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10)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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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10)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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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FIDIC推荐格式中要求雇主提供违约说明的部分取消。
通常要求银行只要接到雇主通知,马上支付。
2)任何承包商关于雇主保函的质疑,都不得获得银行任何形式的支持。
3)合同的任何行为及不合法规定,都不能解除保函义务。
履约保函的保证金额会达到合同金额的15%左右,所以银行如果提出“等额抵押”来做保函业务,那承包商要亏死了。
银行保函形式在国内工程的应用面必将大增,现在还没有与银行开展相关保函业务的工程承包公司,应该注意这方面的工作了。
第4.3.承包商代表
此款是承包商代表事项。
国内工程实行强制性的项目经理负责制,所以承包商使用有资质的代表是法定性,这个要求显然比FIDIC要高。
从本条款的规定也可以看出这些要求在中国的项目经理制下都是基础的基础要求。
所以这方面就不展开论了。
使用有资质的项目经理,在我国实际是使用有资质的项目经理部(经理工程师及几大员都是强制性规定必须持证上岗),此项义务,对应到清单就会产生承包商开办费用。
在开办费清单项目中,就应开列承包商相关管理费用。
当然,也可以由承包商在报价清单中补充申报其他类似的费用项目。
第4.4.分包商
此款是承包商的分包商事项。
承包商的分包商,国内工程管理要比FIDIC说到的这一点点要严得多,比如防水等工程国家强制性要求有资质单位来完成,某种程度说就是强制承包商分包。
这个方面不展开来论了。
本款d)项的权力转让的法律性规定国内合同一般忽略,这个应该加强。
FIDIC合同关于此款的规定有实际的合同操作中存在有争议的地方,到后面指定分包商时讨论。
第4.5.分包合同权益转让
此款专指分包义务延伸到主承包商合同期之外的事项。
比如办公楼项目中内部出租铺位的再装修分包单位,如果是总承包商的分包商,在总承包商合同履行完毕退场时分包合同尚未到期,则总承包应将此类分包合同权益转让给雇主。
一般来说,雇主会在工程中尽量避免如此操作。
与其搞一个复杂和不可靠的分包合同权益转让,不如搞个稳稳当当的由自己发包的分包合同。
所以雇主一般对于超出主承包商合同期限的分包商,都会自己发包并管理,以免麻烦。
第4.6.合作
此款是承包商配合相关事项。
承包商配合在国内工程管理中要求比FIDIC要严,只是这里面对应的费用大家都不大谈起。
其中“导致增加费用,应按变更处理”的原则,是国内合同提都不提的。
义务与费用对等,即然要求承包商配合,则费用应该给人家。
这个天经地义。
本款最后又定义了一个“要求占用权”事项的处理程序。
对FIDIC合同中规定的程序应予以足够重视。
国内工程管理对承包商的要求是比较严的,在以下的承包商义务中就不一项项展开来谈了。
只在觉得有必要的地方谈一谈。
第4.7.放线
第4.8.安全程序
第4.9.质量保证
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事项。
国内的监理制现在正在向“监工制”发展。
个人认为,这不利于施工单位提高自己的质量保证能力。
我做监理工程师时,曾经以设置“质量控制点”为主线,在工程行成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主要影响工程质量的地方设置专门的“监理质量控制点”,形成完整的监理质量控制体系。
然后要求承包商提供与此监理质量控制体系相匹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际上我有意把监理质量控制方法与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结合起来,不需要承包商设计专门的质量保证体系,只要他按常规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转就可以了。
这实际上强制用监理质量保证体系带动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
当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反馈质量问题后,马上通报承包商相关质量问题,同时要求承包商加强相关质量体系的管理力度。
如果同一问题发生三到四次,则要求承包商更换相关质量保证体系的对应责任人。
此法由于质量问题的根源暴露的准确,对应责任人找得准,同时质量问题多暴露在过程中,只要加强沟通,承包商都乐于接受这样的监理质量管理过程。
这个方法,承包商的管理水平即使是一般,也很容易达成质量管理效果。
所以要提高工程的质量水平,还是要从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下手。
毕竟质量是经承包商之手做出来的,无论何种监控方式,都不能替代承包商管理层这个“大脑”对其具体施工者这个“手”的监管管理。
Iso质量保证体系的运作与监管方式,国内还是要研究与提高。
利用体系程序与相对应的经济与管理手段,保证承包商自己管好自己,才是正道。
现在这种相对原始的“人盯人”“监工”制总会有很多的问题。
国内民用建筑中承包商质量保证事项还有一个事情比较搞,就是小业主的验收。
我们国家有国家标准来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按国标偏差项目是允许出现问题点的。
到小业主头上他可不管这个,他只要他自己家里的东西没有问题,其他理由他是不要听的。
雇主在面临这样的工程交接时特别头疼。
有时,雇主营销部门也会参与验收,以确保工程实体与交给小业主楼书的一致性。
国内房产开发商多是自己去应付与小业主的这种交接,实际上这种交接可以直接写进工程合同由承包商来完成其中的大部分的。
也即在小业主验收时,承包商派员参加,对于确定应该修理的质量问题,不论是不是在国标质量规范允许范围之内,都应该无条件修理。
这样,合同第4.9款就应该增加表述:
“承包商质量必须达到雇主、工程师、政府质检、监理、雇主物业管理、小业主及雇主销售部验收通过的要求”。
当然,小业主与雇主物业公司的交验标准极难确定,具体操作程序也不太好规范化。
常规的操作方法基本是承包商以合同承诺完成这一块的质量保证,执行时以小业主与物业的具体要求经分析权衡后确定承包商责任部分,这样子虽然有很大的合同不确定性,但毕竟工作量不会大,承包商自己也必须保证“缺陷责任期”的人员配置,不会因为维修量的少许增加而增加多少成本,所以一般也都能贯彻下去。
这一条的贯彻,对于开发商来说可是意义重大。
第4.10.
现场数据
此款是承包商接受现场数据责任事项。
本条体现了FIDIC合同单价包干的特性。
“承包商应被视为已取得对投标书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偶发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资料,承包商应被视为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视察,并对现场相关事项与资料感到满意”。
这个说法的本质含义是承包商在现场方面所可能产生的问题与费用“已完全明了”,相关费用已在报价中明确,并对相关义务费用包干。
此项事项及费用,包括了现场地表情况,包括进入现场后的施工开展条件,也包括了承包商依据雇主提供地下管线图、原地形地貌图、地质勘探资料及现场实地勘察而得到的对地下情况的合理判断。
国内合同以签证来确定的“地下障碍物清除”“现场必要的清理及平整”“各项现场施工条件的具备度”等的合同义务,有相当多的部分是包含在其中。
具体包含多少以合同规定为准。
但不论合同如何规定,此项内容按合同精神显然要以中标价包干使用,不能以某种“签证变更”形式再行增加。
FIDIC清单中的这种貌似“打包混包”的包干方式是最常见的,体现了单价合同最重要的“综合单价包干使用”宗旨。
工程施工中很多工程内容的施工现场确认是非常困难的。
比如场地基坑挖土无法堆土的土方外运及±
0.00完成后回填的大场地土方平衡(后挖前填)。
此项工程如果现场签证的话,极难签得准。
如果在招投标期间以数家单位竞标的形式,要求投标人以措施费用包干土方平衡量与价,反倒容易形成某种比较接近现场实际的土方工程价格。
只要最终土方工程的包干投标价量满足雇主自己的心理价位,满足雇主对此项工程的经济技术测算。
在心中有底的前提下签订这样的包干价雇主就不会担心。
对于天天做工程的投标人,依据工程实际报一个相对有利的土方包干的价量,也不会是大问题。
这样,就可以形成大家都可以接受的相对合理的“打包包干价”。
这个包干价量经招投标程序竞标的竞争“优化”,最终会达成一种相对合理的土方平衡总价。
由于费用合理,大家也都可以接受;
由于费用包干,合同风险就小。
达成了合同管理的目的。
第4.11.
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合同价充分性事项。
此条款的措辞,又一次表现了FIDIC单价合同强调义务费用一一对应,费用处处包干的原则。
“中标合同金额包括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句中的“全部”,以及“为正确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的费用”句中的“全部”,这两个“全部”所涵盖的费用范畴,体现了单价合同包干的合同本质。
FIDIC合同的这种“包含全部费用”式的措辞,在清单中表现的更为强烈。
到讲清单的时候再详细讲。
第4.12.
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不可预见条件的承包商相关事项。
FIDIC也会有“签证”,或者叫做索赔。
在包干条件下,要实现这些索赔,很大方面的前提条件就是要体现出“不可预见”性。
没有这个条件,索赔往往不能成立。
比如同样是地下清障,独立的大石就可能成为索赔成功的依据,而旧建筑的基础就不大会成为索赔依据。
这是因为对于有经验的承包商,完全可以从雇主提供的地形地貌图上“预见”到场地相应部位存在旧基础,而独立的大石则可能在所有的地下图纸中无法反映出来,从而可以被定性为“不可预见”。
所以FIDIC合同定性合同费用,不是以对应的工程特性来决定,而是以合同义务来决定。
旧基础,就可以按第4.10、4.11条款定性为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的承包商义务;
而独立大石,就可能依据第4.12款以“不可预见”给承包商增加相关费用与工期。
研究FIDIC合同,义务与费用对应,费用包干。
这是基本的基本原则。
只有明了这个基本,才能够真正理解单价合同,也才能依据这个理解来操作好单价合同的工程管理与费用核算。
在这个方面的理解有偏差,出现工程管理方面的问题,是迟早的事。
第4.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承包商道路通行权和设施事项
本条中又是“全部”与“所有”的措辞。
第4.14.
避免干扰
避免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事项。
此款中又出现了“不论”,“所有”“任何”等措辞,而且直接定义雇主不为此类事项负任何责任,承包商还得保证雇主从此类干扰中免受任何损害。
国内合同往往没有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受干扰损害的定义。
更正常的情况是只要施工单位办理了相关政府手续,则“施工单位只管场地内的事,场地外的事情由雇主协调”。
显然FIDIC的责权关系更严明。
与此款义务对应的费用,同样是包干。
第4.15.
进场通道
进场道路承包商相关事项。
本款出现的又是“被认为感受到满意”,“任何”等措辞,而雇主是“不对任何负责”,不保证“适宜性可用性”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同样是完全的包干。
第4.16.
货物运输
承包商货物运输事项。
又是“所有”措辞,并要求保障雇主免于此类行为中可能产生的损害。
仍然是完全的包干。
以下条款中就涉及费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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