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商场租赁合同sll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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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1.1合同起始日为年月日。
1.2交房日是指:
甲、乙双方按交房要求完成使用权的交接,即自交房日起,乙方可行使对租赁场所的使用权。
(交房日为年月日)
1.3交房要求是指:
第4.2条中规定的交房要求。
1.4进场日是指:
乙方开始进场装修的日期。
(即年月日)
1.5装修免租期是指:
自乙方进场日起向后计算天的期间。
(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1.6付租日是指:
自免租期结束之日起次日计租。
(即年月日)
1.7租赁期限是指:
第3条所述的租赁期限。
1.8营业时间是指:
每日10:
00-21:
00,乙方须严格遵守。
1.9第三方承租人是指:
项目地产(参见本合同1.10)内除乙方之外的其它零售商铺承租人,包括各承租人的继承承租人、受托人、转租人和承让人。
1.10项目地产是指:
承租物业所在的。
具体位置见附件1。
1.11承租物业或店铺系指:
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出租给乙方的位于项目地产内的物业,具体包括本合同第2.1条所述店铺。
1.12租金是指:
乙方按照第6.1条规定,为承租物业之租赁而支付给甲方的租金,租金可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
1.13可出租面积是指:
承租物业的面积,其中店铺的可出租面积为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上述面积均按照附件3中测量标准计算所得出的面积予以确定,但允许误差面积为正负5%。
1.14承租人装修是指:
乙方根据政府机关的批准文件进行的如附件5中所列举的装修工作。
1.15基础设施使用费是指:
水、电、天然气、电话、宽带、通讯费用及其它与承租物业有关的公用事业费用支出,均由乙方每月按自费安装的计量器显示的实际使用量缴付。
1.16租赁保证金是指:
乙方承诺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保证或担保,由乙方根据本合同第7条交付给甲方的约定金额,共计 元(大写:
人民币 ),于交房日或之前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取保证金的同时,应向乙方开具保证金收据,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条承租物业
2.1甲方同意将位于第层的物业租赁给乙方做商业用途(具体位置见附件2中用红色圈定的部分)。
2.2甲方把承租物业交付给乙方的同时,附件3中提示的位于乙方承租物业外侧的工作通道、场地与设施为公共部位,应根据物业管理的要求使用。
2.3甲方向乙方承诺并保证:
a)甲方具备向乙方出租承租物业的充分和合法的权利、资质或资格;
b)在本合同签署后至交房日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乙方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第三条租赁期限和经营范围
3.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为个月,自合同起始日起算,即: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若由于合同起始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顺延,则租赁期限根据实际延误天数进行相应顺延。
3.2租赁期限届满,甲方有权收回承租物业,乙方应如期归还,按拆除隔墙后的状态交付。
且乙方有义务将承租物业恢复至交付时的状态。
若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后续租,须最少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其要求续租的意向。
双方应于租赁期满前3个月签订续租合同,续约租金参照当时市场行情由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有权与第三方就租赁承租物业提出报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在租赁期满前6个月内,如乙方未提出续约申请,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在与乙方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向未来的承租人展示承租物业以及对承租物业进行合理和必要的检查与维修等,乙方应予以配合;
且甲方有权于其认为合适的地点张贴有关承租物业出租的告示。
但甲方的上述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乙方的正常营业。
3.3乙方在承租物业经营的商铺名称为。
该承租物业可供经营,乙方如改变名称、经营范围,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及工商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四条交付
4.1甲方须在交房日或之前使承租物业符合本合同第4.2条所列之交房要求,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承租物业的接收手续。
4.2在交房日或交房日之前:
a)甲方必须将甲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付给乙方;
同样,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也应交付给甲方。
b)甲方必须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交付给乙方。
上述要求统称为交房要求。
4.3在甲方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交房要求时,双方须签署一份交接确认书,见附件4。
4.4本协议签署前,乙方已经确认了4.1及4.2、4.3条款约定的相关文件,且房屋为现状交付。
如甲方在本合同签订45天后,且乙方完全履约的情况下仍不向乙方交房,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提出合同解除后15日内,将乙方已经支付的保证金、租金及其他费用全额返还乙方,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实际损失。
4.5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正常进行房屋的交付和接收手续,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为期20天的宽限期,但装修免租期不顺延。
宽限期届满,乙方仍未办理房屋交付和接收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当于90天租金的违约金及赔偿甲方为符合本合同交房要求对房屋进行整修等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装修期
5.1装修免租期内(即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无须支付租金,但仍需承担装修期内发生的所有基础设施使用费。
装修免租期过后,乙方因任何原因未能如期开业,或乙方于装修免租期间开始营业,乙方仍须缴付租金及其它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5.2装修期内,乙方的装修方案必须事先经由甲方和同意和通过消防部门的审批,在装修施工时须遵守有关装修之合理规定。
乙方负责装修图纸的调整(若有)、装修工程的质量和落实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
乙方同意按甲方和同意并确认的设计图和详细说明,并以良好及恰当的装修工艺对承租物业进行装修。
除非得到甲方或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改变已被批准的设计图和详细说明。
乙方装修结束后须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如需)对装修承租物业进行检查。
经甲方检查认可及经有关部门发出验收合格的证明(如需)后,乙方才可在承租物业正式开业。
若乙方装修的改动会影响项目地产的建筑主体结构,乙方须得到甲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租金
6.1承租物业的租金(简称“租金”)标准为:
a)第一个合同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租金合计 元(大写:
人民币 )。
b)第二个合同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c)第三个合同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d)。
6.2除本合同约定的装修免租期外,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须按下面第6.3条的约定向甲方交付租金。
租金按以下方式以承租的可出租面积为依据计算收取:
自付租日(见本合同第1.6条)起,若由于甲方单方面原因致交房日顺延,使租赁期限根据实际延误天数进行顺延,则付租日亦顺延。
6.3租金按支付,每为一期。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向乙方交房前一次性交付的租金,以后各期于当期开始前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为以电汇或支票存入甲方指定的国内银行账户。
甲方在乙方支付租金时需提供相应的发票给乙方。
甲方银行账户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7。
6.4若乙方未按照上述第6.3约定支付租金或物业服务费或基础设施使用费以及其它费用时,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及滞纳金。
6.5租赁期内,若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支付租金或物业服务费或乙方应缴付的其它费用,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后20天(“宽限期”)内付清租金或上述其它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宽限期过后,若租金或上述其它费用仍未付清,则从宽限期的第一天开始,乙方须按日支付延期未缴纳金额的1%作为滞纳金,直到应付金额全部付清为止。
6.6若乙方延期30天未支付租金,甲方有权给予书面通知,令乙方在10日内补足;
若乙方不能补足,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在此情况下,乙方必须清缴所欠下的全部费用,同时,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合同解除通知后,应立即支付给甲方数额相当于90天租金和90天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6.7乙方的营业执照,以及政府规定乙方开展业务经营所需履行的全部手续和执照,均由乙方自己办理申领,但甲方可提供协助。
第七条保证金
7.1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共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元作为保证金。
租赁期和免租期内,保证金将由甲方保管,并且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利息。
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后,并扣除乙方因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而产生的损失后,甲方应在3个月后将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给乙方。
如若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有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甲、乙双方应积极沟通,就有关违约事宜达成解决方案或共识。
经沟通未达成解决方案或共识,甲方将扣除保证金时,需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该保证金扣除的事宜。
每次甲方扣除保证金后,乙方须于5个工作日内补足已扣除的保证金,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向乙方追讨损失。
7.2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物业服务公司一次性缴纳经营质量保证金人民币元作为乙方遵守商场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保证商铺质量、服务质量等)的保证金。
如乙方发生违反商场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从经营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抵或扣罚,不足部分仍有权向乙方追索。
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且甲方确定乙方没有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行为后,甲方应在3个月后返还经营质量保证金。
乙方应当在接到物业服务公司书面通知后的日内补足经营质量保证金;
逾期未予补足的,应按本合同第7.1条约定执行。
第8条基础设施使用约定
8.1乙方同意与甲方指定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承担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8.2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包含:
项目地产公共部分的空调费;
项目地产公共区域及公共卫生间的消杀等的费用;
项目地产内外部空间的环境管理费(包括绿化养护、绿植租摆费等);
项目地产以及承租物业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动力能源费;
公共区域及卫生间的综合用水费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费。
(具体见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文件)
8.3从乙方接收甲方交付的承租物业起,乙方须承担使用承租物业的所有基础设施使用费,包括水、电、天然气、空调、电话、宽带、通讯费用及其它与承租物业有关的公用事业费用支出,均由乙方每月按自费安装的计量器显示的实际使用量向物业服务公司缴纳。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有关使用量的数据,或进入承租物业内检查有关的计量器(但不可影响乙方正常经营)。
非因甲方过失造成停水、停电或其它障碍,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管理
9.1乙方须自行办理合法的开业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所需执照及申报),甲方可为乙方办理手续提供协助,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2甲方、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各自承担并缴纳相应税费。
9.3乙方未能在开业日前天完成装修;
或未能在开业日正式营业;
或未经甲方同意,在经营期间以任何借口在1个月内擅自歇业、关门累计天,或一季度内擅自歇业、关门累计天;
或擅自撤场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9.4乙方未经甲方和物业服务公司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和内容,严重损害第三方利益;
或张贴非经营性文字或图片及发生其他行为以致严重损害商场良好形象和声誉;
或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商场管理制度行为且未在物业服务公司限期内予以纠正;
或发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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