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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少案件就是因为讯问不得法,而突破不了,甚至中途夭折。
因此,如何运用侦查谋略来驾驭证据,在法定时间内突破犯罪嫌疑人,便成为检察机关当前亟须研究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犯罪嫌疑人不供、拒供、谎供的心理基础
犯罪心理学认为,任何犯罪都是犯罪人在一系列的犯罪心理支配下产生的,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在表现。
因此,掌握贪、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作为我们打击此类犯罪的突破口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认为,贪、贿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以下犯罪心理:
(一)侥幸心理
作为贪、贿犯罪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行为都是和其职务有关的,即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或“权情”交易,由于这些“交易”都是在特殊场合进行的,一般没有第三者在场,知情人很少,因此此类犯罪嫌疑人大都抱有较强的侥幸心理。
具体表现为:
1、自认为作案手法高明,手段隐蔽,而且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都获得了“好处”,不容易事发;
2、自认为对方一般不会告发,因为一旦告发,对方的既得利益也会遭到损失;
3、认为即使“第三者”告发,单凭推想判断,不掌握直接证据也不会有什么危险;
4、这些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反侦查经验,事情一旦败露,知道怎样逃避检察机关的调查,消灭罪证和订立攻守同盟。
因此,贪、贿犯罪嫌疑人总的心理:
一是侥幸不可能败露;
二是侥幸即使败露了,“你”也抓不住“我”。
(二)抗拒心理
贪、贿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能够实施犯罪,就因为他们手中掌握一定的权力,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威信和地位。
因此,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极易使他们产生对抗心理。
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们会千方百计利用自身的影响,手中的职权、多年的经验、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复杂的“关系网”进行负隅顽抗。
而且强烈的“求生”本能也促使他们不惜一切代价地顽抗下去,竭尽全力与调查人员周旋,尽最大可能不使自己的行为暴露或不全部曝光。
这种对抗心理,表现为:
1、行为消极。
因为许多犯罪嫌疑人非常清楚“传唤、拘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这一点,所以,不与办案人员配合,故意拖延讯问时间。
2、行为积极。
为对抗侦查,或故意弄虚作假,把事实搞乱,把问题复杂化;
或恶意串通,设置障碍,销毁证据,企图颠倒是非,混水摸鱼,给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带来困难;
或利用“关系网”,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利用各种关系轮番“轰炸”检察人员,甚至不惜重金,妄想用糖弹进攻、买通办案人员,以逃避打击。
(三)畏罪心理
贪、贿犯罪嫌疑人与一般罪犯相比,大都在重要部门、重要岗位工作,如果承认罪行,不担要丢乌纱,甚至连饭碗都保不住。
因此,总是想办法回避实质问题,或避重就轻。
(四)矛盾心理
有的贪、贿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后悔当初的行为造成了今天的后果,想将犯罪事实彻底交待清楚,争取坦白从宽,以免受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
另一方面又不知道办案人员到底掌握自己多少证据,怕交待越多,判刑越重,使自己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事业和成就前功尽弃,并连累家庭子女。
还有的贪、贿案件和其他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案中套案,案案相连,这种特性使一些犯罪嫌疑人不得不考虑各种关系、后果,权衡各种利弊。
由于害怕牵连他人遭至日后的“难以见人”或希冀他人在“外面”的营救,而徘徊、犹豫、观望、心事重重。
表现为语言吞吞吐吐,目光游离不定,主动与办案人员接触并渴望得到某种承诺后一吐为快;
同时又想利用自己的反侦查经验摸清办案人员对其犯罪事实的掌握程度,以便避重就轻,应付讯问。
二、针对不供、拒供、谎供的对策犯罪心理学
研究表明,一个案件的突破过程,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历程角度来透视,往往会呈现出防御、动摇和反复三个阶段。
因此,办案人员应紧紧围绕这三个阶段,抓住几个关键性突破口。
总的来说,在对同类案件的发展、侦破规律有了大体了解、把握的前提下,主动运用系统论、控制论的思想和方法,全程关注具体案件的进展过程,将对手的行为趋势牢牢把握在可以预知的范围内。
(一)初查阶段的证据收集及策略问题
1、初查工作应把握的原则
首先,对贪、贿案件的初查,是指根据举报线索对案件嫌疑人进行调查,以其可能“罪行”的轻重来决定是否正式立案侦查的过程。
因此,在收集证据时一定要全面,既要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之证据,又要收集其无罪、罪轻之证据,切忌带有主观偏见。
如果没有坚实的证据作为基础,或仅凭所掌握的单一材料做突破口,将很难在以后有限的讯问时限内深入案件。
一遇阻力势必出现停顿甚或造成错捕、错拘的局面,以致放纵罪犯或误伤好人。
其次,初查与正式侦查的区别之处还在于由于没有决定是否立案,因此办案人员无权采取强制措施,一般都是在外围取证。
因而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要本着“快”、“秘”二字原则。
细言之,一是隐蔽初查意图,对外不暴露案情,尤其在接触初查对象前对其绝对保密。
二是对内部人员也要严控知情范围,举报线索设专人受理登记,初查计划、进度、内容由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制定、掌握,严禁对其他人谈及。
三是对大、要案件的初查除按规定向有关党政领导汇报外,一般人均不得告知。
四是还要教育举报人、控告人积极配合,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谈及案情。
同时,在初查情况绝对保密的前提下,运用技术密侦手段,快速作好证据的全面收集工作,以防打草惊蛇,导致犯罪嫌疑人转移、销毁罪证,从而影响、阻碍案件的侦破。
实践证明,只有快查快办,雷厉风行,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作风,才不致坐失良机,才能人赃俱获。
再次,那种认为案件初查不是正式侦查,马虎一点儿也无所谓,有点漏洞等到案件全面铺开时再补查也不晚的观念,是完全错误的。
应该看到,正因为是初查,很多证人、受害人尚来不及细细琢磨,假如说谎或说的有出入,办案人也会较容易发现,进而进行仔细查问。
所以,办案人员应重视初查的证言、证据质量,绝不可马马虎虎、粗枝大叶。
另外,能否取到符合事实、有证明力的证言及其他证据,主要靠办案人员能否在初查过程中查微析疑,以小见大,不放过与案件有关的蛛丝马迹,善于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并且对涉及案情的关键处问全、问准、问深、查透。
反之,如果轻视初查工作,问得不得要领,查得不明不白,漏洞许多,回头再调查时,往往已时过境迁;
个别证人由于各种干扰,很可能对办案人员敷衍塞责,从而影响取证效果。
最后,还要明确初查目的是为了要收集证据,为今后在12小时内通过讯问让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打下基础。
由此可见,初查阶段工作准备的周密与否对以后案件的顺利进展影响极大。
故应转变观念,充分强化证据意识,重视初查工作,将取证前移,以提高首次讯问的成功率。
因此,在初查工作中要不失时机地获取和固定证据,该提取的提取,该拍照的拍照,该复印的复印,以避免因初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给对方留下空子,造成立案侦查后难以弥补的损失。
2、初查方法
首先,要以收集书证、物证为重点,抓住发案单位不放,坚决果断地调阅发案单位的有关材料,以确定证人范围为侧重点,广泛寻找证人、知情人。
一般来说,以下五种人愿意提供案件线索:
一是对办案人员非常信任者,如亲朋好友、同学老乡等;
二是思想觉悟高,对腐败现象敢于揭露者;
三是与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有仇怨,想报复、泄愤者,如被解聘的临时工、被开除或受过其他处分的单位职工等;
四是出于政治斗争、派系斗争需要者,如领导班子内部不团结的成员;
五是没有后顾之忧的调出人员或离退休人员。
找这些人了解线索,也要注意方式方法,针对不同证人的心理状态,加以具体疏导,切忌直来直去或情绪急躁,急于求成,缺乏耐心而致态度生硬,更忌引证、诱证、许愿、承诺,以防证人产生反感、抵触、厌恶等情绪,而拒绝同侦查人员配合,造成“讯问一个,吓跑一片”的局面。
对此,初查人员必须正确区别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不同诉讼权利,尊重证人的人格,明确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政策和法律为后盾,以诚恳的态度为基础,拉近与证人的心理距离。
另外,还要认真、及时做好善后工作,如支付证人因询问谈话而额外支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保护证人的经济利益及其它利益不受损失,以取得证人的认同感;
切实排除证人遭受打击的可能性,起到震慑犯罪,保护证人的目的;
严厉打击妨碍作证,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
对其证言使得贪、贿大、要案件得以突破的证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等等。
力争通过以上细致、周到的工作增强证人的责任感,让其由不愿作证、不敢作证转变为积极作证。
其次,要以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为初查中心,尽量了解、把握其社会关系、社交能力、性格、嗜好、活动规律及优缺点,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种种弱点,以便突破口供和证言。
最后,根据对案件线索的分析及所了解、掌握的被举报的情况,灵活具体地应用以下几种初查方法:
(1)直接初查法。
即由办案人员采取直接接触案件当事人或单位的方式,通过谈话、查证以及运用其他调查行为的初查方法。
它适用于宜快速调查的案件、线索内容事实化的案件或成案概率低的案件等。
(2)明暗结合初查法。
即通过线索分类,将难于成案的部分,作为明查内容,及佯攻方向,对外公开进行;
而将成案率大的部分,作为暗查内容及主攻方向,对外不公开。
它适用于被调查人身份特殊的案件。
(3)“借装”初查法。
即为保证初查前期工作秘密进行,侦查人员不以自己的身份而以审计、税务、纪检等部门的面目出现,进行查帐、谈话以及其他调查行为。
其适用于一些检察机关前期不宜公开调查的案件。
(4)伪装初查法。
即在初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可化装成各种社会职业身份接触当事人,收集信息,获取证据。
(5)内线初查法。
即侦查人员通过可靠人员或者利用矛盾控制有关当事人充当内线,积极接触目标获取信息和证据的方法。
所谓内线,是指为促进案件得以迅速、及时的侦破,而聘请的不公开暴露身份,秘密收集证据,提供各种信息和线索的人员。
根据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特点,应将物色线人重点放在以下方面:
一是会计、司机、保管员、公关、经营等有机会接触和掌握某一单位财经情况及其实权领导核心内容的人员;
二是正义心和责任感较强,且交往面较为广泛的举报人员;
三是纪检办案人员和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稽查人员;
四是金融部门工作人员,通过他们可了解非正常存款的情况;
五是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有机会接触群众来访的大众传媒人员,通过他们可摸清近期社会群众反映的热点人物;
六是易发案单位、部门和领域的工作人员;
七是也可从信息量多、社会交往复杂的场所,如饭店、旅馆、娱乐场合物色人员,通过他们掌握街谈巷议的重点人物。
总之,选择线人要注意选择那些思想觉悟高,心理素质及自我控制能力、应变能力强的人,并作好保密工作,平时保持“单线”联系。
另外,公安机关从有劣迹人员中物色“灰色线人”的做法,原则上不适用于检察机关。
(6)联合初查法。
即侦查部门与其他部门,如纪检、审计等联合进行调查,以形成合力,增强攻势。
(7)委托初查法。
指检察机关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对案件线索进行调查的方法。
其适用于不宜以检察机关名义出现的案件或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案件等。
(8)借力初查法。
有些案件初查要借助上级侦查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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