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大队执法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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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重大火灾隐患认定、报告和立销案制度
15.防消联勤制度
16.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
17.罚缴分离制度
18.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
19.警务公开制
20.消防执法理由告知制度
21.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22.执法质量和绩效考核制度
23.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4.建立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制度
25.网上执法监督制度
26.执法情况复查制度
27.执法外部监督制度
28.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29.执法岗位资格制度
30.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制度
31.执法工作例会制度
32.消防监督技术装备保障制度
消防执法责任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合理分解消防监督执法业务职能,明确执法岗位职责,确定每名消防执法人员的职责范围。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消防验收受理,必须审核的工程项目报支队,大队实行受理承办人、内部审批制度。
三、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调查实行主责承办人、内部审批制度。
四、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办理实行主责承办人、法律审核、内部审批制度。
五、消防执法主责承办人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内容、标准等要求履行执法职责,确保执法质量,对消防执法承担直接责任。
六、技术复核人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承办人意见进行复核,对法律文书格式进行复查,对消防执法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七、专兼职法制员对大队承办的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进行法律审核,对大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对消防执法承担审核责任。
八、消防监督业务主要负责人对执法质量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九、大队行政主官是本级消防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执法职责,对消防执法承担领导责任。
二消防执法主责承办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消防刑事案件等具体事项时,消防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或消防监督业务主要负责人要在执法人员中指定一人作为主责承办人,对承办的具体事项负主要责任,其他承办人负次要责任。
三、主责承办人带领其他承办人依法办理消防执法的具体事项,确保执法质量。
四、主责承办人负责法律文书的制作及对其他承办人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初审,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随办结、随立卷、随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五、主责承办人要取得公安部消防局颁发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证书,并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两年以上,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执法业务。
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技术复核制度
一、大队建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技术复核制度。
大队要明确一名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二级以上岗位资格的人员承担技术复核工作;
须审核的建筑工程报支队审核。
二、技术复核人对备案抽查工程进行技术复查,承担技术复查责任。
三、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技术复核内容应当包括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适用规范、建筑设计定性、建筑总平面、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建筑消防设施设计的准确性等方面。
四、技术复核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抽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主责承办人应当向技术复核人提供已有的资料、拟办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技术复核人对主责承办人拟办意见进行技术审查后,出具内部审批意见,由主责承办人提交行政审批人审批。
六、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技术复核的,主责承办人不得提交行政审批人审批。
四法律审核制度
一、大队要根据法制工作需要,明确专兼职法制人员,负责本单位法律审核工作。
二、法律审核的范围:
(一)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除当场处罚案件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刑事案件。
三、法律审核的内容:
(一一)制定的有关制度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执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的获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恰当,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法律文书填写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四、法律审核的处理:
(一)执法案件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量罚得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量罚不当的,提出纠正和变更的意见;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写明理由,退办案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4、违反法定程序的,指出错误,退办案人员纠正;
5、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
(二)法律文书
1、填写规范,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作出同意下发文书的意见;
2、填写不规范,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或错误的,要求承办人员修改后重新报审;
3、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或违法的,作出不同意下发文书的意见。
五、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案件未经法律审核或经法律审核不合格的,主管领导不得签发。
六、大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支队备案。
七、行政拘留的案件要报主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核。
依法由其他机关审批的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案件,由审批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法律审核。
八、对案件进行法律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进行实地调查访问。
九、法律审核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进行法律审核,应当依法提出审核意见,并承担法律审核责任。
五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除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当场处罚决定书》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可由负责承办的消防监督员直接填发外,其他消防执法法律文书应当经过行政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法律文书不得发出。
二、消防执法审批坚持“逐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原则,按照权限进行逐级审批,不得越级审批。
三、大队行政主官是本级消防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查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签批法律文书,承担消防执法领导责任。
四、行政领导审批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时限,不得有压案、压卷现象。
六消防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制度
一、大队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等四项消防行政许可,实行集中受理。
二、实行网上受理或窗口受理:
(一)县人民政府对消防行政许可实施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的,大队要认真执行,指定专门人员到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受理;
(二)未对消防行政许可实施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的,大队要在办公场所设立专门的消防行政许可窗口集中受理消防行政许可;
(三)大队要将消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在集中受理场所公示,有条件的应在本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机构互联网站上公布。
三、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申请人要求对行政许可予以说明、解释的,首问受理人员应当予以说明、解释。
四、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大队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
受理书面凭证应当明确受理时间、资料目录、办结时限、受理人员等内容。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六、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内部审批流程。
七、行政审批法律文书要从受理窗口发出。
消防行政许可决定送
达申请人后,受理人员应在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回执》交由
主责承办人统一整理存档。
七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制度
一、大队所受理的消防行政许可要按规定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网上流转。
二、各类消防行政许可项目在受理时应当登记,并及时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网上流转审批流程。
三、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审批流程为项目受理、任务分配、承办人办理、法律文书制作、技术复核、行政领导审批、法律文书发
出。
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上进行流转的消防行政许可,应同时或之后签发纸质审批件,制作档案并妥善保管。
四、特殊情况下无法进行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或流转存在困难,将影响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可通过纸质文件流转,其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相应规定,事后应在网上补录。
五、消防行政许可的受理人、承办人、技术复核人、行政审批人等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要求履行职责,对消防监督业务信息中以各自名义制作、审核、审批的文书及事项负责。
八集体讨论制度
一、对于消防执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大队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二、集体讨论的范围:
(一)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国家重点建筑工程验收备案受理、批准投入使用和批准开业;
(三)撤销消防行政许可;
(四)给予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大额罚款(给予个人拘留、处单位3万元以上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的;
(五)重大以上及疑难火灾事故调查的证据认定和原因认定;
(六)确定能否同意延期整改;
(七)重大火灾隐患的立案和销案;
(八)消防刑事案件;
(九)其他需要组织集体讨论的事项。
三、集体讨论程序:
(一)对于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给予停产停业或大额罚款(大队作出3万元以上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大队长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二)对于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由大队长(或委托技术复核人)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形成书
面意见。
(三)对国家重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应由大队长主持集体讨论,对单项验收备案受理进行汇总,做出综合评定结论。
(四)重大以上及疑难火灾事故调查的证据认定和原因认定意见,应由主责火灾调查员组织集体讨论后提出。
四、集体讨论应形成书面意见,由全部讨论人员签名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集体讨论制度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
六、集体讨论应形成会议记录(纪要)。
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部别、职务及技术职称等;
(二)讨论的具体事项、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
(三)经集体讨论形成的结论或意见;
(四)集体讨论主持人签名,参加讨论的人员签名;
(五)对有不同意见的,记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
七、集体讨论的结论,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九专家论证制度
一、为规范专家论证工作,根据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申请专家论证的范围:
(一)对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
(二)对于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技术、新材料带来的消防安全新问题;
(三)由于特殊使用功能的需要,消防设计难以执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防火分区、疏散距离、灭火系统等的规定;
(四)其它需要专家论证的消防设计问题。
三、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遇到复杂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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