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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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二一年三月
1总则
1.1目的
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及其他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具体要求,着力构建工程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安徽省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11、《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六号)。
1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六十一号)等。
1.2.2部门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1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12、《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等。
1.2.3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3适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行为准则
2.1基本要求
2.1.1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2.1.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2.1.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4工程质量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2.1.5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2.1.6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1.7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1.8工程各方主体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2.1.9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2.1.10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
2.1.1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批、分项、分部等工程验收。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2.1.12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1.13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等相关标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工程资料,工程资料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签字齐全,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
2.1.14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
2.1.15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1.16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2.2质量行为要求
2.2.1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应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
2、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相关业务,依法签订合同并应明确质量、安全标准和责任。
3、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6、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7、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8、工程变更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9、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10、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1、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12、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13、组织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组织并参与质量问题投诉和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14、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
不得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15、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按规定收集、整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2.2.2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工作,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签署齐全。
2、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设计工作,保证设计质量。
3、在工程施工前,勘察、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4、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深度要求,对住宅工程应当提出质量常见问题防治重点和措施。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我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6、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7、勘察、设计变更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对勘察、设计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8、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重要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并出具相应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2.2.3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2、项目经理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项目经理的变更手续应合规、齐全。
3、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等专业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质量职责。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
5、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
6、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
7、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8、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9、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10、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应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并形成书面记录。
11、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并确保真实、准确和完整。
12、严格工序管理和质量检验制度,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13、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工程验收应形成记录。
14、实施样板引路制度。
结合现场实际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按规定采用实物、图片或视频形式展示。
样板的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样板实物自检合格后,应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必要时包括设计人员)验收。
15、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并保存相关记录。
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组织施工人员及时处理,并形成质量问题处理方案报告建设、监理单位。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应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和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保护现场,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质量事故处理。
16、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
当收到不合格试验报告信息时,应立即停止不合格情况所涉及工程部位施工,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对事项进行分析、检测、处理。
2.2.4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
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2、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应根据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且到岗履职。
3、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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