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1章:经济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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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导论,当人们不相信法律或者不再相信法律能够为自己和社会带来公正时,就会采取投机钻营甚至通过违法手段来寻求机遇,争得利益。
这种个体“精明”的普遍化、群体化,必将造成整个社会运转成本的加大,将社会推入一种混乱无序、道德缺失的状态,最终危及和损害的仍是每一个个体的根本利益。
崇尚法治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品质。
实现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在于法治思想的普及和深入,在于民众对于法治精神的感悟和敬畏,在于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对法治秩序的自觉维护。
结构,1.1经济法概述,1.2经济法律关系,1.3法律行为与代理,1.4诉讼时效,1.5违法责任,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形式,主体、客体、内容,法律行为:
概念、特征、分类、有效要件、无效行为、附条件行为、可撤销行为代理:
概念、特征、适用范围、代理权的行使、无权代理,概念、期间、中止、中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重点,1.法律关系2.法律行为与代理3.诉讼时效,1.1经济法概述,1.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宏观管理经济管理(调控)关系包微观管理括市场运行中的协调关系社会保障关系,3.经济法的特征调整手段上-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专业及技术的综合性若干部门经济法若干部门经济法与规范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规范构成上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与指导性规范调整范围上-包括宏观经济领域和调控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经济性-直接作用于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行政主导性-国家管理、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政策性-国家自觉参与和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4.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的渊源。
指经济法的存在或者表现形式。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机关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制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国际条约或协定-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1.2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问题:
比较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与一般的社会关系相比,它有三个最重要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而出现的一种状态,因此,没有法律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
因此,凡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内的社会关系都可称之为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的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联结人们之间的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在法律规范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行为模式是国家意志,体现了国家对各种行为的态度。
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就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意味着国家意志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因此,一旦一种社会关系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的保护。
(2)经济法律关系-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2)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3)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4)是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任何的法律关系都由三要素构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把握要点:
1)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参加经济法律关系2)是权利和义务的担当者3)能够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
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依法成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与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认可范围的,则不具有参与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不能担任保证人。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1)经济管理主体-承担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
国务院及其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部、委、局、会、行地方政府及其相应机构各级权力机关国家和法律授权而承担某种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2)经济活动的主体-依据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设立,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特殊主体:
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类型1)物【特定物与种类物】2)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3)智力成果特殊客体:
权利,1.3法律行为与代理,1.法律行为
(1)概念和特征法律行为,在此是指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理解要点:
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自觉自愿行为。
】3)是一种合法行为。
【区别:
法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
(2)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和多方2)有偿的和无偿的3)要式的和不要式的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5)单务的和双务的,(3)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法律行为的有效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但已成立的未必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要件,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实质要件意思表示真实的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有效要件书面形式形式要件口头形式其他形式,(补充内容)*关于“民事行为能力”,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其含义不仅包括了进行合法行为从而取得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而且也包括进行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比较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实际取得具体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基础。
(一)自然人【比较自然人与公民】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遗腹子有无继承权?
】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年龄、智力、健康影响-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特殊(16-18周岁)-限制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无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
(二)法人与其他组织*法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
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四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代表-代表法人行使法人职权的负责人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最高行政负责人-校长*其他组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
不具法人资格。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终止时消灭。
需要有关机关登记的法人,经核准登记之日为法人的成立之日,同样,法人的终止为注销登记。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开始和消灭的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同,即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的条件:
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任意选择的;合法的;不与行为内容矛盾的事实(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附生效条件附条件附解除条件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附生效期限附期限附解除期限,(5)无效的民事行为1)概念和种类:
-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种类:
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不具行为能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公关利益的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其他部分继续有效,无效部分从行为开始起即无法律效力。
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其他制裁,(6)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概念-依法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种类: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3)特点:
可撤销民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在本质上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但最终的结局是:
A有效。
当事人知道后不撤销或者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不能撤销。
B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要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则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也称自始无效】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具有选择权。
(撤销、变更或者不撤销)【比较: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及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2.代理
(1)概念和特征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
代理权关系=被代理人-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代理人-第三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关系=被代理人-第三人,特征:
1)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2)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适用范围-不得代理的行为: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违法行为。
委托代理(3)代理的种类法定代理指定代理,(4)代理权的行使1)一般要求:
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
2)代理权滥用禁止:
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自己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
(5)无权代理情形:
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
法律后果:
1)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2)视同有权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效果:
A经过本人(被代理人)追认;B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C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情形: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授权不明;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1.4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
2.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是损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4年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3.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1)中止-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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