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总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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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遏制责任行车一般D类事故;
5、遏制施工延点和惯性违章;
6、确保工程计划进度和年度投资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指挥部建立以指挥长负总责,副指挥长分管,安全质量部具体负责,工程管理部、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共同参与、按职能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指挥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挥长为组长;
各副指挥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
主管安全的副指挥长为常务副组长;
组员为安全质量部、工程管理部、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部长和安全质量部人员。
第六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设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配备安全监督专职人员,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基层作业班组,应配备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监控网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原则上应上下对口,调换人员须征求指挥部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责
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及要求,对整个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并建立相应的检查监督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1.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2)负责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
安全培训合格证。
(3)负责在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4)审定指挥部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5)组织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安全保证措施。
(6)就指挥部有关安全工作进行决策。
2.安全质量部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完善指挥部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负责组织编制包西东乌铁路联络线工程应急预案。
组织对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的抽查工作。
(3)负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考核。
(4)参加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安全保证措施。
(5)组织或参加安全事故或隐患的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单位的处理方案、措施。
(6)编写安全工作总结。
3.工程管理部职责: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
(2)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负责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4)负责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5)负责协调安全管理与工期、技术方案、环境的关系,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安全性能的检查、控制与管理。
4.物资设备部职责:
(2)负责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安全性能的检查、控制与管理。
5.计划财务部职责:
负责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控制措施的资金投入与使用,加强合同管理。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对勘察设计安全质量负责。
2.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3.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
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4.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6.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7.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8.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九条监理单位职责
1.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协助指挥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3.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4.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
位限时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5.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
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
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6.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7.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施工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2.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3.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5.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6.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高空、水上、潜水作业,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铺轨、架梁工程,既有线工程,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8.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9.在工程施工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0.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11.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12.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3.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14.凡涉及既有站场、既有线路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1‟63号)、《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呼铁办„2012‟99号),作出详细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和设备管理部门签定安全配合协议,并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后方准施工。
既有线施工应选择与既有线施工相适应、保证既有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
不得使用与既有线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
15.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16.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
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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