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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第四条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
(四)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
(六)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
(七)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下列企业和资产不得设定担保:
(一)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企业;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
(四)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提供担保时,须由被担保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并依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
采用保证反担保方式的,一般应由被担保企业以外的第三方提供。
其中,被担保企业的章程或协议约定的由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进行担保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被担保人确定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运营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是集团担保业务的主管部门,风险合规部配合相关工作,其中运营管理部负责信托公司、金控公司(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在其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担保业务管理。
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信托公司、金控公司(担保公司)除外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业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除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应于每月1日、16日前将为集团内、外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通过资金管理系统报送财务管理部。
运营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作为集团担保业务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能:
(一)集团范围内全部担保业务的审核、备案和报批;
(二)集团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在半年和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企业担保情况书面报告省国资委。
各二级公司(信托公司、金控公司(担保公司)除外)的财务管理部为本公司担保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业务的审核、报批或备案,担保合同与档案管理,担保信息的披露,负责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对清理检查结果应有书面记录。
担保公司业务部是其担保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开展和管理。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妥善保存,严格管理。
第一十条需报股东会批准的担保事项,办理完毕审批手续后方可签署。
按规定需要报批的担保事项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由财务管理部会同项目提出单位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属于外汇担保范围的,由项目提出单位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一十一条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除外)不允许开展以下担保事项:
(一)为无产权关系且含国有股企业提供担保;
(二)为境外实际控制企业提供担保;
特殊情况下开展上述担保事项,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担保人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事项的内容、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等相关情况;
(二)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五)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六)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被担保项目审批文件;
(七)被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八)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九)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预测分析;
(十)提供的反担保有关文件。
(十一)提供担保人担保申请书,并重点说明提供担保事项理由、被担保企业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担保风险评价以及本企业累计担保余额等情况;
(十二)担保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十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企业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签署的意见;
(十四)律师事务所对重大担保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一十二条担保行为坚持审慎对待、从严控制、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防范风险,避免损失。
提供担保的范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团公司只为集团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包括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只为所出资企业提供担保。
第二章集团公司为集团内公司提供担保
第一十三条本章的适用范围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集团公司为实际控制企业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对其享有的净资产。
集团公司原则上只为二级公司提供担保,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总经理批准;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一十四条决策程序及上报材料。
(一)以二级公司为项目提出单位,并按照担保上会模板准备上会材料经集团公司总办会研究,董事会批准。
(二)被委托管理的公司需要担保的,以受托公司为项目提出单位。
第一十五条担保合同审签程序执行担保业务(合同)审签。
集团公司总办会研究,董事会批准后,二级公司填写“担保业务(合同)审签表”并附总办会或董事会决定事项通知,办理担保合同审签。
(一)财务管理部根据集团业务决策程序对申请担保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二)风险合规部对项目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后,在审签表上签署意见;
(三)项目提出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首席财务官签署意见;
(五)总法律顾问签署意见。
第三章集团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提供担保
第一十六条为集团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单项或累计担保总额以对集团参股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在参股公司享有的净资产低于其出资额的,以享有的净资产为限),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为集团外其他公司(无产权关系)提供担保,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集团公司股东批准后执行。
集团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公司的净资产,对同一个担保申请人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公司净资产的30%;
对单个担保申请人的单项担保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公司净资产的10%。
第一十七条申请担保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具有和担保数额和年限相适应的清偿债务的能力;
(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无重大经济纠纷;
(六)最近会计年度审计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担保期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担保,担保申请人须最近一个年度盈利;
对一年以上的担保,近2年连续盈利。
第一十八条申请担保的公司必须向担保人提供如下文件、资料:
(一)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事项的内容、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等相关情况;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一十九条决策程序。
集团公司为集团外单位担保,执行“担保业务(合同)审签表”的审签程序。
为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根据展期的年限、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被担保人的债务已到期,没有偿还之前,不得为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再提供担保。
第四章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集团内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所属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的规定。
所属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还应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与《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为集团内公司(非其所属)提供担保事项(集团内对被担保单位累计担保额不超过集团公司享有被担保单位的净资产),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集团内累计担保额超过享有被担保单位净资产的,报集团公司总办会审批。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项目提出单位,附担保申请(包括被担保单位净资产情况、按时还款能力等),执行“担保业务审签表”的审签程序。
(一)子公司风险合规部对项目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后,出具风险控制提示意见;
(二)子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业务决策程序对申请担保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三)子公司财务总监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在授权范围之内的(不超过享有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净资产),由子公司审议批准,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在授权范围之外的(超出享有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净资产)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一)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项目提出单位,附担保申请(包括被担保单位净资产情况、按时还款能力等),执行“担保业务(合同)审签表”的审签程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查,总经理批准。
(二)被委托管理单位需要担保的,以受托单位为项目提出单位。
第五章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除外)为集团外单位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为集团外无产权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
因业务需要,为集团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需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其中,超出在参股公司享有的净资产的担保事项,必须有被担保单位的章程或协议约定各股东等比例进行担保。
第二十四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申请担保的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供的材料,按集团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决策程序。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提供担保,执行“担保业务(合同)审签表”的审签程序。
被担保人的债务已到期,没有偿还之前,不得为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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