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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项目(总第十六期,以下简称第十六期协议供货)招标工作已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有效期
第十六期协议供货有效期从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
在此期间,各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的供货代理商(以下统称协议供货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及相关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框架协议、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协议供货商名单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专栏。
二、适用范围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均应按协议供货制度进行采购。
具体执行品目是: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通用软件(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服务器(PC服务器、GPU并行运算服务器、UNIX服务器)、网络设备(包括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网络测试设备、网络安全类产品、网络应用加速器)、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摄像机、复印纸、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碎纸机等,其他品目自愿执行。
三、中标价格和售后服务
协议供货直接采购平台公布的产品中标价为最高限价,各采购单位可在中标价基础上进行价格谈判后采购;
协议供货在线议价平台公布的产品中标价为参考价,各采购单位应执行议价程序后采购。
中标价仅为设备费(指货物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提供原厂标准服务的费用)。
PC服务器、图形工作站、UNIX服务器、网络存储设备、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非线性编辑系统设备,采购单位若需协议供货商提供系统集成服务,则需要支付集成服务费,具体收取比例由采购单位与协议供货商协商确定,但PC服务器、图形工作站收取比例不得超过设备费的5%,其他类别不超过设备费的8%。
其他品目产品,采购单位若需要协议供货商提供提前垫付款、上门安装调试、上门取送修等增值服务的,需要支付增值服务费,具体收取比例由采购人与协议供货商协商确定,但当合同采购总额小于50万元(不含)时,收取比例为不超过设备费的4%,合同采购总额超过50万元时,收取比例不超过设备费的3%。
依据财库[2009]101号文件,中央单位若采购同一品牌型号、配置和服务相同的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协议供货价格,在与协议供货商未达成低价购买的情况下,或者中央单位所在地无协议供货商的,可以委托采购中心进行网上竞价。
超出协议供货产品型号和供应商范围,以及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不得自行采购。
在产品和服务完全可比的条件下,各采购单位发现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若采购单位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也可以从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商以外的其它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但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备案(传真电话010-83084964/56),并附录有关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及产品型号、配置清单。
四、采购程序
(一)执行方式
1、协议供货直接采购:
以下品目单次采购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采购人可以通过协议供货平台直接采购;
单次采购金额超过400万元时,必须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
具体品目包括:
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通用软件(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服务器(PC服务器、GPU并行运算服务器、unix服务器)、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摄像机、复印纸、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等。
当单次采购金额超过120万元,但不足400万元时,可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采购:
A、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B、在协议供货中标范围内邀请至少三个品牌,委托采购中心参照邀请招标程序进行采购;
C、在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以下进行价格谈判后采购。
2、批量集中采购试点。
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规定,对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设备三个品目,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试行批量集中采购。
采购单位(不包括京外单位)每月累计采购台式计算机不超过50万元、打印机不超过30万元、网络设备不超过120万元的,可以在协议供货中标产品最高限价以下直接采购;
每月累计采购超过以上金额限度的,应执行批量集中采购,不再执行协议供货(试点方案详见财库[2009]101号文件)。
因时间和任务紧急的采购情形除外,但应事先向采购中心履行备案手续。
3、协议供货议价采购。
在协议供货在线议价平台公布的产品(包括碎纸机、网络安全产品等)实行协议供货基础上的议价采购。
在线议价是指采购人在公布的协议供货参考价基础上,在线向协议供货商发出议价邀请,接受协议供货商针对本次采购的报价后,综合考虑报价、资质、服务等因素后确定一家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价不得高于中标价。
具体流程请参照协议供货议价平台相关规定,在线议价选择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报价,选择理由上网公开。
各采购单位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和采购中心公告的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目录和协议供货商名单实施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参考价。
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协议供货外产品或确需从非协议供货商处采购的,应按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二)供货合同和验收单
1、采购中心统一制定了协议供货合同和电子验收单格式,协议供货商填写相关合同信息后,由合同管理系统自动审核生成,合同双方打印、签字盖章后生效。
其他形式的合同和验收单无效。
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凭证,是财务付款(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国有资产登记入帐的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
电子验收单以外任何形式的附加条款、补充协议等,都不能作为财务付款、国有资产登记入帐的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
3、合同编号和电子验收单编号在系统中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各采购单位相关负责人及审计、监察人员可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右上角“核对验收单”录入验收单编号、金额核查其真实性。
(三)验收支付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负责验收,在收货时当场进行清点,参加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向协议供货商索取发票并签署货物验收单。
验收时应当场抄录设备及其所有可拆卸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以备维修及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协议供货合同约定及时向协议供货商支付货款。
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由财政部门按合同金额将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协议供货商约定账户;
未实行或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各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自行付款。
五、政策功能规定
(一)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
第十六期协议供货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TD上网笔记本、LCD显示器、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均为纳入最新一期正在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七期)》内产品,各采购单位不得采购协议供货外非节能清单内产品。
(二)本期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中的服务器、网络设备、单反数码照相机、专业数码摄像机、每分钟50页(不含)以上复印机、A3(含)以上幅面打印机及便携打印机、每分钟25页(含)以上高速扫描仪,允许进口产品投标并中标。
采购人采购非协议供货的进口产品时,应按相关规定报财政部审批。
(三)按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列入最新一期正在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品目,已优先获得中标资格,各采购单位应优先选购。
(四)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规定,采购符合配置标准要求的产品。
(五)为更好地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规定,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
六、权益保护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协议供货商违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同时,各采购单位要注意维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约单位自负。
第十六期协议供货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产品、价格、技术配置、服务承诺等)未经采购中心同意不得转载、刊印或用作其它用途。
七、监督检查
各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其下属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协议供货采购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采购单位、协议供货商有违反本通知行为的,可向采购中心反映。
采购中心将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为了进一步做好协议供货价格和市场价格的联动,获得更好的价格优惠,采购中心将通过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组织中标厂家二次竞价、委托第三方机构价格调查、选择部分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在每月月初使用网上竞价方式测试成交价格等途径,进一步加强协议供货价格监管。
八、违规处理
(一)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协议供货商违约责任,并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有关情况。
采购中心将对违法违规供应商予以通报批评,扣除中标供应商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其协议供货中标资格,取消其下一期协议供货投标资格,直至报请财政部,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产品的质量、配置或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合同约定的标准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以及签订合同后拒绝履约的;
3、未在投标承诺供货期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4、未按承诺的优惠价格或折扣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5、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中心进行相应价格调整的;
6、生产厂家举办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涉及中标产品而未及时通知采购中心参加促销活动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
7、因质量、服务、价格等原因被采购人投诉情况属实的;
8、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正常采购活动的;
9、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框架协议规定及投标承诺的其他情形的。
(二)采购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督促纠正;
报请财政部通报批评;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擅自向协议供货商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3、无故拖欠货款的;
4、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各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应将本通知精神逐级传达到基层单位并监督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采购工作。
有关部门将对协议供货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履行协议供货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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