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xx商业广场广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3291692
- 上传时间:2022-10-09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28.12KB
最新xx商业广场广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最新xx商业广场广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xx商业广场广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项目地址:
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石岭商贸区
编制单位:
宣汉宏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时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接房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本项目内的全体买受人及交付后的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包含住宅及商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依然生效,承诺责任由新的产权买受人承担。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石岭大道299号
坐落位置:
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石岭商贸区,总建筑面积:
178905.15㎡;
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
住宅总户数:
792;
容积率:
5.9;
绿化率≥20.00%。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公共区域装饰部分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红线内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公共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景观水体等。
4、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任光荣
注册地:
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石岭大道荣联万象城7号楼3楼
注册资本:
1.2亿元
第八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物业区域内包括且不限于未出售的房屋及车库内的车位、商铺、专属停车场、专属道路、专属花园等。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_722.62平方米,其中:
位于商业6层有532.18平方米,轴线为:
S-A至S-B交S-21至S-24;
位于住宅1幢2单元7-1轴线为1.2-E至1.2P交1.2-15至1.2-25和1幢2单元7-8轴线为1.2-E至1.2P交1.2-P至1.2-X的住宅用房190.44平方米。
该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属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本栋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由物业企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获取的收益需支付50%的管理费给物业公司后,剩余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约定将该收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企业设立账户专项管理,用于对本项目公共区域或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第十三条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专有部分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或采取防范措施,其费用由专有部分所有人承担。
第十四条业主进行专属区域装修施工前应到物业公司办理《装修申请》,提交装修施工设计图,并阅读及签署《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明确装修施工时间及相应权利义务,并按照《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约定,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即建设部110号文件里面明令禁止和《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禁止的行为。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
1、在集中交房后3个月内,室内装修每日施工时间8:
30—20:
00;
2、超过此日期后,每日施工时间为8:
30—12:
00,14:
00—19:
其余时间暂停作业。
3、周六、周日必须为静音作业,作业时间为9:
00—12:
00,以免噪音扰民影响他人。
法定节假日不可以进行装修作业。
4、商业区域装修时间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没有预留位置或预留位置无法安装的,应当提前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并按照物业服务单位现场指定的位置安装,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排水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
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库用于停泊机动车及非机动车(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停车位使用人须遵守区域停车场公示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管理。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出售车位。
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在本物业区域饲养家禽(包括但不限于鸡、鸭、鹅、鸽、猪、牛、羊、兔、马等),不得饲养大型犬类宠物,具有攻击和危险性的动物(包括但不限于蛇、狼、鳄鱼、獒、猴等),不携带动物乘坐客用电梯,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及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如:
开挖地下室、楼顶加层、搭建屋面亭台楼阁等)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改变专属区域入户门开门方向、式样、颜色,随意封闭阳台、更换窗户,加装防盗网、雨棚,随意在外墙或临公共区域墙面开孔、开门等)
(三)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室内顶、地面,梁、柱等混凝土浇筑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
(如过道、楼梯、屋面、绿化区、天井等)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如通过专属区域的天然气主管道、排水主管道、消火栓、疏散指示牌、路灯、吊顶、喷淋、垃圾桶、座椅、花草、信箱等)
(六)擅自改变房屋本身使用功能设计,将无水区擅自变更为有水区使用;
(例如改变卫生间位置)
(七)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十)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十一)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十二)损毁树木、园林;
(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本临时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劝阻、制止后违规者无改善的,业主大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禁止该户施工人员进入小区;
2、禁止该户施工材料进入小区;
3、禁止该户施工工具进入小区;
4、暂停对该户的水电供应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
因上述行为导致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章物业的维护
第二十一条“宏帆·
巴人广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按《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明确要求的期限完成修复,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在要求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同样须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特约服务报价标准,按约定标准与被委托企业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
业主因维修养护物业专有部分的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自有物业或者公共区域,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本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提出要求的业主垫付,之后采用法律手段向责任人索取。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及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
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配合和支持。
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为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的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本地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并应于事后及时通知相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新 xx 商业广场 广场 业主 临时 管理 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