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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长子曰家督,今弟有罪,大人不遣,乃遗少弟,是吾不肖。
”欲自杀。
其母为言曰:
“今遣少子,未必能生中子也,而先空亡长男,柰何?
”朱公不得已而遣长子,为一封书遗故所善庄生。
曰:
“至则进千金于庄生所,听其所为,慎无与争事。
”长男既行,亦自私赍数百金。
至楚,庄生家负郭,披藜藋到门,居甚贫。
然长男发书进千金,如其父言。
庄生曰:
“可疾去矣,慎毋留!
即弟出,勿问所以然。
”长男既去,不过庄生而私留,以其私赍献遗楚国贵人用事者。
庄生虽居穷阎,然以廉直闻于国,自楚王以下皆师尊之。
及朱公进金,非有意受也,欲以成事后复归之以为信耳。
故金至,谓其妇曰:
“此朱公之金。
有如病不宿诫,后复归,勿动。
”而朱公长男不知其意,以为殊无短长也。
庄生闲时入见楚王,言“某星宿某,此则害于楚”。
楚王素信庄生,曰:
“今为柰何?
”庄生曰:
“独以德为可以除之。
”楚王曰:
“生休矣,寡人将行之。
”王乃使使者封三钱之府。
楚贵人惊告朱公长男曰:
“王且赦。
”曰:
“何以也?
“每王且赦,常封三钱之府。
昨暮王使使封之。
”朱公长男以为赦,弟固当出也,重千金虚弃庄生,无所为也,乃复见庄生。
庄生惊曰:
“若不去邪?
”长男曰:
“固未也。
初为事弟,弟今议自赦,故辞生去。
”庄生知其意欲复得其金,曰:
“若自入室取金。
”长男即自入室取金持去,独自欢幸。
庄生羞为儿子所卖,乃入见楚王曰:
“臣前言某星事,王言欲以修德报之。
今臣出,道路皆言陶之富人朱公之子杀人囚楚,其家多持金钱赂王左右,故王非能恤楚国而赦,乃以朱公子故也。
”楚王大怒曰:
“寡人虽不德耳,柰何以朱公之子故而施惠乎!
”令论杀朱公子,明日遂下赦令。
朱公长男竟持其弟丧归。
至,其母及邑人尽哀之,唯朱公独笑,曰:
“吾固知必杀其弟也!
彼非不爱其弟,顾有所不能忍者也。
是少与我俱,见苦,为生难,故重弃财。
至如少弟者,生而见我富,乘坚驱良逐狡兔,岂知财所从来,故轻弃之,非所惜吝。
前日吾所为欲遣少子,固为其能弃财故也。
而长者不能,故卒以杀其弟,事之理也,无足悲者。
吾日夜固以望其丧之来也。
”(本文所引《史记》及《汉书》文字,均据中华书局标点本。
)
通读完司马迁这段文章,可以看出,与其说这是历史,不如说是小说。
它讲的是一个阴谋事件,其中大节,如陶朱公与他的家人、陶朱公长子与庄生、庄生与楚王之间,行为言语都是极端秘密的,不可能为第三者所知。
其中还夹杂有陶朱公夫妇、庄生夫妇、陶朱公长子和楚国贵人之间的对话细节,同样也不可能为外人所知。
文章描绘的细节越多,讲述的语言越生动,作为真实历史记录的可信度越低。
这段文字至少不会是楚国的官方历史,是可以断定的,因为史官无从得知事件背后的种种阴谋。
解读“三钱之府”,这是一个不能忽略的背景。
如果这个故事的来源不是楚国的官方档案和史书,就只能是文人创作或民间传说。
我们权当它是司马迁记录下的一个传说。
这就引来另一个问题。
此事发生时,“朱公居陶,生少子。
少子及壮。
”越王勾践灭吴,时在公元前473年,此后范蠡浮海出齐,“耕于海畔,苦身戮力,父子治产。
居无几何,致产数十万”。
虽然在齐国居住的年头不多,但依靠“苦身戮力”耕种获得数十万家产,也不会是一年、两年的事。
去齐居陶后出生的小儿子,至故事发生时已长大成立,能办理如此重要的机密事宜,总要20岁上下。
如此算来,陶朱公救子一事大致发生在公元前450年前后。
此时去司马迁作《史记》的汉武帝时代(前140-前87),已有300多年。
这300多年,正是中国历史发生转折性变化的时期。
中国货币在此期间也经历了从发生到发展、从凌乱到统一的巨变。
众所周知,楚国的语言、文化与中原各国并不完全相同,从出土实物看,其货币也与中原各国不同,自成体系。
“钱”作为货币名称,在中原显然是循着农具铲——铲形币——铜铸币路径演化而来的,语言背后有真实社会生活支撑,在楚国则没有这样的生活背景。
传世楚国文献如屈原的作品,并未出现“钱”字。
出土的楚国文字,滕壬生《楚系简帛文字编》(增订本,湖北教育出版社,2008)收字49054个,“钱”只出现1例(另有一字疑似),而且不能确认是货币。
“金”则出现88例,以“益”为单位确属货币的有19例。
因此,在找到更多文字证据证明楚国的货币也称“钱”之前,仅凭汉人记录下的“三钱之府”这一孤例,来判断此“钱”究竟属于故事发生时的楚国语言,还是流传过程中的中原语言,抑或司马迁记录时的汉代语言,是一件困难的事。
从现有知识看,属于后世中原语言的可能性更大。
解读“三钱之府”,这是另一个不能忽略的背景。
在这样的背景下,让我们来研究一下“三钱之府”带来的几个问题:
楚国的“三钱”究竟是什么?
“三钱之府”是一个什么机构?
它与赦免罪犯有何关联,为何楚国人看见“封三钱之府”,就知道即将大赦?
二、“三钱”是金银铜三种金属货币吗
对这一问题,迄今为止几乎所有人都使用同一组肯定答案,其根据是南朝宋裴骃的注释。
裴骃在《史记集解》中引用东汉人贾逵和三国时人韦昭的观点来注释“三钱”:
国语曰:
“周景王时将铸大钱。
”贾逵说云:
“虞、夏、商、周金币三等,或赤,或白,或黄。
黄为上币,铜铁为下币。
”韦昭曰:
“钱者,金币之名,所以贸买物,通财用也。
单穆公云‘古者有母权子,子权母而行’,然则三品之来,古而然矣(按此处原标点作“单穆公云:
‘古者有母权子,子权母而行。
然则三品之来,古而然矣’”,误。
“古者有母权子,子权母而行”是单穆公的话,“然则三品之来,古而然矣”是韦昭的话。
裴骃并将韦说“二品”误为“三品”,详下)。
骃谓楚之三钱,贾韦之说近之。
裴骃并未给出“楚之三钱”的明确定义,只表示接近“贾韦之说”,读者按文字的内在逻辑不难推出:
“金币”分“赤白黄三等”;
“钱”是“金币之名”而且自古分三品;
“楚之三钱”即三种钱,亦即“赤白黄”三等。
按裴骃的意思,大概还是说“赤白黄”三种铸币,他生活在铜钱时代,应无法脱离大的时代背景。
到现代学者这里,“三钱”就被具体指为金、银和铜三种金属货币了。
但这一推论是受到误导的结果。
一方面,我国上古实行多元货币制度,同时流通贵贱几种货币,“钱”是青铜铸币,而且是低值货币,直到汉代,都与其他货币并称,并未取得货币总称的地位,不能用来表示其他币种。
司马迁对此尤为严格区分。
如《史记•平准书》中那段著名的“太史公曰”,开章明义就说:
农工商交易之路通,而龟贝金钱刀布之币兴焉……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
或钱,或布,或刀,或龟、贝。
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为上币;
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
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
在司马迁眼里,秦统一之前,“钱”是“龟贝金钱刀布”等多元货币中的一种;
秦统一之后,“钱”是“金钱”两种货币中的一种。
金、钱并称,并不互相统属。
在金、钱之上另有抽象货币概念“币”与“货”,并演化出今天的“货币”一词。
另一方面,对照韦昭《国语解》,细读裴骃的注释,可以发现裴注充满误读和误导。
《国语》“景王二十一年将铸大钱”,韦昭注云:
钱者,金币之名,所以贸买物、通财用也。
古曰泉,后转曰钱。
贾侍中云:
“虞夏商周金币三等,或赤、或白、或黄。
”
大钱者,大于旧,其贾重也。
唐尚书云:
“大钱重十二铢,文曰大泉五十。
”郑后司农说《周礼》云:
“钱始盖一品也。
周景王铸大钱而有二品,后数变易,不识本制。
至汉唯五铢久行,王莽时钱乃有十品,今存于民多者,有货布、大泉、货泉。
大泉径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泉五十。
”则唐君所谓大泉者,乃莽时泉,非景王所铸明矣。
又景王至赧王十三世而周亡,后有战国秦汉,币物改转不相因,先师所不能纪。
或云“大钱文曰宝货”,皆非事实。
又单穆公云“古者有母平子、子权母而行”,然则二品之来,古而然矣。
郑君云“钱始一品至景王有二品”,省之不孰耳。
韦昭时代“金”有金属、黄金、青铜三义。
他说“钱”是“金币之名”,又说这就是古时候的“泉”,显然此“金币”的概念是“青铜铸币”。
但凡有些钱币知识的人,读了韦昭的论述,都不会把古称为“泉”、以铢两记重、上有文字的“钱”当成金、银。
但他使用的“金币”一词,容易与“金属类货币”或“黄金货币”概念混淆。
单看贾逵(即贾侍中)的解释,也说不上错误。
其实他在节述司马迁的观点,但简括过甚,语焉不详。
贾逵说的“虞夏商周金币三等,或赤、或白、或黄”,显而易见就是司马迁说的“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只不过将其流通年代下延至商周。
需要注意的是,“金”只是司马迁所述虞夏六币中的一币,指不考虑铸造形态的金属,后面还有青铜铸币“钱”等五币与其并列。
贾逵将六币中的“金”称“金币”,循例“钱”就应称“钱币”,贝应称“贝币”,等等,金币与钱币、贝币是同级概念,互不统属。
分为“赤、白、黄”三等或三品,只是金币的特性,而非其他币种的特性,与“钱”并不相干。
贾逵在谈论了上古币制中的“金币”后,却没有接着谈“钱币”等其他五币,而是转谈“黄为上币,铜铁为下币(从司马迁所言看,应为‘黄金为上币,铜钱为下币’)”的秦汉币制,将黄金与铜钱区别为两类货币。
虽然谈话有些跳跃,但有司马迁的完整论述作参照,读者也不会因此将“赤、白、黄”当成“钱”的属性。
但把韦昭、贾逵的注释放在一起,问题就出现了。
韦昭本来在注释青铜铸币,忽然引入贾逵重在金属类货币的说明,两个不同概念共享“金币”一名,对读者的误导开始了。
更大的问题出在裴骃那里。
他对贾、韦二人的注释断章取义,删除了两家注中能看出所论为“铜钱”的内容,只把两个概念不同的“金币”放在一起,读者自然会认为贾、韦二人说的是同一件事。
就这样,金属类货币“金币”偷换了青铜铸币“金币”的概念,与后者同义的“钱”被强行赋予金属货币才有的“赤白黄三等”属性。
更令人惊讶的是,韦昭根据单穆公所云“钱有母子(就是大小)”指出钱自古就有“二品”,到了裴骃这里,居然变成“三品”。
这个本不存在的“三品”又被裴骃抓住作“合理推论”,认为“楚之三钱”近于“钱之三品”,亦即近于“金币三等”。
后世读者不察,只看裴骃的注释,不看韦昭原注,也不看司马迁对金、钱概念的界定,就只能以讹传讹了。
三、“三钱之府”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裴骃牵强附会,也属于情不得已。
因为若把“钱”限定在青铜铸币概念内,即使在对古代货币知识的了解远超过古人的今天,也是难以解释的。
不仅文字记载阙如,也得不到考古发现支持。
一直以来大量出土的楚国铜币均为“蚁鼻钱”,即使把偶见于楚国边地归属未明的“楚大布”算上,也找不出三种“钱”来。
既不是金、银、铜三种金属,又没有三种铜钱,那么楚国的三钱和三钱之府到底是什么?
这首先要从府字说起。
府是古代赋税征收和保管机构。
《礼记·
曲礼下》:
“天子之六府,曰司土、司木、司水、司草、司器、司货,典司六职。
”郑玄注:
“府,主藏六物之税者。
在楚国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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