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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P28)
据《竹书纪年》载:
“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
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
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
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
●法典(P30):
《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
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刑罚制度(P31)
从《荀子·
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
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
(1)戮
(2)炮烙:
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
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
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
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
(二)肉刑:
(1)墨刑:
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
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
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
还有说是膑刑,挖去髌骨。
(4)宫刑:
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三)徒刑:
也叫胥靡,就是把犯人用绳子系在一起,让他们去从事筑路的劳动。
(四)流刑:
又叫做“放”,就是把罪犯迁到边远的地方去。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重点】
●法制指导思想(P36—P38)
(一)“以德配天”:
只有有德者才能得到上天的保佑,解释武王灭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敬天保民”,反映出神权法思想的衰落,也从侧面反映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
进步:
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
Passthetest,Happygohome.-1-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②除强调天命外,对统治者提出了德的要求,从此建立了新型的神权与王权相结合的“天人”关系,取代了夏商时代的天命观。
③它意味着神权法的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
④“以德配天”是统治模式的重大转折,是中国政治理念与政治法律思想的重大进步,并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明德慎罚”
“明德”:
第一,要求统治者有德行修养;
第二,施“德政”;
第三,行“德教”。
“慎罚”:
指在适用法律与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和宽缓。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评价:
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奠定了中华法系治国的基本的理念。
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这种宣扬德治、先教后刑、刚柔相济、德刑并用的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实践,标志着西周统治者运用政治法律制度进行统治的手段已日趋成熟,是我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
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它标志着神权思想衰落,民众的地位上升,为后世民本思想的兴起提供了基础。
这一思想的确立,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为“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基础。
德教的-2-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4、遗训殷彝:
①遗训:
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②殷彝:
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于周朝统治的那些-3-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2、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惯犯(惟终)与偶犯(非终)原则。
评价:
是西周慎刑思想的一种表现。
西周在定罪量刑时注重对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等方面的考虑,对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实行区别对待,是刑罚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说明西周刑法理论达到较高水平。
一方面,对后世刑罚适用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但另一方面,对后世以心论罪、主观定罪也有不好的影响。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对有疑义或争议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罪责的处理。
体现了不杀无辜,谨慎用刑的思想,是明德慎罚思想的表现。
类似于现代无罪推定的观念。
不过基本只对奴隶主贵族适用,具有明显的阶级局限性。
4、宽严适中原则:
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符合正道。
强调适用刑罚不可畸轻畸重。
5、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刑罚手段的运用根据时代、形势的变化和地域环境的差异,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①注重刑罚适用中的实效;
尚无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
②说明西周统治阶层颇有政治智慧,已经深谙统治之术。
在公元前11世纪,就能够总结出这样的法律理论,说明西周的社会文明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
③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影响很大,特别是“重典治乱世”的做法,更是常常被封建帝王作为实施严刑峻法的理论依据。
6、同罪异罚原则:
是一种等级特权制度,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有别。
7、罪不相及原则
●买卖契约(P55):
西周时期,买卖的成立要有契约,通过官方设在市场中的管理人员——“质人”,来成立“质剂”。
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
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
“质剂”由官方制作,说明官方已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
●借贷契约(P55):
借贷关系的成立也要有契约,称作“傅别”。
“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持右券。
债务纠纷,需以债券为凭。
●婚姻制度【重点】(P55—P57)
1、婚姻成立的原则:
一夫一妻多妾制:
西周婚姻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嫡妻只许有一个,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宗法制度下嫡长子继承宗祧(tiāo承继先代)和权位的原则。
西周的媒氏是婚姻管理机关。
2、婚姻的成立
婚姻成立的要件:
(1)父母之命;
(2)媒妁之言;
(3)到达结婚年龄:
“冠礼”、“及笄”。
婚姻成立的限制:
(1)同姓不婚:
实行“同姓不婚”,其一,“同姓不婚,恶其不殖也”。
其二,“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附远厚别:
这是西周同姓不婚原则的扩大。
附远指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
厚别指严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乱纲常)
(2)丧期-4-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解除婚姻的限制:
“三不去”的规定,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是维护夫权和男尊女卑的制度的;
对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礼制具有积极意义;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P59)
西周时期,以罪名相告称作“狱”,类似刑事诉讼。
以财货相告称作“讼”,类似民事诉讼。
刑事、民事案件性质不同,审理的程序办法也就不同:
(1)“以两剂禁民狱”,就是刑事案件,必须有原告的诉状和被告的口供,才能进行审理以至结案。
“剂”即刑事诉讼中的诉状。
(2)“以两造禁民讼”,就是民事案件,不一定需要先呈递诉状,只需要原告被告两造当事人到庭,就可以审理结案。
民事诉讼中的诉状叫“傅别”。
●五听(P60):
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一般使用“五听”之类的审讯方式获取口供,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一是“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二是“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三是“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四是“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五是“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式,是古人运用犯罪心理分析的一种经验总结。
与夏商时期的“天罚”、“神判”相比,无疑是一个历史进步。
但是,完全依赖主观上的自由心证,则难免出现冤假错案。
“五听”制度作为审理案件的方式,被后世所沿用,影响深远。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
●公布成文法的背景、-5-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首先,是新兴地主阶级夺权斗争所取得的一项主要成果,是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也是春秋时期社会深刻变化的反映。
其次,成文法的公布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大进步。
再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最后,为战国及其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战国
●《法经》(P68—P70):
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集其他诸侯国立法之大成,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名为《法经》。
《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思想,首重对盗贼的惩处、追捕、囚禁,以杂法将法网严密化,又以具法规定量刑的通例。
《法经》诸法合体,在编纂体例上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一)基本指导思想: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二)篇目及-6-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1、废除井田,开阡陌,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2、废除奴隶社会的分封制,普遍推行县制,实行中央集权;
3、统一度量衡制度。
1、从法律角度看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7-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1)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极刑。
秦朝死刑又分为戮刑、磔刑、弃市、腰斩、枭首、具五刑、族刑等多种,执行方式极为残酷。
定杀。
就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一种刑罚。
定杀是对特定犯罪人适用的刑罚,即专门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
(2)肉刑,又称身体刑,是残人肢体的刑罚。
既包括传统的奴隶制肉刑黥、劓、斩左右趾、宫,还包括以竹木棍捶击人身体的笞刑。
(3)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
秦朝的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罚作、复作。
①城旦、舂:
男犯为城旦,主要罚服筑城等苦役;
女犯为舂,主要罚服舂米等杂役。
②鬼薪、白粲:
男犯为鬼薪,主要罚为宗庙砍柴采薪供祭祀等活动使用;
女犯为白粲,主要罚为宗庙择拣精米供祭祀等活动使用。
③隶臣、妾:
将男女罪犯或家属罚作官府奴婢,为国家服各种劳役或杂役。
④司寇、作如司寇:
强制犯人赴边地服役,并伺察寇盗,防御外敌。
⑤罚作、复作:
到边远地区戍边或服劳役;
到官府中服劳役。
⑥侯:
强制犯人在边地充当斥候,担任警戒,侦察伺望敌情
(4)耻辱刑,带有羞耻侮辱性质的刑罚,剃去罪犯的鬓毛、胡须或头发,以异于常人。
秦朝的耻辱刑有髡刑、耐刑或完刑,耻辱刑常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适用。
(5)流放刑,类似于后世流刑的迁与谪,强迫罪犯迁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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