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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票明代收税的技术发明
串票明代收税的技术发明
“串票”是明代的发明,到清代以后,成为钱粮征收中一种普遍的技术,有“二联串票”和“三联串票”之分。
这种单票技术与我们今天所使用的“发票”是一致的。
清代康熙年间三连串票式(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六)民国年间河南省三连串票
太平天国完粮串票(纳户收执联)湖南省博物馆藏明代,“串票”又叫“连票”。
朱廷立《盐政志》卷十载《李士翱禁约》表明,在嘉靖初年,两淮盐运司系统已应用“二连票”:
一票存于官府,一票给付盐商。
这是盐政系统所采用的单票技术,还不是地方政府在钱粮征收中使用连票的证据,但可以说明“二连票”的单票技术,在嘉靖初年已经产生。
地方政府在钱粮征收中使用“连票”或“串票”,相关的文献资料,主要集中在万历年间。
有意思的是,时人一提到“串票”,就指的是“三连票”。
据万历《嘉定县志》的记载,发明“三连票”的,是万历十一年至十四年间在任的苏州府嘉定县知县朱廷益,而且,他将三连票应用到了地方政府的钱粮征收中。
时人嘉定娄坚曾撰《乞祀朱、熊、王三公于名宦呈词》。
其中,乞增朱廷益入名宦祠的理由之一,也是他“创为板册、连票”有功。
万历《嘉定县志》卷九《宦迹·朱廷益传》万历年间另两则史料记载“三连串票”的史料,提到了串票的格式。
一则是万历《南安府志》的记载:
“洪有助,……尝摄大庾、南康,清洗宿弊,立征收串票之法(每号给一票纳户,一登柜口,一登都图,三款比串相同),无重追虚纳增减之害,两邑益爱戴。
”另一则是万历《武进县志》的记载。
万历二十九年(1601),知县晏文辉“立收放稽查钱库法”,有十三项,其中第四项为立“银头收银流水簿”:
“……今设立刊刻号簿,并三连串票,责令银头编号,同三串票钤印。
如遇限下收银,随即登簿发票。
一票给人户存照,一票给总催,一票存县查考。
”可以看到,洪、晏二人设立的三联串票,格式完全相同,与后来清朝颁行的“联三版串”也完全相同。
其中,晏氏的“一票给总催”就是洪氏的“一票登都图”,也就是《大清会典》中的“一付差役应比”;“一票存县查考”就是“一票登柜口”,也就是《大清会典》中的“一存州县”。
可以肯定,清代康熙二十八年所颁行的“三联串票”,采用的就是万历年间已经成熟的单票技术。
其中,“存县查考”的那一页“连票”,用来与“流水日收簿”等帐簿“核对”,这就是今天我们还在“发票”上沿用的所谓“存根”。
至于还有一连给付纳户收执的单票,不用赘言,就是现在发票中的“收据”。
今天通常所使用的“发票”,也用“三联”的格式,一联为存根,一联为记帐凭证,一联为收执。
这种三联票的技术,在四百多年前的明代万历年间已经形成。
不过,明代所产生的“三连串票”,其中“一票登都图”或“一票给总催”的连票,与今天的“发票”中“记帐联”,还有不同。
明代串票中的这一联,虽然也有“记帐”的作用,但主要的作用不是记帐,而在于“催征”和“比较”钱粮。
这一联由都图的催征人役收掌,目的在于让“总催”这样的催征人役知道所经管的纳户所交钱粮的完欠情况,以便其向纳户催征未完的钱粮。
“三连串票”的这种技术,是与地方行政的具体运作一致的。
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代雍正年间。
雍正八年所颁行的“联三版串”:
一给纳户执照,一发经承销册,一存州县核对。
其中“发经承销册”的一联,就与今天发票中的“记帐联”完全一样了。
从明代万历年间至清代雍正年间,地方政府在钱粮征收的具体运作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个变化导致了三联串票在技术上的变化。
从今天所使用的“发票”的角度看,三联串票的技术,产生于明代万历年间,成熟于清代雍正年间。
这种单票技术的成熟,距今也已有二百八十年。
“三连票”是从“二连票”发展而来的。
“二连票”在明代后期一直存在,并没有被“三连票”所取代。
“二连票”的格式,是一幅付纳户,一幅存户房查算,也就是一幅是收执,一幅是存根。
这是在出现官府在衙门内设置“柜收”,令民户“自封投柜”之后产生的。
而且,这种“二连票”的产生,是与赋役折银征收,也就是与“折色银”的产生直接相关联的。
大体地说,明代赋役征派有一个由“本色”征收到“折色”征收的转化。
从嘉靖以后,徭役折银征收,且将征收对象从“人丁”转向“地亩”,这已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
嘉靖后期,江西、浙江和南直隶等省份,实际上已普遍地实行了将“徭役”折银,以银代役的做法,且“折色银”的折征范围,已经扩大到除漕、白二粮之外的田赋。
梁方仲先生早就指出:
“从历史看来,一条鞭法的产生,它的最初和最主要的目的是为改革役法,田赋方面的改革是由于役法的改革而来的。
”(《明代一条鞭法的论战》)而役法的改革,在明代中期可以说既是一场政治运动,又是一场社会运动。
改革的核心是“以银代役”,所以“银差”的出现,是明代役法改革的一个转折点。
这也是“一条鞭法”的起点。
梁方仲先生梁方仲文集明代中叶,徭役中普遍地出现“银差”。
“银差”之银,征收时仍然沿用原来由粮长、里甲来负责,但收缴的银两要用于雇役,需要对雇佣的人役给以“工食”。
按照官府里的做法,“工食”与“俸薪”一样,是一季发放一次。
于是,粮长、里甲所负责的“银差”征收,就需要更为及时,不得有丝毫拖欠。
而严重的问题是,粮长对于“银差”出现了侵蚀、挪用的舞弊。
原来粮长负责征收本色粮食,侵蚀的情况也存在,但因为是粮食,总不可能将全部粮食消耗殆尽,但对于“银子”,情况就大不同。
一旦发生即使数量只有几两银子的侵蚀,也成为一个大问题。
官府不能及时收到“银差”,无以应付各种名目的差徭,在粮长、里甲与纳户之间,也产生了严重的麻烦。
解决的办法,其实也很简单,就是将银差征收的权力上收,收到州县衙门。
嘉靖十六年,苏州府“立柜头”,“令各县置柜,窍其上方,纳户于包封上自填姓名银数,当官秤收”(万历《武进县志》),这就是将征收银差及其他杂役的折役银征收,上收到州县衙门的做法。
由此而产生设柜收纳和“自封投柜”的办法。
“自封投柜”出现在嘉靖年间,是与全国普遍地出现“银差”相一致的。
原来由粮长(收头)负责征收“银差”之时,也一定有给付纳户收执的单票。
但目前尚未看到资料,可以证明这就是“连票”。
粮长收粮或者收银,一定会登记簿册,但给付纳户的“收执”,大约不是“连票”,而只是“登簿发票”或者“出票注簿”。
这个“票”,并不是与“存根”相对应的单票,而是与“簿册”相关联的单票。
这种最简单的单票技术,也就是所谓“登簿发票”,是一票一簿相对应、相配合的。
如吴遵《初仕录》记载:
常平仓收贮“赎谷”,置簿两扇,一存县,一给斗级。
“犯人赎谷,先书县簿,给小票挂号,发犯人赴仓交纳。
斗给亦书簿,给与犯人收票,赴县销缴。
”这里的“收票”就是与册簿相配合的“收执”。
在票簿相对应的簿票技术中,“册簿”是主体,单票是一种辅助性手段。
而在“连票”出现之后,虽然“册簿”的地位没有改变,但“单票”在功能上独立了。
质言之,“存根联”的产生,使单票在功能上自我满足。
“连票”一票作收执,一票为存根,因为“存根联”的出现,在技术上复杂化了。
这是在一票一簿基础上的演进。
为什么会出现“连票”或者“串票”?
简单地说,是为了防止收纳税粮过程出现侵蚀等舞弊。
从文献记载看,“连票”的出现,与“自封投柜”相关。
让纳户把交纳的银子“包封”,再投入不易取出的“柜”中,就是为了防止柜收在纳户交纳之后可以方便地侵蚀舞弊。
但是,还有一层,即簿票处理上还有空子可钻。
“登簿出票”,给付纳户以“收执”,但在诸如柜收的“流水日收簿”上到底如何登记,存在“多交少登”的空间。
因此,制度上必须作出反应,且需要可操作的办法来防止这种极容易产生,又会导致一系列行政麻烦的舞弊行为。
于是,单票的“存根联”便应运而生。
有了“存根”,原来的单票就演变为“连票”。
“收执”与“存根”是刻印在一张纸上的两“幅”单票。
这种将两幅单票印在一张纸上的做法,目的显而易见,就是让填注在两幅单票的数目完全一致。
纳户上柜交银、“自封投柜”之时,可以“眼同”柜头吏役填注单票。
这其中除柜收自我监督之外,还有让纳户监督的作用在内。
而有了“存根”,相关吏役再要在“流水日收簿”和“日收总簿”上“多收少登”,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
在史料中可以看到,当时官府要求隔三五天,甚至每天晚上将这些“簿”、“票”送呈居于衙门内的官员查核。
如果这个过程,每个环节都认真做,“柜头”的舞弊当可杜绝。
从技术上说,“自封投柜”和“存根”的出现,解决了柜收的舞弊。
明代在单票技术的发展上,不仅在原来的簿票技术上产生了“二连票”,而且还进一步发展出了“三连票”。
“三连票”是在“存根”和“收执”二票基础上,增加登都图或给总催的一票而形成的。
为什么“二连票”会发展成“三连票”?
易言之,为什么需要给一票与“都图”或“总催”?
傅岩在《歙纪》中记载:
歙县所用的连票“旧止两连”,这种“二连票”有一个问题,就是“临期迫促,不能逐里查对,弊蠹自生”,所以需要“增连票以便查对”。
所增的连票是“第一幅每日晚堂缴进,候临比日查对比单,知差错拘究。
”歙县的做法,是将这一幅连票缴进“内衙”,但其用途在于“临比日查对比单,知差错拘究”。
易言之,这一幅连票的作用在于催追民户未完的钱粮。
但从万历年间各地出现的“串票”格式看,这一幅连票通常用于交给“都图”或“总催”,作用则与歙县的连票相同,是催比钱粮。
这是明代后期的普遍做法。
清代康熙年间颁行“三联印票”,所增的一联也是用于“会差役应比”。
所以,明代后期流行的“三连票”,是分别由三方收掌:
一票为存根,存于衙门,以便核算;一票为收执,给付纳户,以为交纳的凭证(执照);一票则给催比钱粮人役执掌,以为催比钱粮的依据。
在“一条鞭法”之前,钱粮征收由粮长和里甲长负责。
“一条鞭法”,将所有的徭役折银,由官府征收“银差”,再由官府雇役。
但这个改革是不彻底的。
政府雇役的部分,仅限于“均徭”和“杂泛”。
“里甲正役”(包括粮长),虽然也在革除之列,但实际上仍然存在,他们还是以“力役”的方式为官府服务。
同时,由于赋役合并折银,徭役和田赋变成了“条银”,“见年里长”的处境更为艰难了。
原来在“本色”征收之时,“任土作贡”,原则上是产什么就交什么,所以夏税秋粮所征收的主要是实物(粮食、布匹、丝绢等)。
这些产物都是季节性的,征收非时,根本做不到。
但当这些征收物被折算成银子(货币)交纳之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
官府将民户一年承担的“条银”,分摊到除过年前后官府的“封印”期和夏季农忙时的“停忙”期大约两个月的时间之外的其余月份,用“分限”的办法,要求民户陆续交纳。
这种分限交纳的办法,在明中期“银差”出现之后就开始了。
但在普遍推行“一条鞭法”之后,这种分限交纳的办法,分得更为细致,许多州县,尤其是长江下游地区的南直隶、浙江、江西等省份,开始分“十限”交纳的办法。
限期届临,“见年里长”都要到州县衙门去“应卯”。
因为其目的是“比较”各里钱粮在本限内的完欠情况,所以又称为“应比”。
里长的“应比”,相当于官员的“述职”,但又不同。
官员的述职是向上司陈述自己的政绩,当然也要作自我对照、自我检查。
而里长的“应比”,完全是所谓“听比”。
钱粮征收的完全情况,掌握在官府之手。
官府有柜收的“流水日收簿”、“日收总簿”、还有连票的“存根”,负责一州一县的“户房”在一个限期将到之时,还会开具“比单”。
因此,里长完全是听凭官府告知本里的钱粮完欠情况。
完成情况好,当然会得到官府的奖励,但更多的是“责罚”,而且这种责罚不仅仅是口头上,往往有行为上的体罚。
“责罚”的目的,当然在于让“见年里长”着力催追拖欠的钱粮。
但这样的“听比”,也让“见年里长”常常觉得冤枉,因为他们并不知道所在里甲民户在本限内的实际完欠情况。
他们在年初之时,从官府里领取了本里民户所纳钱粮的“由帖”或“由票”,分发给本里民户,但每限的交纳,是纳户自己到衙门里“自封投柜”,“见年里长”并不都眼同交纳。
这些纳户在交纳钱粮之后,并没有告知“见年里长”,“见年里长”本身也只是普通的民户,不过轮年值役而已,也有生产、完粮的责任。
因此,当“听比”之时,因为一里内有民户未完本限钱粮而受责罚,不免冤枉。
再者,一年分作十限,即使以十次听比而言,每次都要受到责罚,“见年里长”已无可承受。
上海图书馆藏嘉靖四十一年严州府遂安县十八都下一图六甲黄册(引自栾成显《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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