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套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体系汇编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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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集团生态环境环保工作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环保优先,发展至上的理念,做好固体废弃物及危废品的处置工作,做到环保整改率达100%,确保全年无一般性及以上的重大环保事故。
第六条为保证集团各项生态环境环保工作目标的实现,应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保证体系,层层签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确保集团年度环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未按要求签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给予相关责任人200——5000元的处罚。
第七条各单位、部门要根据集团的年度安全环保工作目标,制定本单位、部门的环保工作目标,并为实现安全环保工作目标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
未制定的给予相关责任人200——5000元的处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成立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组长:
帅晓东
副组长:
刘启明
成员:
沈鹏,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集团生态环境保护部。
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生态环境保护部主任:
沈鹏(兼)
生态环境保护部副主任:
杨建平
成员: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及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
第二节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重视公司生产产生的废水、粉尘、固体废物以及噪声的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
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中。
第九条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指导、管理、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所属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加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建立健全落实全员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废水、粉尘、废渣和噪声污染的治理,提出治理规划,落实治理资金,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污染治理。
第十一条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系列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十二条负责组织各类环保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负责对各施工单位现场环保工作的制度、方案、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负责环保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专人管理,做好运行台账记录,建立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各类环保实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申报企业生产和排污状况,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企业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发生重大改变时,及时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完成集团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第一节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为保护环境,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杜绝各类环保事故的发生,经集团研究决定,制定如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第十八条杜绝各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杜绝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设施设备,采购劳动保护用品、设施设备时要索取相关证明和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或安装、调试、运行。
第二十条新建、改扩建项目时,环境保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对环境有污染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扩建项目时,应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条件不符合禁止建设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扩建项目试生产运行正常后3个月内进行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不合格禁止继续生产。
第二十四条严禁向生活水体排放各种含有害物质的污水。
第二十五条污水排放的各项指标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节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
集团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分管副总为副组长,集团环保部及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及专兼职人员具体落实环保工作。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环保职责
一、总经理是集团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集团的环保工作负总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制度、标准和集团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制度。
三、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环保目标责任制,督促层层落实环保工作责任制。
四、组织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对造成事故、事件的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
五、确保环保资金投入,减少污染影响。
六、定期向集团董事局报告环境保护和污染状况及建议。
第二十七条分管副总经理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一、分管副总经理是集团环保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面牵头、负责集团环保工作的组织开展。
二、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制度。
三、负责建立健全环保机构,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定期主持召开生产环保专题会议。
四、检查、考核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组织对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六、及时如实上报环保事故。
七、定期向集团总经理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保护部环保职责
集团生态环境保护部是集团环境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对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的环保工作实施监管。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制度。
二、检查、考核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的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督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管理网络。
四、监督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五、监督检查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参加建设项目环保及其设施的验收工作。
六、参加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的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验收工作,并有权进行监督。
七、定期及不定期组织检查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的环保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制度建设、台帐登记、档案建立、环保培训、三废排放、事故处理、隐患排查及整改等。
八、对不执行环保工作管理制度,“三废”排放超标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责令停止排放、进行整改并作出处罚。
九、有权对单位或个人提出环保工作的意见。
十、参加环保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一、定期向集团分管领导报告环境保护和污染状况及建议。
十二、及时如实上报环保事故。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环保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环保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环境的责任制。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排查环境因素并评价。
四、识别本部门、本单位适用的环境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就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五、就环境管理问题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
六、组织环保监测与检查,并督促整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项目。
七、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环保工作制度、计划和本部门、本单位的长远规划,并组织贯彻实施。
八、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目标及“三废”治理计划,并提出实施规划的具体方针和措施。
九、落实好两个“三同时”,即新建项目的“三同时”及环保工作“三同时。
十、组织制定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一、负责环境保护奖惩制度,定期向有集团提出考核意见。
十二、积极主动地调查处理各种污染事故,并及时向集团汇报。
第三十条环保专员环保职责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及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与环境有关的教育与培训。
三、组织制订各种环境运行管理制度并实施。
四、组织制订各种环境应急预案并实施。
五、组织环保新技术的学习和交流,推广环保新技术的应用,促进环保工作的开展。
六、宣传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环保知识。
七、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及本单位的各项环保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环保工作的各项禁令和规定。
八、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三废”的治理方针、政策。
九、对不执行环保工作管理制度,“三废”排放超标者,有权责令停止排放,进行整改。
十、严格落实“三同时”的规定,确保环保工作的开展。
十一、确定环境监测点,并建立制度、制定、档案和其它基础工作。
十二、对随意倾倒废液、废渣的部门及个人有权制止,并提出批评或处罚。
十三、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操作管控,对储罐、机泵等按要求认真及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减少或避免跑、冒、滴、漏的发生。
十四、监督落实“清净下水”措施,并严格按监督执行,不得造成水体污染。
十五、加强环保设施管理与维修,避免环境污染事故,保证环保设施运行率达100%。
保证工作环境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十六、正确分析、判断和及时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环保事故处理在事故萌芽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
十七、及时如实上报环境污染事故。
十八、有权对单位或个人提出环保工作的意见。
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集团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源、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三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十七条有建设项目时,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十八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
第四十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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