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XX市艾滋病防治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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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
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比例达93%以上(省规划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3%以上(省规划90%以上)。
4.巩固国家第三轮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创建成果,在全市推广艾滋病防治新型医防合作模式,争取在2018年底各县市均建立定点医院抗病毒治疗工作机制。
二、防控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
1.开展普及性宣传。
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本单位培训内容。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要组织在校学习领导干部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卫生计生部门要督促各类新闻媒体加强经常性、针对性宣传,市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每月至少在黄金时间和主要频道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剧院、影院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公益广告片纳入片头广告内容。
交通、旅游、海关等部门要在公共交通工具、集中场所张贴、播放艾滋病防治宣传画和音像制品,摆放免费宣传资料。
城管部门要支持在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等场所设置艾滋病防治公益性广告。
各级群团部门要继续发挥工作网络优势,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
村(居)民委员会要利用文化宣传平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2.强化重点人群教育。
加强对流动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
高等院校要通过专题讲座、选修课、警示教育展等形式,确保每学年每个在校学生接受不少于1课时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
要将健康教育和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学生、职高、中专等青少年学生群体教学计划,初中学段不少于6课时,高中学段不少于4课时,继续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中考内容。
卫生计生、民政、工商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日常宣传。
人社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
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
公安、司法、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
民政、新闻出版广电、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积极开展以社区老年人等为主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妇联、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针对妇女、育龄人群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综合干预实效。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
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
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单位要健全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
宣传、文化、通信、公安等部门要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着力控制性传播。
探索在高校、建筑工地、公园、公共厕所等流动人口密集场所摆放安全套。
治安管理、卫生监督、疾病控制等机构落实对利用公共场所提供服务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性病检测的制度。
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的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的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参与的性传播人群干预模式,性传播危险人群干预和检测比例均达到90%以上。
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全面落实综合干预措施,降低配偶间传播。
医疗机构要规范性病病人的诊断与治疗,为性病门诊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
3.减少注射吸毒传播。
要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减少注射吸毒传播。
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沟通、措施衔接和监督管理,及时采取措施,对毒品使用者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提高药物维持治疗服务的质量和防治效果。
根据禁毒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实际需求,在秭归县和兴山县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三)提升检测服务质量。
1.扩大检测服务范围。
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形成确证检测实验室、筛查实验室、快速检测点三级网络体系。
积极推进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
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形式,方便有意愿人群接受检测服务,扩大检测范围。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备实验室艾滋病检测能力,对临床疑似患者、性病门诊就诊者等人群,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服务。
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
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纳入老年人健康服务包体检项目及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
2.提高随访管理的规范性。
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进一步优化管理模式,做好信息互通共享,确保感染者和病人获得全程随访管理服务。
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开展感染者和病人治疗转介、心理支持和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的工作模式。
卫生计生、公安、人社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转介机制,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感染者和病人查找、转介和落实随访服务管理等工作。
卫生计生、外办、教育、公安、海关、人社等部门要完善对在华外籍感染者的宣传教育、检测咨询、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治政策。
3.加强疫情监测研判和预警。
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特点和危险因素等,及时调整和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大疫情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力度,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要建立疫情风险预警机制,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医疗机构和开展艾滋病检测的医学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
海关部门要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监测,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
卫生计生和教育部门要健全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高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和防治工作定期会商机制。
(四)降低艾滋病感染风险。
1.全面开展核酸检测工作,强化血液安全保障措施。
发改、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完善血站服务体系,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
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降低血液残余风险度。
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
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活动。
2.全面开展预防母婴传播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要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和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相结合,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
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实行首诊负责制,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毒用药率均要达到90%以上。
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80%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80%以上。
3.加强院内感染控制和职业暴露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落实侵入性检查和治疗等关键环节的防控措施。
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开展预防艾滋病职业暴露培训,并保障相应防护装备。
承担职业暴露调查和处置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开展艾滋病职业暴露事件的调查和处置。
(五)落实救治救助政策。
1.扩大抗病毒治疗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各地艾滋病疫情特征和医疗救治需要,合理设置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构建以市级治疗点为核心、县级治疗点为延伸、乡镇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艾滋病治疗体系。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提升艾滋病临床综合诊治能力,加强病人的治疗随访管理,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
2.保障合法权益。
卫生计生、人社、教育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消除社会歧视。
定点医疗机构要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需要,提供综合医疗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
3.落实救助政策。
民政、卫生计生、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救助,建立绿色通道,优化低保申报流程,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社会力量献爱心相结合,将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
民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发放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将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人员和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
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民政部门要做好注册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对符合条件、能力强的社会组织申请注册给予积极支持。
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择优竞争方式,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依法、科学、规范地参与艾滋病防治,做好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社会基金项目活动的督导与考核。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防治责任。
各级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等协调机构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订本实施方案的督导和评估方案,在“十三五”期末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实施细则,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防治策略措施,落实工作任务。
要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责任意识,对于松懈麻痹、敷衍了事、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完善服务体系。
各地要不断优化防治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落实防治任务。
将艾滋病宣传、检测、感染者随访管理等工作逐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将抗病毒治疗、病人随访管理、药品管理等工作逐步纳入定点医院工作范畴。
建立定点医院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的补偿机制,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适当予以倾斜。
各县(市、区)要结合艾滋病防治工作实际,配齐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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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方案 XX 艾滋病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