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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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主业是否发生变化
是否关联交易
不确定
在整体上市操作中,控股股东先收不规范的标的资产,放在体外,待规范后再装入上市公司。
该种情况是否违背大股东做出的同业禁止承诺,是否属于套利行为,证监会相关部门正在论证中。
(二)并购市场未来发展的趋势
市场化的产业并购是并购市场未来发展的方向,但是目前的监管体系未跟上市场化进程,现有的《收购管理办法》和《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规仍偏向于审核借壳上市和整体上市。
市场急需建立新的法规体系。
1、并购重组新规则
(1)对借壳上市提出了具体要求,逐步与IPO趋同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2)进一步拓宽兼并重组的融资渠道,提高兼并重组效率
《重大资产重组》增加了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
产业并购可使用于配套融资操作,收购方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部分可用现金支付,配套资金占交易金额的比例不超过25%。
(3)规定不同交易规模下合理支付方式,提高并购效率
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审核机制新动向
(1)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与融资同步进行,提高市场效率
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与融资同步进行,实行“一站式”核准。
(2)支持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产业整合
明确在公司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外的其他非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考虑到相关标准和条件应当适应多层次市场发展实际,区别不同类型公司设定标准。
(3)研究并试行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
证监会研究论证以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并购重组为导向,在并购重组项目审核中,设立“快、中、慢”三条通道,实行分道制审核。
3、市场的新变化
(1)发行市场变化
目前,企业质量在下滑,审核力度不断增强,IPO过会率在下降。
如果,企业无法实现IPO,可以考虑被上市公司收购。
(2)交易市场变化
二级市场整体市盈水平下降,估值降低,并购重组达成交易可能性增加。
并购重组是在满足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利益诉求基础上,达到市场监管体制的要求。
并购重组的走向取决于证券发行市场的走向。
(三)借壳上市
1、借壳上市新规定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2、借壳上市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已经证监会审批的借壳上市情况如下:
单位:
亿元
标的资产类别
家数
合计交易金额
平均交易金额
金融类(证券公司)
7
917.92
131.13
矿业资源类企业
14
340.68
24.33
房地产企业
50
681.84
13.64
文化传媒业
147.03
21.00
矿业资源类企业和房地产企业选择借壳上市较多,主要是因为他们采用假设开发法和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估值水平较高。
文化传媒企业选择借壳上市较多,主要是因为大多从事业单位改制而来,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中主体存续时间超过三年和三年连续盈利的要求。
3、借壳上市关注要点
(1)收购方收购能力
收购方需提供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且最近一年经过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说明收购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资金和资产的支付能力,如现金收购则需开具相应规模的银行存款证明,如资产支付则需说明资产重组(支付)的整体方案。
(2)收购方诚信记录
需要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外围主管部门为收购方开具证明(或说明),以证明收购方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无重大不良行为,资信良好。
(3)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披露
需要对收购方的产权结构进行详细披露,最终需要披露到自然人持股,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层级。
若构成一致行动人则履行同样披露义务。
(4)内幕交易的控制
收购方及其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上述人员的家属),和参与本次收购的中介机构在本次收购前六个月内不得有买卖目标公司股份之行为,上述法人、自然人需要进行自查并出具承诺,同时监管部门还要求在交易所打单查询。
目前阶段,内幕交易核查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的重要环节。
监管原则:
异动即核查、涉嫌即暂停、违规即终止。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履行双审制,即在原来审核基础上,内幕交易同时履行交易所、市场部和稽查局的三级核查程序。
内幕交易核查完成并且出具正面意见后,上市部安排上会审核。
(5)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独立性
收购完成后,收购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应存在直接的同业竞争,不应在后续经营中产生大量的关联交易,如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必须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决策机制,收购后的上市公司在人事、财务、资产等方面具有独立性。
(6)要约豁免
上市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困难(通常的界定标准为是否ST),收购方提出挽救上市公司的重组方案,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方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股份的可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方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导致持股超过30%,在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股份,且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要约收购制度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应给予小股东退出的机会。
要约收购触发点持股比例超过30%。
分为强制要约收购(2004年南钢)、自愿要约收购(在香港市场有案例,要约收购后实现私有化,完成下市,在国内A股市场再上市);
部分要约收购(降低要约收购的成本)、全面要约收购;
初始要约、竞争性要约。
豁免要约收购,参见《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之规定。
要约收购期限不少于30日,不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7)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股价格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特例:
破产重整的发行价格可以协商。
证监会2008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4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8)标的资产合规经营
与IPO类似,要求标的资产经营合规,不存在出资不实等不规范经营现象。
财务顾问应对其进行尽职调查,离出预案的标准有多远。
(9)交易资产的权属
重组方拟向上市公司注入的资产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无法取得的风险。
(10)资产的业务完整性、独立性
要求注入上市公司的业务完整,在财务、人事、公司经营决策等方面独立,尤其是管理层的稳定性;
原则上控股股东体系内不能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原则上需要在整合之前,对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要加以规范,整合后不应给上市公司带来大量新增的关联交易,并且应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决策机制。
(1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拟借壳上市资产发展符合国家产业证券,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限制发展的行业不适合借壳上市,如房地产业等。
(12)注入资产的盈利能力
注入资产应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使上市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发生较大改善,资产的盈利水平不低于行业的平均水平,重组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有所增厚,净资产收益率提高。
标的资产是单独计算都盈利,还是合并计算盈利即可,监管部门尚无定论。
(13)注入资产的交易作价
重组中注入资本的作价通常是依据资产基础法为主的资产评估,目前监管部门要求采用收益现值或现金流折现等方法对资产基础法下的评估结果进行验证,并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
证监会对于单纯使用收益现值、现金流折现、市盈率、市净率等方法所出具的估值报告(券商除外)进行作价的方式并不认可,且目前市场上除券商借壳外尚无成功案例。
(四)整体上市
1、整体上市动因
(1)原IPO的纠正,解决股票发行审批制下的分拆上市造成仅部分资产上市等历史遗留问题;
(2)继续资产证券化;
(3)资本市场规范发展,要求原大股东资产整体上市;
(4)支付方式变革,为整体上市交易提供良好支撑。
2、整体目标
(1)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整合旗下资产、业务;
(2)增强主营业务,拓展产业链,减少关联交易
(3)彻底解决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及潜在同业竞争
(4)统一(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利益,规范上市公司治理
3、整体审核重点
(1)标的资产规范经营
整体上市的资产合规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注入资产的盈利能力
注入资产的盈利能力较好,有利于增厚上市公司的业绩水平,有利于上市公司行业地位和市场竞争力将得到明显提升,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3)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由于整体上市多为大股东主导的,对整体上市类的并购重组审核中,对交易价格的审核格外关注,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允,保护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
(4)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及潜在同业竞争;
确保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更好的保持独立。
(五)产业并购
1、产业并购是未来并购市场发展的潮流
产业并购是上市公司向独立第三方的并购,是上市公司以自身为主体,横向或者纵向收购产业链上的其他企业,甚至是新的业务领域中的企业,实现企业成长和转型。
上市公司向独立第三方产业并购是上市公司立足于长远发展自发进行的并购交易,市场化程度较高。
上市公司通过并购实现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代表着资本市场未来发展方向。
此类交易将会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的主流交易。
中小板和创业板企业将成为产业并购的主力军,一类是志存高远公司的产业整合和扩张,一类是业绩下滑公司通过收购实现利润增长。
2、产业并购估值
上市公司市场化并购中,最核心环节是估值。
这包括两方面:
一是拟购买资产的估值作价,另一方面是上市公司自身股票估值作价(如果以股份作为支付对价);
(按照目前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为不低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本次交易的前20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
即前20个交易日的总交易额除以交易量。
);
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在实务中巨大差异成为影响交易因素,但也是上市公司并购重要动因。
市场化并购中估值、作价并不是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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