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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党委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情况实行监督。
第十一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二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因其它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的公正处理,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监察人员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三章监察部门的职责
第十四条监察部门(含专兼职监察员,下同)对下列人员实施监察:
企业监察部门对以下人员实施监察:
……..内部自行任免的中层及其以下的干部、职工。
第十五条监察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察工作制度;
(二)编制监察工作年度计划和具体监察方案;
(三)组织实施监察工作、拟写《监察报告》;
(四)根据检查和调查结果,依法对监察对象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书》;
(五)跟踪检查《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向企业决策机构报告;
(六)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年度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
(七)组织监察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监察部门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内部监察对象就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
2、在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中,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决策以及能否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
3、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企业重大改革措施、经营决策及经营目标的实施情况;
5、履行职责、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和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6、民主管理的执行情况;
7、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
(二)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下列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或对抗上级决议、命令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拖延执行或干扰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企业规章制度的;
3、违反有关规定,不做调查研究,不进行科学论证,盲目或擅自决策而导致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4、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失职渎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对经营、管理及其人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造成企业价值流失,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6、经济贸易活动中,盲目签订合同,不认真履行合同、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合同即先付款,以及擅自担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侵犯企业利益及职工利益,或在经营、管理作风方面,损害企业全局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引起强烈不良反映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8、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采取措施解决,或不落实监察建议,抵制监督检查的;
9、挥霍公款,浪费企业资财的;
10、其他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犯有上述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纪律处分的申诉。
(五)参与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六)协助企业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内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政高效教育。
(八)建立提醒、诫勉谈话制度,加强事前、事中监督,通过打招呼提醒、诫勉谈话,对群众有反映或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监察对象进行帮助教育。
(九)对所属单位的监察业务进行领导。
(十)完成上级机关、…….集团公司和企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监察部门的权限
第十七条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经企业领导批准,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经企业领导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建议有关单位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人员执行职务;
(五)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核实认定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不存在、或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给予撤销,并告之被调查人员的所在单位;
(六)建议企业领导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应予以纠正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行政纪律,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企业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决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七)违反行政纪律取得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条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第二十一条监察部门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监察部门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监察部门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企业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察部门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厂部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监察部门有权对职能部室和生产分厂发挥职能作用及经营活动的情况提出意见和评价,供企业领导决策时参考。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纪委、…..集团纪律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的要求,结合…….的实际情况,纪检监察部负责制定…….的监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监察部门实行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联席会议制度。
(一)办公会议:
监察部门负责人召集。
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请示主管副总经理参加。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讨论研究行政监察工作的形势和开展情况及日常业务中的问题;
案件查处及廉政措施的落实情况;
讨论向企业或上级监察部门的请示报告等。
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二)专题会议:
传达学习上级有关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及有关文件,讨论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决定和部署部门的重要工作,研究处理专项业务问题。
专题会议视需要召开。
(三)联席会议:
由主管监察工作的副总经理召集。
纪委、办公室、审计、财务部和纪检监察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主要是研究、协调和指导企业廉政工作,学习有关文件,讨论有关政策界限,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分析案情。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沟通、汇报制度
(一)企业纪检监察部应及时将上级监察机关及集团公司关于监察工作的精神及任务传达到各部门;
(。
(三)各单位的专兼职纪检监察员应与总公司纪检监察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本单位的监察工作情况,共同研究找出本单位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以达到完善制度,改进经营管理的目的。
第六章监察程序
第三十二条监察部门根据下列程序对监察对象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公司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察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对违反行政纪律证据确凿,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十四条京外公司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及案件撤消应报总公司纪检监察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监察部门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六条
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调查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监察部门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八条监察部门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三十九条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第四十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监察部门。
第四十一条
对主管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人员,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审决定;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可以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不服从主管单位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做出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
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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