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准入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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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企业情况简介及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上年度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经办人的身份证、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7.开发企业信用报告。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做出不予准入或暂缓准入决定:
1.开发企业不具有合法身份和相关资质;
2.开发企业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能力较差;
3.开发企业信用记录不良;
4.开发企业资产负债出现问题;
5.开发企业存在债务纠纷。
第四条已首次准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开发楼盘准入前,须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最近一年度的企业情况简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年度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企业信用报告,经审核出现问题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终止合作或暂缓合作的决定。
第五条楼盘项目准入申请
经中心同意准入的开发企业,应递交楼盘相关资料、提出楼盘准入申请。
准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楼盘公积金准入的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房预售楼盘简介及楼盘申报信息表(电子版)。
2.“五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楼盘进度情况照片(电子版)。
开发企业提供的图片须真实完整、能够准确判别工程进度。
4.楼盘项目电子版资料。
5.开发企业收款账户信息。
即用于公积金贷款收款的银行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应属于公积金合作银行的一家或几家。
6.企业阶段性担保承诺书。
第六条准入申请办理流程
1.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中心递交楼盘准入申请资料。
2.楼盘准入前期调查。
中心派出不少于2人对准入申报楼盘实地调查并如实填写《合作楼盘实地调查记录》,核查开发商楼盘项目准入申请材料(特别是开发商项目“五证”)的原件,企业经营、楼盘建设、房屋销售等情况是否与所申报资料一致,提出准入意见。
3.主任办公会议对开发企业所申请楼盘进行审定,结果告知开发企业。
第七条对开发企业存在开发项目手续欠缺、住宅变现能力差或楼盘建设未达到相应进度、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不能确保职工按时入住的楼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准入或暂缓准入决定。
第八条楼盘准入登记
经中心会议研究,同意楼盘准入的,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业务及系统程序要求在两个工作日内,录入商品房开发企业及其申请准入楼盘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签订合作协议
楼盘准入登记完成后,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销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
签订的项目协议期限为3年。
协议到期后,该项目仍有住房需要办理贷款的,应向中心提出延长协议期限申请。
第十条准入楼盘对外公告
已准入楼盘信息须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第十一条准入楼盘信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已准入的楼盘,在发生信息变更后,须及时向中心报送变更后的相关资料,以确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正常开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随意变更贷款收款账户。
第十二条准入后的跟踪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终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业务,对已受理未发放的贷款停止发放并将贷款申请资料退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
(一)为购房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变相少收、不收或缓收购房首付款的;
(三)已准入楼盘出现停建、烂尾等不良状况的;
(四)与购房人串通实施住房公积金骗贷或骗取的;
(五)串通提高房价,实施零首付、首付贷、首付借等行为的;
(六)开发企业发生失信行为的;
(七)开发企业有限制或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行为的。
第十三条
(一)本办法试用期为一年。
(二)本办法由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2018年1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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