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参考格式修订内容说明(201701)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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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九号-钢铁》上证发(2015)96号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建筑》上证发(2015)96号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光伏》上证发(2015)96号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二号-服装》上证发(2015)9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种业、种植业务》深证上〔2016〕79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深证上〔2016〕79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营销业务》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参考格式的主要修订内容
2016年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参考格式
2015年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参考格式
合并利润表
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利润表
财务报表附注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三十二)套期会计
2、 套期关系的指定及套期有效性的认定:
提示:
财政部于2015年12月发布《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业务,可以选择执行该暂行规定(也可以不执行,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如果选择执行该暂行规定,则对于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不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且必须按照该暂行规定中有关披露要求进行披露。
该暂行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相比,在套期会计处理上,没有差异,仅仅在被套期项目的指定、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上有所不同。
以下会计政策适用于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企业:
在套期关系开始时,本公司对套期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
该文件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或交易,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本公司对套期工具有效性评价方法。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本公司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判断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是否高度有效。
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公司认定其为高度有效:
(1)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2)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
以下会计政策适用于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选择执行《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企业:
在套期关系开始时,本公司对套期关系有正式的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
该文件载明了套期工具性质及其数量、被套期项目性质及其数量、被套期风险的性质、套期类型、以及本公司对套期工具有效性的评估。
本公司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判断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是否满足运用套期会计对于有效性的要求。
如果不满足,则终止运用套期关系。
对于商品套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套期有效性的要求:
(1)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
(2)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
(3)采用适当的套期比率,该套期比率不会形成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相对权重的失衡,从而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如果套期比率不再适当,但套期风险管理目标没有改变的,应当对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进行调整,以使得套期比率重新满足有效性的要求。
对于其他套期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有效性的要求:
《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三十五)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1、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执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以下示例仅供参考,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日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适用于2016年5月1日起发生的相关交易。
本公司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审批程序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1)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XX
(2)将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
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调增税金及附加本年金额XXX元,调减管理费用本年金额XXX元。
(3)将已确认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调增其他流动负债期末余额XXX元,调增其他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XXX元,调减应交税费期末余额XXX元。
(4)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调增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XXX元,调增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XXX元,调增应交税费期末余额XXX元。
(2)执行《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选择执行《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财政部于2015年12月发布《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该规定。
本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选择执行《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采用未来适用法,比较报表不予追溯。
四、税项
(一)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消费税
按应税销售收入计缴
营业税
按应税营业收入计缴(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交纳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
按应税营业收入计缴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六十)税金及附加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合计
(六十)营业税金及附加
(七十五)套期
按照套期类别披露套期项目及相关套期工具、被套期风险的相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选择执行《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企业,应额外披露以下信息:
1、 公允价值套期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被套期项目名称
套期工具品种
本期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①
本期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②
本期套期无效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③=①+②
套期工具累计利得或损失④
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⑤
累计套期无效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⑥=④+⑤
披露要求:
上表中填列金额如为损失,以负数表示。
2、 现金流量套期对当期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
套期工具累计利得或损失①
累计套期有效部分(套期储备)②
套期无效部分
本期转出的套期储备④
累计转出的套期储备⑤
套期储备余额⑥=②-⑤
本期末累计金额
③=①-②
上期末累计金额
转至当期损益
转至资产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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