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运营期保险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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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以桥涵、路基等土建项目为基本投保项目,管线、照明、绿化等项目可暂列为自留风险或通过商业合同转移风险。
二、各险种设计考虑
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设计思路
(1)采用CIP模式,由业主统一安排保险,以切实保障贵司利益工程建设中的利益关系是非常复杂的。
业主、施工承包商、设计院、监理公司等各关系方,都是与工程建设利益有密切联系的单位。
有关各方在工程建设期间要承担各自合同规定的与工程有关风险的责任,交叉责任明显,一旦发生事故,有可能引发索赔纠纷。
而采用CIP(业主统一安排建设过程中的各类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施工机具保险等)综合保险计划既能统一保险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使业主全面控制工程风险,较合理的化解有关各方相互之间的索赔困难,又有利于形成规模效益、节省保险费支出。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由业主统一安排投保,但保费应由各关系方自行承担。
(2)增加清除残骸费用的投保
在公路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发生暴雨、山洪等自然风险而引起灾害事故,这些风险事故有可能造成部分工程发生损失,从而需要对保险财产进行清理、拆除,对于这部分额外的费用支出损失,我们将在方案中设计清理残骸费用特别条款进行相应的转嫁。
(3)增加设计师责任风险的投保
工程建设中因设计师设计方面的疏忽缺陷导致工程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且损失严重,因此应合理地转嫁这部分风险,在本方案中,我们将采用约定赔偿限额的投保方式,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限额内由于设计风险导致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设计师责任风险相对较大,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一般都会要求增加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
工程建设人员通常由业主自己派驻建设现场的雇员以及承包方等其他关系方的施工人员共同组成。
人身伤亡风险是大型工程项目必须面对的特殊风险。
因此,我们建议贵司认真考虑:
①根据我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在此提请贵司注意应督促有关施工单位投保
意外伤害保险。
②根据200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及2004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雇员投保工伤保险是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且此项措施的实施是作为企业转嫁自身承担的雇主法律赔偿责任的主要手段,在此提请贵司注意应为企业所有员工投保工伤保险。
保险方案
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一、被保险人名称:
1、工程所有人:
XXXXX有限公司
2、工程承包人:
XXX
3、其他关系方:
工程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以上各方在本保单项下的权益以各自的可保利益为限)
二、保险项目名称:
XXX高速公路西段工程项目
三、保险项目地址范围
上述工程所在地,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工程的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和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
四、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部分
1、保险金额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
(1)XXX高速公路西段工程
RMB
(2)上述保险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
RMB
总保险金额:
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
(1)地震、海啸
为总保险金额的80%
(2)台风、暴雨、洪水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1)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万
(2)
累计赔偿限额
万
五、
免赔额:
每次事故物质损失部分
(仅针对财产损失)
注:
以上“每次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六、保险期限:
1、建筑安装期:
自XXXX年XX
月XX
日0时起至XXXX年XX月XX
日24时止。
2、保证期:
自工程整体签发完工证书之日后
个月。
七、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八、基本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标准条款
九、保险费率:
1、物质损失部分费率
待保险公司报价
2、第三者责任部分费率
3、附加险费率
十、保险费:
1、物质损失部分
费率×
2、第三者责任部分
累计赔偿金额
3、附加险保费
总保费:
十一、附加条款:
以下附加条款分别适用于本保险单第一、第二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附加条款为准(具体条款措辞另行提供)。
适用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1、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2、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3、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4、逐渐升值条款
5、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6、赔偿基础条款
7、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8、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9、工程延期条款
10、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
11、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12、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13、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14、工地外存储特别条款
15、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16、停工损失扩展条款
17、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
适用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1、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2、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3、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4、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责任条款
5、工地访问条款
同时适用物质损失、第三者责任部分:
1、保单注销条款
2、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3、错误和遗漏条款:
4、违反条件条款
5、不可控制条款
6、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7、预付赔款条款
8、损失理算人条款
保险方案说明
1、被保险人名称及地址
在工程建设期间,业主、工程主承包商、工程分包商、设备制造商或供应商、技术顾问(业主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监理)、其他关系方(如发放工程贷款的银行),都是与工程建设利益有密切联系的单位。
有关各方在工程建设期间要承担合同规定的与工程有关的风险责任,即对工程项目拥有保险利益,均可作为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
在保险方案中,我们将本次工程项目的各个相关方都列入被保险人,并附加交叉责任条款以理清工程建设中各方关系,避免发生相互之间的追偿纠纷,从而更好的保障贵司的利益。
2、保险工程地址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障的是保单中列明的工地范围内的保险财产,而不在工地范围内的财产是不负责赔偿的。
在本方案中我们将保险工程地址范围定义为:
保险项目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和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
3、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
本工程保险金额按承包合同价确定。
需要特别提醒贵司确认,本工程中是否有贵司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如有也应列入保险金额,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金额是以赔偿限额的形式体现的,赔偿限额主要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两部分。
4、每次事故免赔额
免赔额的高低与保险费率的厘定有关,一般来讲,二者之间是反方向变动关系。
确定合理的免赔额有以下好处:
一是由于免赔额的存在,使得保险人的索赔管理成本降低,从而使保险公司可能降低费率;
二是避免被保险人因小额索赔造成的时间和精力的浪费,特别是机会成本的增加;
三是可以促进被保险人中施工单位提高安全保障意识,加强防灾防损工作。
5、保险期限
工程保险中保单约定的生效日或终止日与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是不同的。
一般来讲,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点有以下几种情况:
⑴工程破土动工正式开工的时间;
⑵被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的时间;
⑶保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限起始日,以后发生者为准。
由此可知在保险生效日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
另外,保单中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终点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⑴贵方对部分工程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
⑵贵方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为终止日期;
⑶不得超过保单中列明的终止日。
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终点以上述三种情况先发生者为准。
6、特别条款
为使贵司面临的风险获得更全面的保障,在本方案中,我们设计了一些扩展条款,主要有扩展保险责任范围类条款、扩大赔偿范围类条款、合理规避被保险人义务类条款、明确赔偿处理类条款,简要介绍如下:
(1)扩展保险责任范围类条款
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限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交付使用或已被接收部分的损失。
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
扩展承保在保证期内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损失。
罢工、暴动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动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停工损失扩展条款:
扩展承保被保险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损失。
(2)扩大赔偿范围类条款
专业费用条款:
负责赔偿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扩展承保与保险财产损失有关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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