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制度详解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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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钢公司认真执行总公司统一编制的固定资产目录。
第五条设备处各专业管理人员可建议将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出租或按质论价对外出售(未使用的设备也可出租),但对于固定资产的出售、出租及拆迁、调拨、报废等事宜均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专业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条各专业要充分挖掘现有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潜力,发挥使用效能,讲究经济效益。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分专业归口管理
第七条为了便于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根据现行国家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如下分类。
一、按固定资产目录分类
二、按用途分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
指直接参加生产和直接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
包括如下:
1、房屋:
指生产车间和为生产服务和行政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房屋,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机器房、配电所、变电所、计器室、试验室、仓库、车库等等。
装在房屋内部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电灯、水管、煤气设备、暖气设备、卫生设备、通风设备等也包括在本类之内。
工业生产和非工业生产共同使用的房屋,应按照它的主要用途进行分类。
2、建筑物:
指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包括生产建筑物、运输建筑物和储藏建筑物。
如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涵洞、停车场、蓄水池、储油库、独立的储水塔、水坝、水渠、防水堤、围墙、独立的烟囱、料场、渣场等。
3、动力设备:
指用以生产电力、热力、风力和其它动力各种机器设备。
包括各类电机、变配电设备、电修专用设备、其它电器、各类原动机、通用动力机械(鼓风机、通风机、气体压缩机、空气分离设备、泵类、锅炉等)。
各种动力设备的机座,以及所有同动力机器连成一起的,而不具有独立作用的附属设备,都包括在本类各设备之内。
4、传导设备:
指用以传送电力、风力、热力和液体、气体的各种主干线路,如电力线路、输配电线路、电讯线路、暖气管道、上下水道、蒸汽、煤气、油类的传导管道等。
5、工作机器及设备:
指具有改变材料属性或形态功能的各种工作机器及设备。
包括采矿设备、洗选设备、研磨粉碎设备、烧结设备、焦化设备、炼铁设备、炼钢设备、耐火材料焙烧设备、轧钢压延机械、金属切削机床、工程机械、起重运输机械、和装置在工作机器内部的空压机、电动机以及虽然装置在工作机器外部,但为该机器专用的电动机、空压机等,都应包括在本类设备之内。
6、工具、仪器和生产用具:
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工作用具仪器,包括各类热工仪器仪表、电工仪表、光学仪器、成分分析仪器、实验、化验设备和仪器、仪表、长度计量设备、力学计量设备、工业电讯设备、工业电子计算机和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7、运输设备:
指用以载人和运货的各种运输工具,如铁路运输的各类机车车辆、水上运输的各类船舶、公路运输的各种车辆等。
凡作为运输设备组成部分的附属设备,也包括在本类设备之内,如电机车的电机、蒸汽机车的锅炉、船舶内部的动力机械设备。
8、管理用具:
指计量用具、消防用具、办公用具等经营管理用的器具、设备。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过程,而在工业企业非生产领域内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如住宅、福利设施、文教卫生设施、公用事业设施、医疗器械、教学机具、农副业机具、宣传用具等。
(三)租出固定资产:
指经批准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
指未使用新增的、调入尚未安装的、进行改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停用的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车间内部替换使用的机械设备,都应作为在用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
指本企业不需用,经批准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封存固定资产:
按照规定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
(七)土地:
指过去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并已经估价入帐的土地。
三、固定资产实物分专业管理
迁钢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专业管理”制度,各分厂配合设备处专业人员负责本专业全部固定资产的管理。
四、固定资产台数的划分
(一)一般具备动力、传动和工作机构三部分,并能独立完成某项既定的工作任务者,应划为一台固定资产。
(二)组成配电装置、电磁站、集中控制台、变压器、交流7.5Kw直流5Kw及以上的电机等设备,可按单台划分为固定资产。
(三)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生产工艺流程中的静止设施,如:
塔、釜、缶、器、工业炉窑等也可划分为单台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单位的分工如下:
一、实物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法规的贯彻,负责固定资产更新的技术鉴定,审查固定资产盈亏、报废、调剂,封存等处置的签证手续,负责固定资产年报、固定资产利用率的统计上报及有关统计汇总工作,并组织对固定资产的定期清查,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卡片、台帐和主要设备、设施的技术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参加新增固定资产验收。
二、实物使用、保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的完整负完全责任,负责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技术鉴定、维护检修、保管等工作。
第九条固定资产专业归口管理分工
设备处是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部门;
计财处是固定资产资金核算归口管理部门;
其它各专业负责技术鉴定和有关专业技术管理把关等工作;
各分厂固定资产兼职管理人员协助设备处等处室做好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四章固定资产验收管理
第十条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工程管理处按规范对工程进行验收,交使用单位。
验收内容包括:
各项技术文件、竣工图纸资料、设备、设施清单等。
使用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逐项清点签认。
二、固定资产验收后由单位财务部门提供原值,设备管理人员确定台数,并将财务部门提供的总原值划分确定出每台固定资产的原值。
公司资产管理员和设备管理员要参加本公司主要以上设备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
三、新验收的固定资产,由设备、财务管理人员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实物的分类编号、建卡、登帐、入档等管理工作,设备使用单位做好钉牌工作,要求在二个月内完成。
房屋建筑物要在明显处写明其编号。
四、单位对自建项目、零购、调入、接管的固定资产,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第五章闲置设备的封存与处理
第十一条闲置设备是指企业中除了在用、备用、维修、改造、特种储备、抢险救灾,军工核定封存的和动员生产等所必需的设备外,其它连续停用一年以上不用的设备或新购入厂二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第十二条闲置设备封存管理
一、闲置半年以上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原地封存,并填写设备封存单报送上级主管设备部门与财务主管部门,以便检查设备封存是否符合要求,并按规定停止计提折旧。
二、封存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放净油箱,将设备擦拭干净,导轨及光滑表面涂油防锈,覆盖防尘罩,挂牌标明保管人,专人负责、定期维护、妥善保管;
未经主管设备部门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零部件,以保持完好;
所有附属设备、附件及专用工具均应随同主机清点封存,防锈保管。
三、封存的设备需启封使用时,使用单位持原封存申请单,到财务主管部门办理启封手续,再会同主管设备部门检查启封。
第十三条闲置设备要保管好,防止丢失和损坏,并积极组织好闲置设备的利用工作。
严禁随意拆、卸串用封存、闲置或库存的另部件,若生产急需,一般设备另部件必须经厂矿主管领导批准;
主要以上设备另部件必须经本公司设备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用。
未使用、封存和闲置的固定资产,凡可入库的均应办理入库手续,由仓库保管;
不能入库的由原使用单位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积极处理盘活闲置设备、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作为评价各专业设备管理工作的一项内容。
一、按照设备分专业扁平式管理规定,设备处各专业有权把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闲置设备出租和有偿转让。
迁钢公司对闲置设备的出租和有偿转让应建立严格的审批手续。
对由于失误、盲目购进、重复引进或玩忽职守造成新的设备闲置积压,应追究领导和直接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封存一年以上及已确定不需用的设备,设备部门于每半年次月初填写闲置设备明细表,上报总公司设备处,并组织在总公司内部进行调剂利旧使用。
三、在公司内部不能调剂的,设备处组织对外出租、转让闲置设备,应合理按质论价,并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
严禁把淘汰、不许扩散转让的设备,作为闲置设备的货源转让。
第六章固定资产设备调拨管理
第十五条设备资产的调拨分为无偿调拨与有偿调拨。
一、公司内部调拨时,设备处告知计财处,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批示确定为无偿调拨时,设备主管人员填明移转调拨单一式六份,办理转帐和卡片转移手续;
确定为有偿调拨时,通过双方协商,合理作价,收款后办理设备调出手续,调出方注销资产卡片。
主要以上设备调拨报首钢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按上述办理手续,并会知专业主管部门,审批结果报总公司设备部备案。
二、调拨设备的同时,所有附件、专用备件、图册及档案资料等,应一并移交给调入单位,调入单位应按价付款。
三、凡设备调往外地,设备的拆卸、油封、包装托运等,一般由调出单位负责,其费用由调入单位支付;
如在同一城市或地区,则由调入单位负责,调出单位给予必要的协助。
四、首钢内部如遇紧急情况,急需调用设备时,经首钢主管经理批准后,主管部门有权先行调用,后再补办手续。
五、固定资产未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批准,任何部门都不能拆迁、调出、外借、交换、或变卖固定资产,也不准以批条代替正常手续。
第十六条公司与国内外企业进行合资联营,公司以设备作为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时,设备调拨按对外有偿调拨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有偿调拨设备时应委托有评估资格的单位对外调设备价值进行评估,且一般不低于固定资产净值。
第七章设备的借用与租赁
第十八条迁钢内部单位之间设备的借出与借入称为设备的借用。
设备租赁是指迁钢公司与外单位之间设备的租入与租出。
第十九条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借用或租赁的设备,统一由设备部门办理设备借用/租赁协议书或合同书,具体填写双方协议内容,经双方经办人及负责人签章,然后双方开始执行协议或合同规定。
主要设备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上述手续。
第二十条对借用的设备,借出单位仍要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借入单位按月向借出单位缴纳相应的折旧金额。
借出设备的日常维修、预防修理及有关考核由借入单位负责。
对长期借用的设备,主管部门应办理调动手续和资产移转,以利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租出的设备,借出单位按照提折旧办法计算。
租金的计算除包括折旧外,还应考虑公司的资金利税率。
第二十二条借入或租入的设备,不得列入借入或租入单位的固定资产。
第八章固定资产报废
第二十三条设备由于严重的有形或无形损耗,不能继续使用而退役,称为设备报废。
设备在生产使用中达到一定的寿命年限,主要性能严重劣化,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且无修复价值,或在经济上大修不如更新合算者,就应进行报废处理,另行更新以适应生产需要。
第二十四条按国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一、经过测定,继续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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