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现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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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现场
附表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现场审核表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意见
符合
基
本
符
合
不符
合
缺此项
不
适
用
不符合项及说明
1
组织和管理
1.1
机构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独立法人资格
机构拥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相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实验室
机构组织和运作方式应具备并保证固定的、临时的和可移动的设施满足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相关规范的要求。
机构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1.2
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
a)具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相适应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履行其责任所需的权利和资源;
b)管理体系应覆盖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b)有措施保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所有工作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商业、财务和其它会影响其工作质量的压力和影响;
c)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组织形式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其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
d)对影响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质量的所有管理、执行或验证人员规定其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
e)由熟悉规范方法及程序、了解评价工作目的,以及懂得如何评定评价结果的人员实施监督。
监督人员与非监督人员的比例应足以保证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现场评估表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意见
符合
基
本
符
合
不符
合
缺此项
不
适
用
不符合项及说明
f)有负责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技术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g)有负责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主管(无论如何称谓),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利;
(h)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技术、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不在时,应指定代理人,并在质量手册中规定;
(i)应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相关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证被评价方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
2.
质量体系、审核和评估
2.1
评价机构应建立并保持与其承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要素应形成文件,并提供给相关工作人员使用。
应明文规定达到良好工作水平和评价服务的质量方针、目标并作出承诺。
管理者应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质量方针和目标纳入质量手册,并使机构所有有关人员都知道、理解并贯彻执行。
质量主管应负责保持质量手册现行有效。
2.2
质量手册以及相关的质量文件应阐述评价机构为满足《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200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2006)要求而制订的方针和工作程序。
质量手册和相关质量文件应包括: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现场评估表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意见
符合
基
本
符
合
不符
合
缺此项
不
适
用
不符合项及说明
2.2
(a)最高管理者的质量方针声明,包括质量目标和承诺;
(b)评价机构组织与管理结构图;
(c)管理工作、技术工作、支持服务和质量体系之间的关系;
(d)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
(e)关键人员的工作岗位描述及相关人员的工作岗位描述;
(f)评价机构授权签字人的识别;
(g)评价机构实现量值溯源的程序;
(h)评价机构评价的范围;
(i)列出在用的合同评审、现场勘察、处置样品、检测评价、消毒及应急处置程序;
(j)列出在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参考测量标准;
(k)设备的校准、检定(验证)和维护程序;
(l)当发现评价有差异或偏离规定的政策和规范时,应遵循反馈和纠正措施的程序;
(m)实验室关于允许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或规范的例外情况的管理措施;
(n)处理投诉程序;
(o)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的程序;
(p)质量体系审核和评估程序;
2.3
应定期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进行审核,以证实其运行能持续地符合质量体系要求;
审核应由受过培训和有资格的人员承担;
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工作无关;
当审核中发现评价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可疑时,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被评价方。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现场评估表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意见
符合
基
本
符
合
不符
合
缺此项
不
适
用
不符合项及说明
2.4
管理者应对为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而建立的质量体系每年至少评估一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更改和改进。
3
人员
3.1
机构拥有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验专业人员,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0%。
专业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其中经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培训和考核并获得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a)机构最高管理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主管及相关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
(b)最高管理者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备案;
(d)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评价业务。
机构应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获得足够的培训,并通过相应的岗位考核和培训有效性评价,获得岗位证书并持证上岗。
机构应保存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资格证书、培训、技能和经历等证据和技术业绩档案。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现场评估表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意见
符合
基
本
符
合
不符
合
缺此项
不
适
用
不符合项及说明
4
设施和环境
4.1
相关实验室的设施、场地及能源、照明和通风等应便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的正常运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所处的环境不应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或对其所要求的测量准确度产生不利的影响,在非固定场所进行采样、检测时尤应注意。
4.3
适当时,实验室应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和记录的设施;
对影响采样、卫生检测的各种因素,例如生物灭菌等应予以适当重视。
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相邻区域内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4.5
进入和使用有影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质量的区域应有明确的限制和控制。
4.6
应有适当措施保证实验室有良好的内务管理。
符合有关人身健康和环保的要求。
5
仪器设备
5.1
机构应正确配备进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全部设备,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附表K1的全部要求。
技术评估合格的定量采样机器人按期进行自校,具备相关自校报告,并现行有效。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技术评估现场评估表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意见
符合
基
本
符
合
不符
合
缺此项
不
适
用
不符合项及说明
5.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流转应受控。
应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并有维护程序。
5.2
如果任一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检定(验证)或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上明显标识。
修复的设备必须经校准、检定(验证)或检验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
实验室应检查由于这种缺陷对过去所进行的评价所造成的影响。
5.3
每一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仪器设备都应有明显的标识表明其状态。
5.4
机构应保存对评价有重要意义每一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仪器设备的档案,其内容包括:
a)仪器设备的名称;
b)制造商名称、型号、序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接收日期和启用日期;
d)目前放置地点(如果适用);
e)接收时的状态及验收记录(例如全新的,用过的,经改装的);
f)制造商使用说明书或复制件(如果有);
g)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的日期和结果以及下次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的日期;
h)迄今所进行维护的记录和今后维护的计划;
I)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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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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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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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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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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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项及说明
6
量值溯源和校准
6.1
凡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准确度和有效性有影响的采样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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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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