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期末总结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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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法律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特点:
(1)原告范围广泛
(2)目的具有特殊性:
保护国家、社会及不特定多数人环境利益
(3)兼具预防和补救功能:
尚未发生时就可以使用
(4)效力范围的扩张性
起诉条件:
(1)明确的被告
(2)具体的诉讼请求
(3)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法院受理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5)污染导致实际的环境或健康损害
民事公益诉讼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特定程序要求:
(1)法院书面告知行政部门
(2)开庭前申请参加者为共同原告
(3)可另行提起私益诉讼
(4)和解与调解
(5)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不得撤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与组织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排除了个人
法定的机关:
行政机关&
检察机关
法院管辖:
污染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被告住所地中级以上法院
有关组织: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检察机关:
授权
1、范围:
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犯众多…
2、免交诉讼费、被告无权反诉
3、诉讼前要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前应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查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三、环境侵权
一、环境侵权责任
(一)环境侵权的特征1.主体的不平等
2.环境侵权的社会性
3.复杂性
4.环境侵权的适法性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造成损害后果
2、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
(即使企业达标排放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因为企业行为合乎行政管理的要求,只能免除其行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
环境噪声污染:
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环境噪声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要有过错,须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
最高法评论:
公众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承担一定范围和限度内的容忍义务,衡平原则
因果关系推定:
1、优势证据论:
被害人能够证明因果锁链中的大部分事实,或提供的证据优于加害人时,就可判定因果关系存在。
2、疫病学的因果关系学说:
A、该因素从发病前已经开始发生了作用
B、该因素的作用程度越明显,患该疾病的概率便越高;
C、该因素被消除或者有所减轻的话,该疾病的患病概率或者程度就会降低;
D、该因素作为疾病的原因其作用机制基本上可以得到生物医学上合理的说明
3、“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
被害人只需证明侵害行为引起的损害可能性达到一定程度,或证明如果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发生该结果的盖然性,便可推定。
(三)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四)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即举证责任由一方当事人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
加害人就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和危害后果与自己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否则,将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倒置并不意味着原告将一切举证责任都转移给被告承担。
原告的举证责任:
1、被告实施或者可能实施污染环境损害行为
2、原告本身遭受了污染损害
3、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的举证责任:
1、其所实施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存在着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3、受害人或第三人的故意、过失。
(五)免责事由
(1)不存在因果关系:
1、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的可能
2、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
3、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4、其他
(2)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受害人的过错:
1、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不适用于被害人轻微过失的情况)
(4)第三人的过错:
损失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侵权是指,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关联人对损害的发生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与损害之间存在行为、客体或主体上关联的侵权行为。
污染者对第三人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关联人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1)行为关联: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2)客体关系:
与损害之间存在客体上的关联
3)主体关联:
与第三人或受害人存在身份或管理关系。
管理者责任:
采取有效措施,补充责任
(六)共同环境侵权
1、特征:
(1)侵权主体的复数性
(2)是侵权行为的共同性。
各侵权人的污染行为客观上的共同性,即他们的污染为互相作用,构成一个统一的致害原因。
(不需要共同的意思联络)
(3)是损害后果的共同性。
2、责任承担:
每个是全部:
连带
每个是部分达标排污:
按份责任
不达标排:
连带责任
可分的:
按份
难以确定:
平均
还是难以:
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产品占有市场之份额
二、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
(一)责任承担的方式
1)排除危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预防性的,未发生时也可)
2)恢复原状(两个条件:
①有恢复的可能②有恢复的必要性)
3)赔偿损失
(二)赔偿范围与标准
1、目的:
填补受害人损失
2、范围:
①直接损失:
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
②间接损失:
正常应当可得利益
③精神损害: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
必须是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
3、原则:
①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
②考虑当事人状况的原则
③赔偿由人身伤害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4、惩罚性赔偿:
①主观上,需要有被告的过错
②客观上,被告从其行为中获利
③需要更高的证明标准来避免错案
(根本宗旨在于适度威慑)
三、环境侵权的证据问题
1、违反规定所做的监测、检测报告不构成有效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质证。
2、诉讼时效: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
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6年
3、因同一行为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染者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4、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协议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环境行政
一、我国环境治理体系与原则
【体系】
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新《环境保护法》强化监管
1)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2)上级监管:
打破地方保护(有关环保部门不作为的,上级环保部门可直接作出行政处罚)
3)人大监管
4)引咎辞职制度
3、工作职责:
现场检查、查封扣押、行政处罚、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环境监测规范及布点、环境标准制定
4、非政府组织: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具有行政职能。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准行政单位的事业单位(银监会、证监会等)
•国家公用企业(自来水公司、供气供电企业)
•行业协会:
制订行业标准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环境监察大队
5、我国环境行政体制的特点
①从横向的关系看,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
②从纵向的关系看,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相结合
③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执法地位平等
(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违反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
【原则】
1
保护优先原则(谨慎原则):
不允许以缺乏足够的科学技术知识因而无把握为借口延误时机
2预防为主原则:
对已知的危害作预测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比如建设项目“三同时”:
设计、施工、投产)
3综合治理原则:
1、系统治理2、全方位治理(区域协调和联动防治)3、多手段治理(环境信用、诚信档案、协调管理)
4公众参与原则
1、定义:
公众有权通过法定程序或者途径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决策、管理、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活动,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关公众指:
受决策影响和有可能被影响的、或与环境决策有利益关系的公众)
2、意义:
制约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张
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分散行政责任
3、主要内容:
1)获得环境信息
2)参与开发决策
3)参与环境立法
4)参与环境执法监督: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获得法律救济
6)环保结社
4、环境影响评价: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5污染者负担原则:
1、公地悲剧:
(1)无排他性
(2)非竞争性
2、我国环境法上的“损害担责”
1)提供损害赔偿
2)承担治理成本(排污费、采矿水土流失)(生态补偿制度)
二、环境行政的基本制度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公开
救济: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1、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强制义务
1主动公开
2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需求”原则)
1)采用书面形式;
2)仅下列事项应当出示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
3)不同性质政府信息的区别化处理。
4)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形不应当简单的拒绝公开,而是应当告知变更、补正。
主体: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谁执行谁-;
方式: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
场所:
档案馆、图书馆
(二)政府监管企业信息公开的责任
1、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并公布
2、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3、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三)政府拒绝公开环境信息的救济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诉讼(利害关系原则)
1、可诉性:
1)申请,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
2)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申请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定的适当形式
2、举证责任:
1)行政机关拒绝提供信息的,应对告知和说理义务的情况予以举证;
2)当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提供线索的,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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