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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权所包含的内容很广,它既包括立法机关的财政立法权,也包括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就财政事项所享有的规范制定权、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
它既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权力,也包括政府作为整体对财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命令权、处罚权和强制权等。
财政权力法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政府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事,防止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同时也是为了明确财政关系中利益分配的法律界限,保护财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财政权力为国家公权机关所享有,应当法定;
而财政权利为公民所享有,不是必须法定。
因为,根据法治原理,没有法律根据,国家公权机关不能行使任何权力;
而法无规定的权利公民自当享有。
当然,财政权利并不排斥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更有利于对公民财政权利的保护。
第二,财政义务法定。
和财政权力一样,财政义务种类也是十分复杂的。
由于在财政法领域权力与义务不一定完全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各个相对主体的财政义务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财政主体只需承受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超出法定义务范围的事项可以拒绝。
对于公民而言,权利和义务的性质是不同的,权利具有可能性和选择性,而义务具有必然性和强制性,而义务的必然性和强制性的基础即是其法定性。
因此,财政义务必须通过法律形式加以明确才能强制要求公民履行。
第三,财政程序法定。
财政程序法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财政权力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有效运作,保障财政行为的透明度、公正性和规范性,为财政民主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需要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程序主要有财政立法程序、财政行政程序、财政监督程序和财政救济程序。
第四,财政责任法定。
财政责任是一种督促财政主体合法行使财政权力,切实履行财政义务的外力保障机制。
财政责任的种类除了属于行政责任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之外,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这些责任形式必须通过立法加以确立,任何财政责任的承担必须于法有据。
这里的“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他国家机关不能随意制定含有责任形式的制裁性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财政法定原则的本源属性和基本要求。
3、财政健全主义:
财政健全主义所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健,其核心问题就在于能否将公债作为财政支出的资金来源。
[1]
资本主义早期,财政健全主义一般要求年度财政平衡,不得在预算中列赤字。
国家的财政开支只能以税收、费用等非税收入作为来源,公债的合法性被完全否定。
2014年,允许地方发行国债。
(经常性收支必须维持平衡、公债只能用于具有公共性的建设项目、公债应当遵守实体法上的风险防范机制、公债应当履行程序法上的审查监督手续、有限肯定地方财政的募债主体资格)
法律应当着重对公债的发行主体、审批程序、发行方式和限额、使用范围、偿还方式、债务管理等作出限制,以最大可能地发挥公债的积极功效,降低公债的财政风险。
当公债的规模和结构已经超出风险预警线时,法律还应该设置紧急应对措施,如强制性要求收缩财政开支规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等。
4、财政平等主义(法追求的最终目标--公平)----简答
财政法所追求的公平,既包括起点的公平,也包括过程的公平,无论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上都可以表现为一种平等的对待。
也正因为如此,在财政法的不同领域其要求会有所不同,它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几个方面:
1.在政治程序方面,人民享有平等的参与权。
人民参与的途径是通过政治选举组成代议制机构,行使立法权、财政审查批准权和财政监督权。
为此,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得到强有力的尊重,以保证人大代表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
2.在税收课征方面,除了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由纳税人及其代表自己决定课税事宜外,主要应当根据纳税人税负能力的大小设计税制,使税负能力相同的人缴纳相同的税收,税负能力不同的人缴纳不同的税收。
量能课税(税负公平)
3.在费用征收方面,平等主要体现在受益的关联度上。
如,规费体现出直接受益性,不能要求没有享受公共服务的个体缴纳,而建设基金则应根据工程的受益面合理确定义务人。
受益程度不同的人,缴费的标准也应该有所不同。
4.在地区间财政关系方面,财政法应该保证最低限度的财政均衡。
如,除了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增加财政困难地区的财政供给能力外,还可以设计一种地区间横向财政均衡的模式,由富裕地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向贫困地区进行财政援助。
5.在社会阶层间的财政关系方面,应该保障每一个群体同等的机会和待遇,不能出现制度性歧视。
如我国目前的城乡差距很大程度上即与财政支出的不平衡有关,因此应该通过一定的财政法律措施予以反向调节,以促进城乡的机会均等。
6.在财政支出的标准方面,除了公务所需或无法逾越的客观困难外,相同的情况应当相同处理,不能因为人为原因导致受体之间的差异过大。
正因为如此,在预算编制的过程中,部门之间行政管理费用贫富不均的现象,必须加以改变。
7.在最低人权的保护方面,财政应当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为社会弱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救济。
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不仅限于城市,农村同样也应该普遍推行。
如果本级财政缺乏足够的支付能力,上级财政应当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足额补充。
2、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
1994年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就是按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
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1.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划分
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力分配主要是以行使政府职能所需的支出多少为依据,即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中央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中央财政支出具体包括:
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由中央负责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公检法支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具体包括:
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堀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和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及其他支出。
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
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将适应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收入。
具体划分如下。
(1)中央固定收入包括:
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
另外,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2)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部分)、房产税、车辆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地产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
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
增值税中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其他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
证券交易税,中央地方各分享50%。
此外,还建立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制度。
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
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回增长0.3%。
如果地方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上年基数的,税收返还不予递增并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3、两个有法、一个没法:
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
预算法
1、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
预算法:
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2、权限: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
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情况下: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审查权,审查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变更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审查权,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指令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变更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乡、民族级、镇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审批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以及本级决算;
(2)撤销权,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监督权,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审查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3)审查批准中央的决算。
(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5)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3)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5)撤销下级人大及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三)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具体行使预算管理职能,其预算管理职权主要包括: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以及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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