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标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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氡
≤200(Bq/m3)
游离甲醛
≤0.08(mg/m3)
苯
≤0.09(mg/m3)
氨
≤0.2(mg/m3)
TVOC
≤0.5(mg/m3)
4.1.1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1.5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4.2.2.1
装修完成后,卧室、起居室(厅)地面与天棚之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当采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4.5.1.1阳台、露台装修完成面(可踏面)上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4.5.1.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栏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4.5.2
装修完成后外窗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不应低于0.90m,低于0.90m时(包括落地窗),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6.1.2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10.3.1.1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12.1.4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应单独与接地(PE)与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13.1.5
采暖、空调与通风工程安装后应进行系统调试,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13.2.2.3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13.2.2.4
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与电源的地线连接。
1总则
1.0.1为加强成品住房的建设管理,保证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质量,推进住房产业现代化,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成品住房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既有住房的装修可参照执行。
1.0.3成品住房装修应遵循适用、经济、美观、安全的原则,符合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成品住房装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成品住房finishedhousing
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
2.0.2住宅部品housingcomponent
根据设计通过工厂化生产,按照配套技术在装修现场组装,作为成品住房中的某一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的一项或者几项主要功能要求的单元。
简称部品,如整体橱柜、整体卫浴等。
2.0.3装修安全safetyindecorationworks
本标准中是指成品住房装修过程中用电、防火及保护已完成管线设施等的安全措施。
2.0.4室内环境indoorenvironment
室内声、光、热和空气等环境条件的总称。
2.0.5安全防护safetyprotection
本标准中是指影响安全使用的阳台栏杆、窗台等部位所采取的防备和保护措施。
2.0.6空间尺寸spatialsize
室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自然间内部净空尺寸,主要包括净开间、净进深和净高。
2.0.7基层basecourse
直接承受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2.0.8交接验收handingoveracceptance
成品住房装修施工前,为明确各方责任,保证施工及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和交接工作。
2.0.9观感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0分户验收householdacceptance
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对每套住房各功能空间的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内容所进行的专门验收。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成品住房装修应充分考虑装修工业化生产的要求,提高装配化程度,不断提高模数化、标准化、工厂化、多样化的产业发展水平。
3.1.2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并形成完整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文件资料。
3.1.3成品住房装修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土建、安装和装修实行一体化施工管理,宜由工程原土建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3.1.5成品住房装修前应进行交接验收,并在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装修工程施工。
3.1.6成品住房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先做样板套,样板套验收符合要求后再进行施工,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30日内不应拆除。
3.1.7成品住房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和交付前,应采用包裹、覆盖、贴膜等可靠措施对地面、门窗等容易污染或损坏的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
3.2部品和材料
3.2.1成品住房装修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住宅部品、材料等。
3.2.2严禁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部品、材料。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所采用的部品、材料的质量、规格、品种和有害物质限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2.3成品住房装修采用的部品、材料应有合格证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同种规格、同一生产厂家、同时进场的装修材料有关安全的指标应进行现场抽样复试,复试项目应符合附录A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进口产品应出具商检报告。
3.2.4成品住房装修部品的选用应符合住房功能空间的要求,提高其互换性和通用性、标准化和装配化的水平。
3.2.5成品住房竣工时应提供装修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见附录B)。
3.3装修安全
3.3.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3.3.2成品住房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3.3.3成品住房装修应充分考虑用电安全,以避免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3.3.4成品住房装修不应移动燃气立管及燃气表具。
3.4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3.4.1成品住房装修应对样板套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检测结果达标后才能进行成品住房的批量施工。
3.4.2成品住房装修严禁使用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等稀释剂和溶剂。
3.4.3成品住房装修所用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材料在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并处理。
3.4.4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监测结果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成品住房装修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应在装修工程完工至少7d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3.5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3.5.1成品住房装修工程按专业性质划分分部工程。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5.2每个分部(子分部)工程由若干个分项工程组成,分项工程按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3.5.3每个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等进行划分。
3.5.4成品住房装修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表3.5.4的要求。
表3.5.4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序号
分部
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备注
1
建筑装饰装修
裱糊
裱糊(基层处理、面层连接)
涂饰
水性涂料涂饰,溶剂型涂料涂饰,美术涂饰
饰面板(砖)
木装饰墙板,饰面板安装,面砖粘贴
轻质
隔墙
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
软包
软包(软包龙骨安装、软包面层安装)
吊顶
龙骨(暗龙骨、明龙骨)吊顶,装配式吊顶
地面
地砖面层(陶瓷锦砖、缸砖、陶瓷地砖等),大理石面层和花岗岩面层,地板(实木地板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竹地板面层),地毯,踢脚线
门窗
木门窗,塑料门窗,金属门窗,门窗玻璃
防水
涂膜防水
细部
橱柜,台面,扶手、护栏,窗帘盒(杆),石材窗台板,顶角线,细木
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
室内
冷水
室内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给水设备安装
热水
热水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安装
卫生器具安装
洗涤盆、浴缸、便器、淋浴房等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卫生器具排水配件安装
建筑
采暖
散热器及辅助设备安装,管道及配件安装,低温辐射采暖安装
3
电气
电气照明安装
管线敷设,开关插座安装,灯具安装,电气设备安装
4
通风与
空调
空调系统设备及管道安装,通风系统设备及管道安装、系统调试、管道防腐与绝热
5
智能
住房智能化系统
多媒体信息箱,网络通信,有线电视,家庭自动报警系统,智能家居控制
6
电梯
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安装
设备进场验收,土建交接检验,驱动主机,导轨,门系统,轿厢,对重(平衡重),安全部件,悬挂装置,随行电缆,补偿装置,电气装置,整机安装验收
液压电梯安装
设备进场验收,土建交接检验,液压系统,导轨,门系统,轿厢,对重(平衡重),安全部件,悬挂装置,随行电缆,电气装置,整机安装验收
3.6工程监理要求
3.6.1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应进行监理,监理活动应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3.6.2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的专业人员应与工程相适应。
3.6.3监理机构应根据成品住房装修特点,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
3.6.4监理机构应对成品住房装修所用部品及材料、工序、检验批等进行验收。
3.7装修质量保证
3.7.1建设单位承担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质量责任及售后服务,是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3.7.2成品住房交付时,建设单位除向住户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外,还需提供所用主要装修部品、材料、设备表(附录B)及装修水、电等管线示意图。
3.7.3成品住房的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保修期从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对住户的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其最低保修期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等房间的防渗漏为5年;
2供热与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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