资金扶持,发展村集体经济。
要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法人经济实体的优势,充分利用国家建设现代农业体系及扶持“三农”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农业综合开发、高产优质示范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等涉农项目,并以项目为引擎,带动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解决经济运作中的资金难题,扎实有效地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4、提供产业和劳务服务,发展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引领创办各类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专业中介组织,发展农技指导、农资供应、农产品初加工、机耕机收、包装仓储、中介运销等业务,为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及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有偿服务,增加集体收入。
同时,富余劳动力较多的村,应统一有序地组织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外出务工创收,实现集体经济、农民收入双增长。
三、保障措施
1、规范财务管理。
阳光操作、财务公开是保证集体经济发展的关键,只要有集体参与经营的项目,必须加强民主管理,从起步就及时做好财务监督和财务公开。
2、综合利用各种资源。
充分发挥在外务工人员眼界宽、信息灵等优势,广泛搜集农业政策、农业技术、农产品销售渠道等信息;
积极与在外乡贤、友好单位、帮扶部门联系,用好其广泛的社会资源,选择适合本村的项目,认真摸索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好路子。
四、推进方法
1、理清思路,选好项目。
广泛听取党员、群众代表以及经济能人、乡贤等多方面意见,结合村庄自身特点,充分利用现有的集体所有土地、企业、湾塘、房屋等资产、资源、资金,选好符合村庄特色、适合村庄发展的产业项目,找出推进集体增收、带动群众致富的好办法。
2、确定任务,公示公开。
设立村集体增收工作进度公示榜,将全镇37个村集体增收工作的基数、目标、措施、进度以及责任人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开,每月更新一次。
3、开展试点,摸索经验。
各社区要选择1-2个基础较好、村班子有一定专业特长的村开展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逐步摸索经验,根据各村民风、班子威信、群众意愿等实际情况,村集体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为周边村庄树立榜样。
3、加强督导,促进增收。
各村增收项目启动实施后,报镇党委备案,由镇纪委、组织、经管等部门现场确认核实,对项目实施追踪管理,对于实施进度每周进行调度,每月组织到项目现场进行观摩。
4、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年终对各村集体增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比,项目进展情况主要通过观摩现场进度和查阅经管站账目(看收入的增量,以实际到账资金、签订合同为准)考核认定。
各村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在全镇范围内通报。
镇党委将根据各村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县委组织部相关政策给予奖惩。
五、相关要求
1、包社区领导干部、社区书记为各社区具体负责人;
各村包村干部为第一责任人,村支部书记为直接责任人。
各级要明确责任分工,层层抓好落实。
2、对启动早、规模大、产业好的村集体增收项目,镇党委、政府将在资金、物资、政策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对行动晚、进度慢、成效差的村,将追究社区和村责任人责任,在全镇通报批评。
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部署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好影响经济法治和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和矛盾纠纷,推行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实现发展,建设创业、宜居平安、生态、幸福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局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和网络。
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基本实现“大小纠纷不出单位”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部门或上级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为原则,以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体制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实现案结事了、妥善解决争议纠纷的一种行为。
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平等原则。
行政调解应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要尊重当事人自愿、充分、真实表达意愿和选择合法救济途径的权利;
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地位平等。
2、合法合理原则。
行政调解要依据事实、法律,释法明理,分清是非;
调解方式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调解机关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公平公正地化解争议纠纷。
4、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调解应当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尽快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防止久调不结。
5、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要对发生在本部门的行政争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切实予以解决。
6、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原则。
要妥善处理好行政调解与信访、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努力形成化解争议纠纷的工作合力。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
除已诉讼审结或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终结的争议或纠纷外,下列情形应纳入行政调解工作范围:
(一)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产生的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解的争议或纠纷。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与保障
(一)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
成立局行政调解委员会,局长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二)设立行政调解室。
建立案件申请、受理、调处、回访、登记统计、立卷归档和信息报送等制度,调解室具体工作由施亮明负责,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调解优先原则解决行政争议。
四、行政调解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的各项规章制度。
要认真总结调研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时查找存在的不足,注意听取和吸收工作建议意见,不断总结提高,实现行政调解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
(二)建立行政调解培训制度
结合本部门调解工作实际,组织调解人员的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并加强日常管理,逐步使行政调解员达到“四懂”(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四会”(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员对各类行政争议纠纷的化解能力、对重大行政争议纠纷的管控能力、对突发行政争议纠纷的应急能力,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三)规范行政调解工作规程
1、行政调解的组织和协调
(1)行政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项等,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2)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指派具有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门人员主持调解工作,调解主持人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
(3)调解方式方法可灵活多样。
对基本事实有争议的,可以采取听证、调解人员到现场实地调查了解等方式,既可邀请行政机关的经办人员、主管领导参加,也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处理有关的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处理;
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行政机关可邀请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专家参加调解。
(4)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
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应终止行政调解。
(5)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主持人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辨和质证意见,分析并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据此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以引导双方达成谅解。
(6)在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内容。
调解笔录应当由参与调解的人员签名。
2、调解协议的签订
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
当事人的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表明;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3、调解达成协议的处理
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认可并签字或盖章后,既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调解书应当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案。
调解机关可以引导当事人到调解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也可以主动邀请基层人民法院派人到调解现场进行确认。
调解机关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联系公证机构派人到调解现场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4、调解未达成协议的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调解,及时通知和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过程中或调解协议中作出的不利于本方的陈述,不能作为通过其他形式处理该纠纷的事实依据。
5、制作、建档行政调解案卷和信息报送
调解室要建立行政调解台账,调解结束后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调解的申请、笔录、文书文件等资料,制作调解案卷,建立调解档案备查。
同时,每次定期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调解信息。
6、调解结果落实的回访
行政机关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和纠正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四)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
建立联合调解制度,对于法律关系复杂、一个部门不能调解决的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费用工作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协调解决的办法。
建立行政调解信息上报制度,每月一次定期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本单位矛盾纠纷信息和行政调工作情况。
五、行政调解的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
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把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工作举措,使行政调解贯穿于建设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促进各项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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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推进 集体 增收 工作 意见 行政 调解 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