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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国际治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延安东路100号联谊大厦23楼
沈懋兴职务:
总经理
第二条托付事由及事项
⒈鉴于业主方对地处市路号M2土地拥有年以上使用权,并在该地块上拥有一座建筑面积M2左右的(暂定名,以下简称“饭店”);
鉴于治理方为饭店治理专业化公司,具有饭店经营、治理、服务的经验,业主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权托付托付治理方为业主方的独家代理人对饭店进行经营、治理、监督和指导,并授予治理方履行本合同条款所需的全部授权。
治理方本着对业主方全面负责的态度,同意同意业主方的托付,以业主方的名义来组织饭店的运营。
治理方按本合同进行的一切活动均为代理业主方而为,除本合同明确规定之外,治理方对业主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⒉双方合作的目标是:
在合理的时刻段内,将饭店的经营、治理、服务水平提高并达到饭店所在地同星级饭店的良好水平;
努力使经营费用合理化和经营利润最大化,实现对业主方的效益回报;
确保饭店治理和服务达到和保持锦江模式的规定要求及国家的行业标准。
⒊为使饭店运营有一个清晰的治理权责,以达到双方期望的治理目标,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业主方将经营治理权充分托付给治理方,保证酒店的治理仅由治理方独家监督、指导、操纵并同意不干涉饭店的经营治理,治理方可全权决定和操纵有关酒店经营治理的所有事宜;
而治理方对饭店的经营治理权受本合同规定及相关协议、附件的限制。
⒋作为对治理方提供治理的补偿酬劳,除业主方一次性支付治理方治理软件及系统建设费用之外,治理方将以差不多治理费和效益治理费的方式分享治理效益和成果。
⒌本合同规定的托付治理期限为年,自起算。
治理期满后,双方经协商可延长治理期限。
6、治理方在履行本合同时,仅作为业主所托付的治理人,由业主负担一切经营酒9店之费用(包括相关的诉讼费用等),而且本合同对治理方不能构成为与业主之任何租赁、合伙、合资、合营或其他关系的约束。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业主方保证,在年月日前将一个建设、装潢、布置、装备完成的、符合治理方经营治理要求的饭店交给治理方,并向治理方提供所有设施设备的全套目录和技术资料。
业主并保证,在开业过程中或整个合同期限内可不能有阻碍到饭店经营治理的任何契约、条件或限制的存在,但经营治理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尽管有前述规定,业主方不得同意或同意有可能导致下述情形发生的任何情形存在:
1)禁止或限制治理方经营治理饭店或饭店的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被适应地作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一流饭店的任何设施);
2)同意除饭店客户或来访者或饭店雇员之外的人使用任何饭店设施(如停车场);
3)不利阻碍到在没有该等限制存在的情况下依照合同饭店原本可获得的“总收入”或任何治理方原能够收取的任何费用额。
依照或由于任何上述限制而使饭店或业主方、治理方或他们的任何“关联机构”产生的所有财务责任均应由业主方以其自有资金支付履行,除非治理方事先书面同意承担上述限制所产生的费用并动用营业收入进行支付,或者该财务责任是由于治理方的缘故所造成。
建议增加一条:
业主方承诺在开业日期时酒店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存在任何尚在进行中的施工、同时严峻阻碍到通往酒店或酒店任何部分,严峻的限制、禁止、打搅或以其他方式阻碍治理方按本合同的标准经营酒店。
假如少量未完工的安装项目可不能对治理方按本合同的标准经营酒店,同时假如业主同意及时完成上述项目,开业日不得因上述理由被推迟。
业主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前,清除场地或酒店内发觉的有害物质以及被污染的工地、容器并应赔偿和防止治理方因场地或饭店出现的有害物质而产生的一切赔偿、损失、责任、罚款、费用、损害赔偿,并使治理方免于上述各项内容的损害。
假如在场地或饭店的任何部分发觉有害物质,而这种违反不是因为开业前存在的条件引起的,那么治理方应立即安排、清除该有害物质以及全部受污染工地和容器,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业主承担。
但因治理方的重大过失或有意过错造成的情况除外。
第四条业主方保证在治理方的配合下在开业日前办妥饭店经营所需的各种权证和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
⒈《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列明饭店运营所需的经营项目);
⒉《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消防局准许开业批复);
⒊《特种行业许可证》、《治安合格证》;
⒋《涉外批复》(若需要经营涉外长包房出租业务);
⒌《食品卫生许可证》;
⒍《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许可证》;
⒎其它应办的权证及手续。
第五条业主方应于开业日前为饭店开设经营专用账户,提供足额的营运资金到该账户。
该资金不包括业主方应为饭店开业所购置的营运物品、存货,以及开业之后改造或重置固定资产的费用。
双方商定,该营运资金为万元。
业主方保证在该营运资金不敷用时予以及时补足。
治理方收到的与饭店经营和治理相关的所有款项均应存入经营专用账户。
所有经营性费用在该账户中开支。
若费用到期不支付会损害饭店经营时,治理方能够代表业主方从账户中支付应由业主方支付的利息、保险、税等费用。
假如治理方预付了应由业主方支付的经营性费用的话,可按第十六条第6款操作规定,在结余超过营运资金的款项转入业主账户前扣除。
第六条审批治理方提交的饭店年度经营打算和年度财务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在不阻碍饭店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可随时对饭店财务进行审计。
第七条提出或审批治理方提交的饭店扩建、改建打算及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方案,并监督治理方执行这些打算方案。
业主方设立专人或托付治理方对饭店固定资产进行造册治理,并定期对饭店固定资产状况进行核定。
业主承诺:
只要治理方不违反本合同,业主不依照其所有权人的权利而提出要求,阻碍、排斥或滋扰治理方的经营,保证采取一切其有能力采取的行动爱护本合同授予治理方在期限内平静地经营治理酒店的权利和特权;
不采取任何有损或侵害治理方上述权利和特权的行为。
第八条业主方可推举人员担任饭店业务岗位的工作,但须通过治理方的统一考核,由治理方聘用上岗。
业主方同意不直接或通过业主方的其他成员、代理人或代表参与饭店的日常经营治理,同时也不直接对其推举人员进行治理(财务总监的任职除外)。
第九条业主方通过与治理方的总经理定期会晤的方式,对饭店的经营提出评议、建议和指导,就涉及双方利益的所有事务进行讨论,为经营治理环境的不断改善共同制造条件。
第十条负责缴付包括土地使用费在内的一切应由业主方承担的费用。
开业之前或治理方接手之前的应付账款或应收账款由业主方负责。
治理方可按业主方的要求催收此类应收账款,并从收取的账款或业主方所有的资金中支付与饭店经营治理相关的此类应付账款。
第十一条业主方可单独使用饭店的经营场所及在饭店消费,这一场所的位置与面积,以及在店的消费,须经治理方同意(以不阻碍经营需要为前提)。
治理方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将业主方在店使用场所和消费计入内部帐目,作为计算差不多治理费和效益治理费的依据。
第十二条业主方作为饭店法人,将独立承担饭店的经济风险及其他风险,但由于治理方重大过失或者有意的行为所造成的风险除外。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视为业主方以法人授权性质向治理方总经理移交本合同规定的饭店经营治理权及与之相对应的经营治理责任,业主保证治理方委派的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对酒店的经营有治理权。
第三章治理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治理方以其通行的锦江模式,结合饭店的实际制定和建立运作标准和程序,对饭店进行治理。
这一系统化工作要紧包括:
⒈与饭店星级、品牌相对应的经营治理的理念、政策、营销战略和策略、个性化治理及服务项目的设置。
⒉以锦江服务宗旨为指导,建立服务质量标准与服务质量操纵系统。
⒊设定饭店各功能运作,包括市场营销、房务、餐饮、财务、人力资源、工程、保安、总经理室的岗位设置、工作职责、工作与服务流程、工作质量标准、制度与规范等。
并对这些功能运作的质量和数量,包括对营业收入与费用进行监控与指导。
第十四条委派饭店的总经理。
由治理方选定的总经理在委派之前,先介绍给业主方。
假如业主方在与总经理人选会面或获知其情况介绍后20天内,未以书面形式表示拒绝理由,则由治理方聘任其为总经理,作为治理方的代表和业主方的代理人行使本合同给予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五条饭店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各部门总监(经理),(财务总监除外)包括业主方推举到饭店担任职务的人员,经治理方考核、认可后,由总经理聘任。
由治理方负责设置饭店岗位定额,并据此负责招聘和培训各级治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治理方还可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聘用外国高级雇员。
治理方应代表业主方与上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上岗合同),并可依照治理规章制度和运营需要,开除、解聘或解雇上述人员。
第十六条总经理享有组织饭店经营的权力,此种权力包括但不仅限于:
⒈制定饭店经营打算,编制年度预算,经业主方认可后组织实施。
⒉制定饭店各营业部门的价格和服务费标准。
⒊依照饭店产品组合的需要,在业主方认可下,负责饭店内餐厅、娱乐场所、商场等经营空间的对外租赁及承包事宜的洽谈,并签订租赁、承包合同。
⒋业主方同意总经理在预算批准范围之内及合同有效期内,以饭店名义独立对外签订经营所需的各类营销与广告合同、物品及设备的采购合同、维修维护合同、服务合同等。
⒌决定信用政策,并对客户的信用做好限制、授予及操作工作。
尽其所能收取各类到期应收款项,对逾期应收款要进行催收、查问,直至在需要或必须时,以治理方或业主方的名义对其进行诉讼。
⒍从饭店经营专用帐户中直接支付下列款项(优先次序如下所列):
⑴差不多治理费;
⑵治理方及锦江系统相关公司为饭店提供服务的规定费用、人职员资福利及为饭店垫付的款项;
⑶除上述费用之外的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
⑷其他业主成本费用,其支出的优先次序为:
⑸效益治理费;
A.重置固定资产费用;
B.业主方租赁经营设备的租金;
C.与经营相关的、应由业主方交纳的年度税、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支付上述款项后,若饭店经营专用账户的结余超过双方商定的营运资金额,则超出的款项须打入业主账户;
如有不足之数,业主方须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立即加予以补足。
⒎饭店总经理及其它高级治理人员依照业务需要和事先规定,拥有向饭店重要客户、业务来往人员免费或优惠提供食宿、使用饭店设施的审批权,以利于饭店经营工作的开展,但客户、人员名单后当定期通过业主方审批方可生效。
⒏负责经营所需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业主方与治理方协商一致,同意总经理在饭店内占用一定的生活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以安排外派人员、外国雇员等在饭店的生活起居事宜。
第十八条治理方有义务将饭店的营销工作纳入锦江统一的营销渠道中,通过规模效应和集团化产品组合与分销途径为饭店做好对外促销和营销宣传工作。
同时,治理方的子公司有义务向饭店提供锦江统一采购的各类报价与信息、最新的技术进展信息,以关心饭店享受规模效应带来的低成本、低费用、标准化和新科技在饭店领域推广的好处。
在业主方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及时为饭店提供采购和技术设备更新换代的服务。
第十九条治理方有义务通过与业主方定期会晤的形式,向业主方通报经营治理状况,听取业主方对饭店经营提出的评议、建议与指导,在本合同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按照双方利益一致性原则满足业主方的要求。
第四章治理费的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条治理费分为差不多治理费和效益治理费两部分。
⒈治理方的差不多治理费从治理方经营治理后获得第一笔收入之营业日开始计算收取,按营业收入的2%计算。
⒉治理方的效益治理费按实现的经营利润额的4%计算。
第二十一条
⒈在每一个公历月份月底后的15天内,治理方将向业主方提交一份详细的财务报表,阐明该月份营业收入(包括业主方在店消费内部计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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