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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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省公路管理局监督,公路总段(分局)监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
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当地安监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各级路政、交警部门应依法履
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省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管理目标、管理办法,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二)全省公路系统养护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组织开展全省公路系统安全教育培训。
(四)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收集汇总全省安全生产的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七条公路总段(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规范和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负责管辖路段养护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彻底整治各类安全隐患。
(四)负责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报送相关安全信息及报表。
第八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规范和办法,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负责管辖路段的公路养护安全生产,落实养护生产专职安全员制度。
(三)具体负责排查安全隐患,对一般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四)实施养护作业区的布设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五)负责养护从业人员的上岗前安全培训。
第三章养护作业区管理
第九条为确保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过往车辆的安全畅通,养护作业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及省局的规定,设置安全、规范、标准的养护
作业区。
第十条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汽车专用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
(一)路面病害维修处治等小修养护作业;
(二)养护维修工程;
(三)在公路护网内、行车道外进行的维修、安装等作业;
(四)横跨或穿越高等级公路所进行的施工;
(五)路面清扫保洁,打冰除雪等作业;
(六)其他涉及已建成高等级公路的作业。
第十一条普通干线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路面病害维修等小修养护作业;
(三)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的维修、安装等作业;
(四)横跨或穿越公路所进行的施工;
(六)其他涉及已建成公路的作业。
第十二条养护施工作业按占用路面时间长短分为:
(一)移动性作业(作业地点不断变化,作业范围不超过1个车道),如公路除雪、防滑作业,绿化带的栽培、浇灌及路面检测作业等;
(二)临时性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
(三)固定式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超过4个小时,包括单侧整幅封闭施工)。
第十三条养护作业区按养护规模实行养护作业区布设方案审批制度。
(一)小修保养由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负责审批;
(二)普通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工程、水毁修复工程、高速公路中修工程由总段(分局)负责审批;
(三)高速公路大修工程以及交通环境复杂的项目需制定相应的交通组织设计,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审批;
(四)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养护施工作业需要临时占道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公路养护作业按养护作业的性质分为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区布设和普通干线公路养护作业区布设,并实行安全警戒等级制。
(一)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分为五个安全警戒等级。
1.一级安全警戒(全幅中断),代号A1。
迅速封闭公路,启动交警、路政、收费、养护联动机制,引导车辆就近驶出高等级公路。
2.二级安全警戒(半幅封闭),代号A2。
高等级公路因路面大修、沉陷、水毁、桥隧涵损坏等造成半幅行车受阻,应采取借用对向车道通行,交警和路政应配合作业,路政上路人员不少于3人,并至少有一辆路政车执勤,作业区出入口应有专人24小时值守。
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对交通流完全隔离,确保车辆按安全提示行驶。
3.三级安全警戒(单车道封闭作业),代号A3。
高等级公路路面修补、灌缝、中央分隔带波形护栏维修及微表处等预防性养护时,应封闭一个车道,分内侧车道封闭养护和外侧车道封闭养护作业区控制,路政应配合作业,路政上路人员不少于1人。
在养护作业缓冲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作业区出入口应有专人值守,避免车辆驶入作业区。
4.四级安全警戒(不占用主车道的养护作业),代号A4。
高等级公路应急车道、路肩、边坡及桥梁下部维修安装作业时,宜采取封闭应急车道的养护作业方式。
5.五级安全警戒(移动养护作业),代号A5。
高等级公路保洁、除雪防滑时,宜采用移动养护维修作业。
机械移动养护作业,应布设移动式安全标志;
作业机械配备闪光箭头和车辆闪光灯时,可不布设移动式标志。
机械除雪防滑时,交警和路政人员应出警配合,实行交通管制后采用移动养护维修的方式作业。
(二)普通干线公路养护作业
普通干线公路分为四个警戒等级。
1.一级安全警戒(公路中断),代号B1。
当全幅路面养护作业时,养护单位按图示布设养护作业区。
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对交通流完全隔离,确保车辆按安全提示行驶;
交警和路政人员应现场指挥交通,路政上路人员不少于3人,且有一辆路政巡逻车,专门负责交通管制;
作业时作业区出入口应有专人值守。
2.二级安全警戒(公路半幅通车),代号B2。
公路因路面大中修、沉陷、水毁等造成半幅行车受阻,应采用受阻路段半幅通行半幅封闭进行施工,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确保车辆按安全指示和控制车速行驶;
交警和路政人员应现场指挥交通,路政上路人员不少于2人,专门负责交通管制;
3.三级安全警戒(不占用行车道的养护作业),代号B3。
公路路肩、边坡、清理边沟等作业时,应采取封闭路肩养护作业方式。
4.四级安全警戒(临时定点或移动养护作业),代号B4。
公路绿化浇水、清扫、除雪防滑等,宜采用临时定点或移动养护作业方式。
采用机械保洁时,应在清扫车的后部安装移动式标志。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成立专门的养护作业区布设班组(队),负责养护作业区的布设和撤除工作,以及养护安全设施的巡查、扶正、补充、更新等工作。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负责检查养护作业区布设,须按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严格做到无安全保护设施,不上路养护作业。
并将布设情况摄像(或照相)保存影像资料,高速公路可利用高速公路监控系统监督。
第十七条养护施工作业前,公路总段(分局)应利用广播、报纸、网站、短信、可变情报板、公告等多种方式为公众发布养护作业信息。
第十八条非应急抢修、抢险等特殊作业,不得夜间进行临时和移动养护作业。
夜间养护作业控制区应布设照明设施、施工警示频闪灯和语音提示设施,照明宜覆盖整个工作区,降低照明光源产生的眩光,施工警示频闪灯和语音提示设施应处于开启状态。
第十九条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的布设与移除,应按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布设应从警告区开始,向作业终止区推进,并确保已摆放的安全设施清晰可见;
作业区标志移除与布设顺序相反,警告区标志移除与布设顺序相同。
第二十条当原有公路设施与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安全设施相冲突时,应及时覆盖或移除原有公路设施;
当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安全设施移除时,应恢复原有公路设施。
第二十一条在养护作业时,作业单位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作业区布设和现场安全设施布置情况,并填写养护作业安全生产日志(见表3)。
第四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二条公路系统各级单位必须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使用高效”的原则,及时、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并建立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公路总段(分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检查及处理情况须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省局。
第二十三条按照“五落实”(“五落实”即落实整改目标、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的要求彻底整治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率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安全隐患排查的对象和范围为公路养护施工和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
主要排查在公路养护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影响过往车辆行车安全的公路缺陷。
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具体负责排查安全隐患,对一般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公路总段(分局)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经常性督查和指导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治理或列入重大隐患治理计划,对隐患治理资金缺口和相应的治理方案及时上报省局。
第二十六条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后,要报相关单位部门备案,严格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五章事故处理及信息报送
第二十七条养护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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