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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物权,简单说就是对物的权利。
这里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它包括土地、森林、草原、矿藏、河流以及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的概念如果给它下定义的话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它这里头的土地是个大概念,我们前面说的土地森林草原矿藏,埋藏在地底下,这些都是大土地的土地概念,土地附着物包括比如说居民的住宅,学校医院工厂的房屋,体育场馆,公园等等,土地附着物说的是和土地不能分离、建立在土地之上的这样一些东西。
所以,像房屋、建筑物、林木等等都属于土地附着物。
动产这个概念说的是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等不动产以外的物,给动产下定义是先说清楚不动产,简单说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说清楚不动产以外,所有的我们能看到的东西,都属于动产。
所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它的调整范围,特别是物的概念来看,它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可以说包罗万象。
我们说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说它的政治性就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既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为什么?
无论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们刚才的不动产和动产都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都是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和物发生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说清楚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什么叫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呢?
简单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就是有关物权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一部法律,它的条文很多,现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共有五篇19章247条,它那么多内容,实际上主要的是回答三个问题,或者说它的基本内容有三个。
一,它要解决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
第二,要解决权利人对于物有哪些权利,他人有哪些义务。
第三,要解决对物权的保护,如果侵害了物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就是回答这三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总则,因为整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共分五篇,第一篇就是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总则是概括的回答这三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分则,特别是第二篇所有权,第三篇用益物权,第四篇担保物权,这三篇内容是分别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角度来回答这三个问题。
说清楚了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什么叫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本内容,这样的话我们就能够比较容易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作用和它的意义,因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实际上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就可以看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呢?
我们把它归纳为两点。
第一点就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这里定分的分,是分配的分,它的含义是名份的份,它的含义实际上就是确定物的归属,它的第二个直接作用就是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第一个直接作用就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这个问题怎么来理解?
我们简单举个例子。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碰到这样的事,比如有个开发商,他把一套房子,假定说以一百万元卖给了张某,后来觉得李某愿意出更多的价钱,比如说120万,他又卖给了李某,他卖给张某的时候,没有和他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过户登记,但是他和李某办理了过户登记,像这样的例子在法律上简单说就叫一屋二卖,解决一屋二卖的问题,可以有多办法来解决。
比如说你可以按照订立合同的先后来确定物的归属,这里说的确定物的归属,因为具体的特定的物,这个房屋只有一套,某街某路,某一栋房子,这个房屋不可能是两套一模一样的,连门牌号码,地点完全一样,不可能,所以我们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说的物都是特定的物,不是说是某一类物,如果你是某一类物,你在定合同的时候,只要把相当于这一类物的同品质、同数量的东西提供给你就行,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所调整的物都是特定的物,所谓特定的物,也就是只有一个,没有第二个完全相同的、类似的物,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屋二卖必然有一个受让人,也就是买受人,不可能得到这个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要解决一个问题,这个物究竟应该由谁来得到,我们刚才,有一种办法就是由按照合同订立的先后来确定物的归属,其他也有,比如说按照有没有付款,谁先付款,或者说谁付款,谁没有付款来确定物的归属,还有看有没有得到这个物,特别是像动产,包括不动产也存在占有的问题,比如说买房屋,看谁有没有搬进去,谁搬进去来确定物的归属,还有一种办法,就是看在登记机构谁进行了登记,登记簿上记载的人就是物的所有人。
这几种办法来确定物的归属,应该说都有一定道理,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究竟以什么办法来确定物的最终归属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是不动产的转让,特别是像城里人房屋的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就规定,他应当办理登记,除了房屋的买卖合同以外,还应当去办理登记,物权的转让,物权从旧的种变成新的种,是要从登记簿上记载那一刻才能最终确定,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个规定,张某虽然付了款,但他没有办理登记,李某虽然合同在后,但是他办理了房屋登记,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应该是李某获得了这个房屋的所有权,李某才是这栋房屋新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确定物的归属问题,简单说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
当然我们这儿说的是简单说,因为关于物的归属问题在具体认定上是很复杂的一件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也有很多,我们在这里不一一介绍,但是确定物权的原则,确定物权的归属,它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做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第二个作用,说的就是我们确定了物权之后,我们的权利人对物权有哪些权利,就是物尽其用。
一个财产当然可能既归属于企业,或者说归属于个人,或者说归属于国家,无论是归属于国家,以及归属企业和归属于个人的财产,都有一个对物的利用、支配的问题,它的这种利用、支配,不仅仅是涉及到个人利益,有的也涉及到公共利益,涉及到社会利益,作为一个国家来说,应该把这个财富尽可能的充分让它发挥作用,财富如何发挥作用,当然有科技的问题,也有一些别的问题,技术的问题,从法律上就是赋予权利人比较广泛的权利。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这个物如果是属于我们的,我们就是这个物的所有人,我们就对这个物就有所有权,对于物具有所有权,在法律上就是一种全面支配的权利,和其他的有的物权,比如说我们说的用益物权,就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比如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不可能是全面支配的权利,因为这个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的土地有不少。
比如说我们现在房屋搞抵押了以后,银行取得的是担保物权,也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核心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担保物权人有实现他的担保,他的实现方式就是把这个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通过取得的价款来优先偿还他的价款,所以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都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所有全人、用益物权人以及担保物权人赋予了不同的权利。
比如说所有权人,我们对这个物可以自己用,也可以自己不使用,把这个物交给别人使用,比如说我们现在说的投资,实际上某种意义上就是我们对这个物自己不直接使用,比如说我们搞个运输公司,我们原来有那么三台车,我们把这三台车作为投资投到企业当中去,以后对这三台车谁来使用,是企业使用,而不是我们个人使用,我们投到企业之后这个物和我们个人,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不同的关系,我们把我们对这原来三台汽车的物权,已经转变为我们出资的权利,或者说转变为我们的股权,我们的股权哪来?
投进去三台车,我们才获得了拥有三台车的股权。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些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都是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明文规定权利人对物有各项权利,这样的话就能够极大的发挥物的作用,每个人、每个企业都把物的作用尽可能的发挥出来,对一个国家来说,就涉及到整个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直接的说,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由于我们前面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物,涉及到各个方面,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物就涉及到所有制的结构问题,因此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和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对物权的保护,因为这里面的物权既有国家所有权,又有集体所有权,还有我们公民的个人所有权,这样它才对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16大以来,中央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从物权的角度规范了物权的行为,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大关系,对我们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我们还想跟大家说一个问题,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律的关系。
这个问题说什么呢?
我们想告诉大家,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外,现在大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经过这几年的起草、宣权、参与的过程,大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概念至少不陌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个字已经不陌生了,但是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外,我们国家有许多法律都对物权做了规定,比如说民法通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国防法等等,有那么多的法律,都对物权做了规定,我们粗粗统计了一下,在我们国家200多部法律中,有50多部法律,有一条,两条,甚至一章,甚至一部法律主要是对物权的规定,有仅仅50部法律都对物权做了规定。
所以我们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规范物权行为的基本法律,但它不是有关物权的全部法律。
那么有那么一些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这些有关物权的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
概括的说就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一般法,它对其他的这些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它具有指导和补充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基本法律,有两项功能,一个就是有指导作用,因为有关物权的基本原则,一些共同规则,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当中做出的,其他的法律在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特别是制订物权的有关规定的时候,要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这些规定,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这些原则,同时其他的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在许多方面,特别是一些基本规定方面,从立法技术上看,用不着做详细的规定,这些详细的规定在哪呢?
比如说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关物权变动、保护等等这样的规定,这些规定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当中。
所以比如说,你看别的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可能没规定,没规定没关系,可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第三章,物权的保护里面去找,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其他的法律有补充作用。
另外一方面,其他法律如果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要按其他法律的规定办,这一点有的同志可能会不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基本法律,别的法律是单行法律,怎么必须要按别的法律办呢?
我们说的特别规定,一般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什么呢?
这些单行法律中规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没有做出规定,比如说像船舶的抵押和转让的问题,具体规定是在海商法做的,民用航空器的转让和抵押问题,具体规定也是在民用航空法当中,城市房地产管理当中房屋的转让抵押和出租说得比较多,所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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