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保险人寿保险的概念和特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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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
也叫疾病保险。
是以非意外伤害而由被保险人本身疾病导致的伤残、死亡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人寿保险:
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其中人寿保险的业务范围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生存保险:
以约定的保险期限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比如养老年金保险。
死亡保险:
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两全保险:
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和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共同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如简易人身险。
B:
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单的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特殊性,因此,人身保险与其他保险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
人身保险的特点可以从人身
然规律,因此,在同一时间段,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分散于不同的家庭及地区。
只有意外的大型灾害的出现,如火山爆发、特大洪灾发生时,才可能导致大量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第三,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具有相对稳定性。
在人身保险中,特别是死亡保险,保险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人年龄的大小紧密相关。
根据人的生命规律,被保险人的年龄越大,死亡的概率越大,因此,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是随被保险人的年龄的增长而增加的。
但同时,对于整体死亡率来讲,死亡率因素较其他非寿险危险事故发生概率的波动而言,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这是由许多专业机构对死亡率研究后得出的结论。
因此,人身保险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在随被保险人的年龄增长而增加的同时,整体而言具有相对稳定性。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的特殊性有关。
具体来说反映在保险产品的需求,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的给付,保险利益的确定,保险期限的长短和寿险保单的储蓄性等方面。
第一,人身保险产品的需求面广,但需求弹性较大。
一方面,无论人的年龄大小、性别、财富状况如何,都会面临生、老、病、死的问题,因此,与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人身保险产品有广泛的市场需求。
但是另一方面,人身保险产品却具有较大的需求弹性。
这主要是由于观念上的原因,人们对于死、伤等字眼底的忌讳,导致人身保险的推销难度大,而且,人身保险产品通常是自愿购买,在经济状况不好,对人身保险产品及对保险公司的了解不够时,往往会放弃购买。
另外,人们对银行储蓄、现金的依赖,对证券投资的期望,以及受养儿防老思想的影响,都使得人们对人身保险产品的需求具有较大的弹性。
第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来确定的。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而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保险标的,其价值难以衡量。
因此,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不是以保险标的的价值来确定的,而是依据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以及保险人的可承受能力来确定的。
另外,在一些保险中还存在没有确定的最高给付限额,而只规定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定期给付保险金的数额的情况。
如养老金保险,受益人通常在约定的领取期开始后,一直领取保险金直到被保险人死亡,其领取期限总是不确定的。
第三,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
与财产保险的补偿赔付方式不同,人身保险通常采用约定给付方式。
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为给付合同。
作为定额保险的人身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费给付责任,而不能有所增减。
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也可以采用补偿方式,但补偿金额不能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
另外,人身保险的给付不实行比例分摊,不实行代位追偿原则(医疗费用保险除外)等损失补偿原则,也表明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为约定给付。
第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不同,它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
具体来讲,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一般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与其有经济利益关系且同意作为被保险人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五,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的特点。
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大都是长期性的,特别是人寿保险,保险的有效期限往往可以持续几年甚至几十年,上百年;
而且,保险的缴费期和领取期也可以长达几十年。
具体情况,与保险险种和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人的选择有关,视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
第六,寿险保单的储蓄性。
人寿保险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危险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的特点。
这主要是由于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可以分为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两部分,在长期的缴费期间,储蓄保费以预定利率进行积累的缘故。
对于终身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来说,其储蓄性非常强,储蓄保费的投资收益使投保人不仅用以获得保障,还可以享受到投资所带来的收益。
由于保单具有的储蓄性,保单所有人可以用保单作抵押贷款,在中途退保时还可以得到退保金。
3、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和保险产品的特点,对人身保险的业务经营产生的影响,使其与财产保险明显不同。
主要表现在保费的收取、准备金的提取、资金的运用、保单的调整和连续性管理等方面。
第一,人身保险通常按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险费。
这是由于人身保险期限的长期性和死亡率的变动性决定的。
因为人身保险一般都是长期性业务,而人身保险的死亡事故发生概率往往随被保险人的年龄的增大而增加。
如果保险费的计收依据是当年的死亡率,则易出现年老的投保人的保险负担过重而放弃续保的情况,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
因此,对于长期的人身保险,通常采用年度均衡费率来计收保险费。
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险费的具体做法是:
保险人每年向投保人收取相同的保险费,保险费率在整个保险缴费期间保持不变。
显然,在投保人缴费的早期,均衡费率高于自然费率;
而在缴费后期,均衡费率低于自然费率。
保险人通过用投保人早期多缴纳的保险费来弥补后期的保费不足,均衡投保人的经济负担,保证被保险人在晚年也能得到保险保障。
第二,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对每份人身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由于人身保险以投保人缴纳保费为保险人履行赔付责任的前提,投保人缴纳的保费相当于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
因此,为了履行将来的给付责任,保险人必须计提保险准备金。
在人身保险中,由于每份保单的具体情况不同,每年保险金给付责任准备不同,因此需要对每份保单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的准备金进行精确计算,以便于提取。
通常,保险人在保单确立时就计算出保险期间每年的准备金数额。
第三,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有更多资金用于投资。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可以从长期稳定的保费中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
保险人采取年度均衡费率收取保险费,这意味着在每笔业务的缴费期,保险人都可以获得稳定的保险费,而在保险前期多收的保费,通常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被用于保险支付。
因此,保险人可以将此笔可观的资金用于各种投资。
而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不存在均衡缴费的问题和多年后保费的被应用于支付的问题,因此,相对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有更多资金用于长期投资。
第四,人身保险单的调整难度大。
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大多为长期性的合同,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初确立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可能会不再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此时,要对原保险单进行调续,将会对投保人和保险人产生重大影响。
如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保险人来说存在提高保险费率的需要,但提高保险费率将增加投保人的经济负担,投保人可能会选择退保,将影响保险业务的稳定发展。
如果投保人的经济状况,在投保后有所提高,对保险的需求也会随之增加,投保人若按原有的保单确定的保险费率增加保额,则对保险人不公平。
因此,人身保险单的保险费率和全额的调整存在较大的难度。
第五,人身保险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
人身保险业务的长期性特点,要求人身保险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
在比较长的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可能会发生各种变化,可能会有要求减保或加保的情况,以及迁移或退保的情形。
这些情况的变化,要求保险人必须有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对被保险人的变化进行及时记录,以便准确核算,并随时查阅。
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有相当数量可用于各种投资。
从人身险业务的连续性出发,在资金运用上也要求保险人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效益位和流动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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