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V职业暴露后如何处理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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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暴露:
暴露源为体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不完整的皮肤或黏膜,但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2、二级暴露:
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不完整的皮肤或黏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
或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肤擦伤或针刺伤(非大型空心针或深部穿刺针)。
3、三级暴露:
暴露源为体液或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割伤物有明显可视的血液。
暴露后处理
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等在职业活动中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及时就近到医疗机构进行局部紧急处理,并在1小时内报告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在暴露发生后2小时内向辖区内的处置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处置工作。
暴露者局部紧急处理措施包括:
1、用肥皂液和流动的清水清洗被污染局部;
2、污染眼部等黏膜时,应用大量等渗氯化钠溶液反复对黏膜进行冲洗;
3、存在伤口时,应轻柔挤压伤处,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的清水冲洗伤口;
4、用75%的酒精或0.5%碘伏对伤口局部进行消毒、包扎处理。
2004-2014年的相关数据显示,经过及时处置和预防性用药(约77.4%的暴露者经评估后服用了抗病毒药物),尚没有报告暴露者在规定的随访期内感染艾滋病的病例。
因此,发生HIV职业暴露后应进行预防性抗病毒治疗。
推荐的预防性治疗方案为:
TDF+FTC(3TC)+LPV/r或RAL。
开始治疗的时间及疗程:
在发生HIV暴露后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可能在2h内)进行预防性用药,最好不超过24h,但即使超过24h,也建议实施预防性用药。
用药方案的疗程为连续服用28d。
预防治疗的适应证
当HIV感染状态不明或暴露源不明时,一级暴露后通常不进行预防用药。
HIV感染状态不明时,二级或三级暴露后通常不进行预防;
暴露源不明时,通常不进行预防。
如暴露源来源于HIV高危者则采取预防用药;
对于有可能暴露于HIV感染者时采取预防用药。
HIV暴露后的监测
发生HIV暴露后立即、4周、8周、12周和6月后检测HIV抗体。
一般不推荐进行HIVP24抗原和HIVRNA测定。
同时,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对于暴露者存在基础疾患或免疫功能低下,产生抗体延迟等特殊情况的,随访期可延长至1年。
暴露危险度评估
确定具有传染性的暴露源包括血液、体液、精液和阴道分泌物。
脑脊液、关节液、胸水、腹水、心包积液、羊水也具有传染性,但其引起感染的危险程度尚不明确。
粪便、鼻分泌物、唾液、痰液、汗液、泪液、尿液及呕吐物通常认为不具有传染性。
暴露源危险度的分级:
1、低传染性:
病毒载量水平低、无症状或高CD4水平;
2、高传染性:
病毒载量水平高、AIDS晚期、原发HIV感染、低CD4水平;
3、暴露源情况不明:
暴露源所处的病程阶段不明、暴露源是否为HIV感染,以及污染的器械或物品所带的病毒载量不明。
暴露途径及其危险度
发生职业暴露的途径包括:
暴露源损伤皮肤(刺伤或割伤等)和暴露源沾染不完整皮肤或黏膜。
如暴露源为HIV感染者的血液,那么经皮肤损伤暴露感染HIV的危险性为0.3%,经黏膜暴露为0.09%,经不完整皮肤暴露的危险度尚不明确,一般认为比黏膜暴露低。
高危险度暴露因素包括:
暴露量大、污染器械直接刺破血管、组织损伤深。
预防职业暴露的措施
1、进行可能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工作时,必须佩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应立即洗手;
2、在进行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的诊疗和护理操作过程中,医务人员除需佩戴手套和口罩外,还应带防护眼镜;
当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有污染操作者身体的可能时,还应穿上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服;
3、医务人员在进行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若手部皮肤存在破损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4、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不能刺穿的利器盒内进行安全处置;
抽血时建议使用真空采血器,并应用蝶型采血针;
禁止对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复帽;
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过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参考文献:
1、2015《艾滋病诊疗指南》
2、解读《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
3、卫计委《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
国卫办疾控发〔201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3年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将“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纳入“职业性传染病”类别。
为规范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处理程序,并为艾滋病职业暴露诊断提供依据,我委制定了《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7月8日
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为艾滋病职业暴露感染提供诊断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等因职业活动发生以下导致感染或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
(一)被含有艾滋病病毒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及其他器具刺伤皮肤的;
(二)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的;
(三)被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样本、废弃物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的;
(四)其他因职业活动发生或可能感染艾滋病的。
第三条 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包括处置和调查工作,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暴露处置工作需要,指定辖区内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置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和相关服务信息。
处置机构承担职业暴露的现场处置、处置指导、暴露后感染危险性评估咨询、预防性治疗、实验室检测、收集、保存接触暴露源的相关信息、信息登记报告以及随访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1-2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调查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调查机构承担职业暴露随访期内艾滋病病毒抗体发生阳转者的材料审核、调查工作。
第六条 同一家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处置机构和调查机构。
第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全国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感染处置及调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本省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感染处置及调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三章 处 置
第八条 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等在职业活动中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及时就近到医疗机构进行局部紧急处理,并在1小时内报告用人单位。
第九条 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及暴露后的局部紧急处理、感染危险性评估要按照《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卫医发〔2004〕108号)有关规定执行。
预防性治疗要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处置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感染危险性评估、咨询、预防性治疗和实验室检测工作,收集、保存接触暴露源的相关信息,填写“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和“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汇总表”,并将“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汇总表”上传至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
处置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在随访期内开展随访检测,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处置机构对暴露情况进行感染危险性评估时,应当首先了解暴露源是否携带艾滋病病毒。
对于不清楚感染状况的暴露源,应当在暴露当日采集其样本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对存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感染风险的暴露者,处置机构应当在发生暴露24小时内采集其血样,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若抗体初筛检测阴性,需要在随访期内进行动态抗体检测;
若抗体初筛检测阳性,进行抗体确证检测,若抗体确证为阳性,视为暴露前感染,将感染者转介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进行随访干预和抗病毒治疗。
第十二条 处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暴露源样品、暴露者的暴露当日血液样品和随访期内阳转血液样品,必要时应当送调查机构保存备查。
样品现场采集时应当至少有2名见证人,每份血液样品含全血1支、血浆2支(每支1毫升以上)。
暴露源为病毒培养物标本的,每份标本应当有2支(每支1毫升以上)。
样品送检单信息应当与“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相关联。
第四章 调 查
第十三条 在随访期内,暴露者艾滋病病毒抗体发生阳转的,处置机构应当及时报告调查机构,并会同用人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暴露者完整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
(处置机构提供)
(二)暴露者接触过暴露源的相关信息;
(三)暴露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写明工种、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提供)
(四)暴露源携带艾滋病病毒的证明材料;
(五)暴露者在随访期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调查机构组织临床、检验、流行病学等相关领域专家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到处置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对于暴露源阳性,有“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在暴露24小时内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为阴性,随访期内艾滋病病毒抗体阳转的暴露者,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感染。
对于暴露者在暴露前、后6个月内发生过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行为,或者有线索显示暴露者感染的病毒不是来自本次职业暴露的,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分子流行病学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判定暴露感染者感染的病毒是否来自本次职业暴露。
第十六条 调查机构出具的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和用人单位,并作为职业病诊断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参与职业暴露处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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